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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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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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14民終208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利,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滿族,個體司機。
委托訴訟代理人:席X,綏中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法院(2016)遼1421民初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X,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本案為雙方事故,李XX受傷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交強險條款,無責任車應承擔無責賠付,無責車應承擔醫療費1000元,誤工費5628元,護理費1347元,共計7975元,以上款項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依法改判。
李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015年12月1日6時30分,原告駕駛遼FE****重型倉欄式貨車,沿京哈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京哈線464公里+350米時,與趙興駕駛的遼G*****/遼G****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后經錦州市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認定,原告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損壞后拖回綏中修理廠,多次與被告方聯系修理車輛,被告拖延不管。無奈原告才委托汽車修理廠修車,實際支出修理費82340元。因原告的車輛遼F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座位險和車輛損失險,故提起訴訟至人民法院,請貴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支持原告醫療費等費用損失3萬元,車損82340元,施救費6000元,路產損失46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遼FE****貨車所有權人,該車掛靠于案外人綏中縣金元寶運輸車隊名下。2015年7月30日,原告以綏中縣金元寶運輸車隊名義在被告處投保,其中車損險責任限額為22473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3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為50萬元,同時投保有不計免賠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保險,責任期限至2016年7月29日止。2015年12月1日,原告駕駛該車至京哈線464公里+35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與案外人趙興駕駛的遼G*****貨車相撞,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入住遼寧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17077.63元,住院治療14天。傷后醫囑為休息一個月。其誤工工資5628元(60420元÷365天×34天=5628元)+護理人員工資1347元(35120元÷365天×14天=1347元)+伙食補助1400元(100元×14天=1400元)。原告車損經被告申請,經法院委托遼寧興綏二手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65215元-400元(殘值)=64815元。原告支付路產損失4650元,施救費6000元,交通費用本院確定為500元。另查明,原告住院期為一級和二級護理,其護理人員為其女李竹,為城鎮居民。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以案外人綏中縣金元寶運輸車隊名義與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出自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按保險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其投保車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被告提出原告車損過高,經評估后價值為64815元,法院予以確認。提出交通費過高,且票據號碼系連號。應按規定認定,法院根據原告住院的實際情況,確定為500元。原告合理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XX保險金101417元。案件受理費2760元,郵寄送達費80元,被告負擔2329元,原告負擔511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李XX在與案外人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對于其因事故產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可以選擇起訴案外人的侵權之訴,亦可以選擇起訴本案被上訴人的合同之訴。在李XX已經選擇合同之訴的情況下,其依照合同約定要求被上訴人承擔合理的人身及財產損失符合法律規定。而上訴人抗辯的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中的無責車承擔部分在本起訴訟中主張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孔凡義
審判員 李春學
審判員 馮 新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劉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