劉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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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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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06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
委托代理人:沈XX,滁州市瑯琊區清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2014)瑯民二初字第00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7日,劉X為其所有的皖M×××××號途觀客車在某保險公司繳費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載明:“被保險人劉X;被保險機動車號牌號碼皖M×××××;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1日10時起至2015年3月11日10時止”。機動車商業保險單(正本)記載了如下內容:“被保險人劉X;被保險機動車號牌號碼皖M×××××;機動車種類客車;新車購置價2581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581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B)保險金額/責任限額300000.00元;不計免賠率(M)覆蓋A/B/D11/D12保險費554.75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1日10時起至2015年3月11日10時止。投保單載明:特別約定3.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時,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付;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投保人簽名/蓋章:劉X2014年3月7日”。某保險公司明確說明記錄卡記載了如下內容:“投保人:劉X保險人已將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特別約定、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和批改等內容,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投保人簽章:劉X2014年3月7日”。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載明: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第八條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九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條款載明: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第八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保險金額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的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率表: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0.60%。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第二十七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載明:保險責任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責任免除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以及受害人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014年3月30日,王朝光駕駛皖M×××××號途觀車發生交通事故,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當日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載明:“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王朝光駕駛的皖M×××××號小型轎車,在明光市明龍酒廠門口,因操作不慎、駕駛不當,撞到秦朗停放于道路南側出售的4臺福田牌貨車,造成皖M×××××號途觀客車及4臺福田牌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王朝光負全部責任;損害賠償調解結果皖M×××××及4臺福田牌貨車受損維修費用(票據),由王朝光負責賠償”。2014年4月18日,明光市永生汽車修理廠出具五張維修發票,劉X為4臺福田牌貨車支付了修理費26450元。另秦朗出具了一份收條,內容如下:“今收到王朝光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小寫12000元),此交通事故就此了結,特此證明。收款人:秦朗”。2014年4月30日,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安徽省明光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委托,對皖M×××××號途觀客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一份匯嘉(2014)2014050007號評估報告。經過評估,皖M×××××號途觀客車的公估金額為182096元、殘值金額為3000元,理算金額為179096元。評估結論:皖M×××××上海大眾途觀車的車輛估損總值為179096元。劉X為本次事故支付了施救費490元、評估費54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如何確定;二、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在出險時的實際損失如何認定;三、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造成4臺福田牌貨車損失的數額如何確定;四、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X支付保險金。
關于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如何確定的問題:(一)、劉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劉X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X進行賠付。(二)、劉X投保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58120元,劉X也按此標準繳納了保險費2554.12元。根據公平原則,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應為25812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條款第十條明確約定:“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并避免重復折舊,本案事故車輛的折舊計算起點應為投保時即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30日投保車輛出險時,該車已使用期限為23天,不足一個月,故該車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應認定為258120元。
關于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在出險時的實際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本案中,安徽省明光市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根據交通事故的需要,對外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是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具有公信力,同時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評估報告的內容,故對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內容予以認定,對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不予支持。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79096元。
關于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造成4臺福田牌貨車損失的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一)劉X舉證的由明光市永生汽車修理廠開具的五張發票,證明其為4臺福田牌貨車支付了修理費26450元,某保險公司雖在庭審中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劉X所支出的修理費用存在不合理之處,也未申請對4臺福田牌貨車進行損失評估,故對某保險公司稱該發票不能證明4臺福田牌貨車的實際損失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二)、劉X舉證的由秦朗出具的金額為12000元的收條,不能反映系為該4臺福田牌貨車支出的修理費用,故本院對劉X訴稱該筆12000元系車輛修理費的意見不予支持,對劉X支付的4臺福田牌貨車的修理費用認定為26450元。(三)、本次事故中,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造成4臺福田牌貨車受損,該4臺福田牌貨車的損失相對于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而言,應為第三者損失。該4臺福田牌貨車的損失應首先由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在其投保的交強險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自三者險中進行賠付。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出,按每臺車100元計算,應自交強險中扣除4臺福田牌貨車的無責交強險部分合計400元的意見符合合同的約定,且劉X在庭審中對扣除該400元不持異議,對此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的4臺福田牌貨車的損失為:26450元-400元=26050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X支付保險金的問題:(一)、本案中,劉X所有的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79096元,支出的施救費用為490元,二項合計數額顯然并未超過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25812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應按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的定損金額59585.27元進行賠償,因該份確認書上并無雙方簽名及蓋章,同時該份確認書屬于單方確責,劉X對此亦不認可,同時該份確認書的定損價格并不能客觀反映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的損失數額,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對劉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皖M×××××上海大眾途觀車的車損179096元的意見予以支持。(三)、某保險公司舉證的投保單用以證明按照投保單的相關條款,不應當承擔訴訟費及評估費用的意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劉X的實際的損失為:皖M×××××上海大眾途觀客車的車輛損失費179096元、施救費用490元、評估費用5400元、四臺福田牌貨車的修理費26050元,以上合計211035元,某保險公司理應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劉X保險金211035元;二、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50元,由原告劉X負擔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35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已經進行了定損,應按定損單確定賠償責任;對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X未足額進行投保,保險公司應按照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X答辯稱:保險公司雖進行定損,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保險公司的定損不應被采信;評估費是確定案件損失必然支出的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敗訴方承擔;劉X投保時,雙方對投保的金額進行了約定,其亦是按合同的約定進行投保,并未不足額投保。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劉X投保車輛的損失如何確定;劉X對車輛是否足額進行投保;對評估費等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劉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劉X在事故中受到的損失,保險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劉X在事故中受到的損失,保險公司雖對車輛的損失進行了定損,但劉X對此不予認可。現交警部門已經委托公估公司對損失進行評估,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否定公估公司的評估結論。某保險公司主張應以其定損結論作為賠償依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劉X未足額投保,應按比例賠償,但在劉X投保時,雙方已經明確約定車輛的投保金額,劉X亦是按約定進行投保,某保險公司主張劉X未足額投保缺乏依據,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某保險公司對劉X受到的損失未及時賠償,導致雙方發生訴訟并產生相關費用,對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應承擔訴訟費等間接費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9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審 判 員 葛敬榮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