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公共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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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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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民終18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2-12
上訴人(原審原告):通化市公共汽車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宮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吉林王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負責人:姜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漢族,該公司職員,住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
上訴人通化市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公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7)吉05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公汽公司吉EXXX31號、吉EXXX05號大型客車分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損壞車輛吉EXXX05號車符合交強險第三者的認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裁判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公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公汽公司交強險車損保險理賠款15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2016年11月9日,公汽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被保險車輛吉EXXX31號車輛投保交強險,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0月19日,公汽公司駕駛員柏中印駕駛吉EXXX31號大型客車在建設大街新站路段與本單位吉EXXX05號客車相撞,造成吉EXXX05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車輛花銷維修費1500元。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柏中印負事故同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11月9日,公汽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吉EXXX31號車輛投保交強險,在保險期內公汽公司單位人員駕駛該被保險車輛與本單位另一車相撞,造成對方車輛損壞,且被保險車輛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鑒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只能一車一保,故應認定本案公汽公司確系被保險人,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中的意見,因為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人,構成責任事故的侵權法律關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險機動車事故導致被保險人人身財產損失,不能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項:“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而本案受損害物(受損害車輛)確系被保險人財產,故公汽公司要求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被理賠對象,應予駁回。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遂判決:駁回公汽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系減半收?。?,由公汽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當同一投保人的兩輛被保險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此時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應當是相對而言的,本案中,吉EXXX31號客車與吉EXXX05號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吉EXXX05號客車受損,相對吉EXXX31號客車而言,吉EXXX05號客車為第三者,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案涉兩車相撞存在惡意串通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吉EXXX31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薄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公汽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給付公汽公司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公汽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立即給付通化市公共汽車公司15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合計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艷剛
審判員 范立華
審判員 王立武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