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甲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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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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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終3769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9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湛河區、2樓西側五間。
主要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趙X甲,男,漢族,住平頂山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男,平頂山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女,平頂山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甲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6)豫0411民初14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上訴人趙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到庭參加訴訟。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改判減少一審判決多判某保險公司負擔的金額48052元。2、上訴費由趙X甲承擔。理由是:1、本案趙X甲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雙方同為機動車,即趙X甲在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趙X甲的合理損失應當由事故另一方投保的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才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即趙X甲的車損應當先減去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剩余部分應由某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的賠付責任,即某保險公司應負擔19608元,一審多判44752元。2、評估費3300元屬于間接費用,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與保險合同的約定不符,應予改判。
趙X甲答辯稱:趙X甲不同意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趙X甲的車損應當先減去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剩余部分某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的賠付責任的意見。1、車輛損失險賠償范圍適用于五種情況,一是車輛發生碰撞;……本案是趙X甲的車輛與黃敬軍的車輛發生的碰撞事故,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2、在本次事故中,趙X甲的車輛經某保險公司同意在4S店修理,符合法律規定。車輛損失險不分責任和原因,只要在車輛事故賠償范圍內,即可依法獲得賠償。
趙X甲于2016年6月15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甲車輛損失費66000元、評估費3300元、醫療費10000元、施救費1360元,共計8066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D×××××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是趙X甲。2015年3月24日,趙X甲以被保險人在平安財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豫D×××××號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1772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為10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3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3月27日24時止。2016年1月22日11時30分許,黃敬軍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沿平頂山市新華區西平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龍門口村路交叉口附近時,與沿西平郟路自南向北行駛的由趙X甲駕駛的豫D×××××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及趙X甲、黃敬軍、吳秋紅、徐博鈺、張雙國、張鵬洋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3月8日,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新華大隊對該事故作出平公(交)認字(2016)第020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敬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人吳秋紅、徐博鈺、張雙國、張鵬洋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趙X甲被送往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6年2月26日好轉出院?;ㄈメt療費用54254.89元。事故發生后,經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委托,河南眾友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豫D×××××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6年5月26日,該公司作出平價車鑒字2016年第0001444號平頂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為:豫D×××××號小型轎車的財產損失為66000元。趙X甲為此支付鑒定費3300元。趙X甲另支付吊拖施救費136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趙X甲為其所有的豫D×××××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并繳納了保險費用。平安財險公司向趙X甲出具了保單,雙方已形成合法的保險合同關系,予以確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趙X甲系該車所有人,亦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其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人身及車輛受損,趙X甲依法享有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理賠金的權利。原告趙X甲主張其損失:1、車輛損失66000元;2、評估費3300元;3、施救費1360元;4、醫療費10000元;共計80660元。依法由平安財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的豫D×××××號車車輛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內向趙X甲賠付損失共計8066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睋?,平安財險公司以其只在趙X甲承擔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內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抗辯意見,因于法相悖,不予采納。另某保險公司以評估費、訴訟費屬間接費用,其不應承擔的意見,因趙X甲為確定其投保車輛的損失所支出的評估費屬其實際損失,且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怠于向趙X甲賠付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意見,均于法相悖,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趙X甲車輛損失費等共計8066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8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16年1月22日,黃敬軍駕駛豫A×××××號小型轎車與趙X甲駕駛的豫D×××××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及趙X甲受傷的事實,以及事故發生后趙X甲支付醫療費用54254.89元、鑒定費3300元、施救費1360元和豫D×××××號小型轎車的財產損失為66000元的事實,因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本院對此予以認定。投保人趙X甲于2015年3月24日為其所有的豫D×××××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雙方已形成合法的保險合同關系,本院對此亦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睋?,趙X甲依據保險合同起訴某保險公司有合同依據。
關于某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本案中,趙X甲是以責任保險合同糾紛為由提起的訴訟,而不是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起的訴訟,趙X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總額未超出豫D×××××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責任限額范圍,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故平安財險公司上訴稱趙X甲的合理損失應當由事故另一方投保的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才由某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評估費的承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評估費是為了確定趙X甲的投保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趙X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得到賠償。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不應當承擔評估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 濱
審判員 徐冠軍
審判員 葉躍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