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伍XX、梁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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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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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7民終23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伍XX,男,漢族,住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主要負責人:陳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乙,該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梁X甲,女,漢族,住廣東省鶴山市。
上訴人伍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2016)粵0705民初2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伍XX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陳友枝醉酒逆行,并且沒有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伍XX雖然是無證駕駛,但并未違反交通法規,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交警也只是認定伍XX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伍XX并不是致害人,而是被侵權人。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判令伍XX返還賠償款84000元給某保險公司屬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原審被告梁X甲答辯稱:沒有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伍XX、梁X甲返還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給梁改轉、李鳳娟、陳健萍、陳煥瓊、陳彩霞、陳景釗的120000元賠償款,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3年11月5日21時05分許,陳友枝駕駛粵J×××××號二輪摩托車由大鰲圩往大鰲深滘村方向行駛至大鰲深滘牌坊路段,與對向行駛由伍XX駕駛的粵J×××××號二輪摩托車(搭載吳進杰)發生碰撞,造成案外人陳友枝、吳進杰和伍XX三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陳友枝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2013年12月6日,新會交警大隊作出第2013A001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陳友枝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伍XX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吳進杰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2014年2月25日,案外人陳友枝的家屬梁改轉、李鳳娟、陳健蘋、陳煥瓊、陳彩霞、陳景釗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伍XX、梁X甲和某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一審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17號判決書,確認粵J×××××號二輪摩托車的車主是梁X甲,梁X甲將粵J×××××號二輪摩托車借給未取得駕駛證的伍XX駕駛,在此事故中存在過錯,梁X甲應對伍XX的賠償款承擔30%的賠償責任。該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案外人梁改轉、李鳳娟、陳健蘋、陳煥瓊、陳彩霞、陳景釗支付120000元賠償款。(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17號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實際賠償120000元給案外人梁改轉、李鳳娟、陳健蘋、陳煥瓊、陳彩霞、陳景釗。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交起訴狀,請求伍XX、梁X甲返還賠償款。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17號判決書所確認的事實,一審法院全部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1、訴訟時效是否已經超期2、伍XX、梁X甲應向某保險公司賠償多少
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實際賠償,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案提交書面起訴狀,沒有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故伍XX、梁X甲主張本案的訴訟時效已超過兩年,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伍XX屬于無證駕駛,粵J×××××的車主向某保險公司購買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需要向案外人梁改轉、李鳳娟、陳健蘋、陳煥瓊、陳彩霞、陳景釗賠償事故損失120000元,某保險公司已于2014年5月22日實際賠償給梁改轉、李鳳娟、陳健蘋、陳煥瓊、陳彩霞、陳景釗120000元。現某保險公司向伍XX主張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117號判決書確認梁X甲應對伍XX的賠償款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此伍XX應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84000元,梁X甲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36000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伍XX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返還賠償款84000元;二、梁X甲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返還賠償款36000元;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350元,由伍XX負擔945元,由梁X甲負擔405元。
雙方在二審期間均無提供新的證據。
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圍繞上訴人伍XX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對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伍XX是否應當返還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賠償款的問題。一審判決認定,伍XX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取得相應的駕駛證,交通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賠付了120000元。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向伍XX主張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伍XX無證駕駛粵J×××××號二輪摩托車與陳友枝駕駛的粵J×××××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陳友枝死亡。伍XX稱其無證駕駛的行為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其在事故中也只是負次要責任,故其并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中的侵權人,而是被侵權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因(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確認梁X甲應對伍XX的賠償款承擔30%的賠償責任,故一審判決判令伍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84000元,梁X甲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36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伍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上訴人伍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煒
審 判 員 李 翔
代理審判員 趙 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梁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