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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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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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終168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
負責人:談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男,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3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被上訴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對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363號民事判決的內容進行改判;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陳X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已明確車號牌為蘇D×××××的涉案車輛為全損,無修理價值。評估完成時該車輛并未進行維修,但匯嘉評估【2016】55807016號評估報告不僅以修理更換新配件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的車損中還包含拆裝、鈑金、清洗等修理人工工時費用。對于拆裝、鈑金、清洗等修理人工工時費只有修理后才會發生,故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未知費用明顯不當。車輛殘值需雙方協商,評估公司只能對殘值價值進行評估,而無處置權。上訴人有選擇殘值折價或者收回殘值的權利,上訴人認為配件殘值超評估價格,選擇收回殘值配件。涉案車輛初始登記時間為2003年,陳X于2014年7月購買車輛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之前,該車已經多次出賣轉讓。涉案車輛實際價格應以2014年7月時的價格為準,而匯嘉評估【2016】55807016號評估報告的評估價格過高,上訴人申請對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陳X獲得超過車輛實際價值的賠償,明顯屬于不當得利。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陳X辯稱,我的車輛并沒有報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如保險公司費評估報告持有異議,不同意賠償車輛損失費用,要求保險公司負責修理車輛。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損105822元,施救費1500元,評估費4650元,合計111972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1日,原告陳X駕駛自己所有的蘇D×××××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利辛縣程家集鎮趙橋村西楊灣路口避讓行人時,撞到樹上,掉進溝里,導致車輛損失,原告為此支付施救費1500元。該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88000元,且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上述事實,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損進行評估,并作出匯嘉評估【2016】55807016號評估報告,估損總值105822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4650元。被告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及評估費不予認可,認為原告車輛已經推定為全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即保險公司定損的60000元計算,同時被告要求法院調取原告的買賣合同及車輛買賣價格。原告對被告估損價格60000元有異議,認為應按照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賠償。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有資質的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合法有效,且被告未提出重新評估,故對于原告提供的車損評估報告,本院予以認定。對保險公司所作的全損協議書,系單方作出,且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認定。由于雙方就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陳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的損失為:車輛損失105822元、鑒定費4650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111972元。綜上,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1197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保險金共計111972元。案件受理費12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匯嘉評估【2016】55807016號評估報告是否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某保險公司主張陳X提供的車損評估報告對車損價值評估過高,并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因陳X提供的匯嘉評估【2016】55807016號評估報告系具有評估資質的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評估機構及具體評估人員不具有評估資質或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故對于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評估價值過高,本院不予采信;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進行評估的申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上述評估報告認定陳X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程 斌
代理審判員 李英進
代理審判員 郜志鵬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