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史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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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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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14民終17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遼寧群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史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中縣人民法院(2015)綏民二初字008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被上訴人史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貨物損失10040元、施救費8000元,車輛損失80465元,依法駁回史XX要求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由史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其上訴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貨物損失為55244元,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52481.80元,明顯錯誤。遼寧興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中記載的運回土豆的數量為8.04噸與一審認定的事實明顯矛盾,故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貨物損失的價值,應以某保險公司委托鑒定機構的公估報告的數量為準,即貨物損失的價值為10040元。二、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用855元,明顯錯誤。醫療費系車上乘坐人員王偉受傷發生的費用,對于王偉的損失依法應由王偉另案提起訴訟,王偉的損失與史XX提起的訴訟非同一法律關系,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用855元明顯錯誤。三、一審判決賠償車輛損失110266元明顯過高,本案車輛損失應為80465元。某保險公司已經提供了車輛定損單,車輛定損單上載明的車輛損失為80465元,雖然經鑒定史XX的車輛損失為110266元,但鑒定的車輛損失數額明顯過高,且史XX未提供修理費的發票。四、一審判決賠償施救費32000元明顯過高。雖然本案中史XX提供的施救費票的金額為32000元,但是根據《車險理賠施救費標準》本案施救費不應超過8000元,故一審判決的施救數額明顯過高。綜上,一審判決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后改判,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史XX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史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史XX車損、路產損失、承運貨物損失、施救費計258655元。事實和理由:史XX是遼PXXX23號貨車的所有權人,該車掛靠在綏中縣長豐運輸車隊名下,投保在某保險公司,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附加險、公路承運人責任保險。2015年6月2日4時許,史XX的車輛由方磊、王偉駕駛,為哈爾濱貨主拉土豆,在京哈高速公路東行402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進行事故認定,該單方事故為駕駛人全部責任。該起事故發生后,史XX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事故造成史XX車輛損失、承運貨物損失及路產損失和人傷損失。發生施救費32000元。史XX申請理賠遭拒絕。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2日4時許,史XX雇傭司機方磊駕駛史XX所有的掛靠在綏中縣長豐運輸車隊名下的遼PXXX23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京哈高速公路東行402KM+150M處,因未能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該車撞壞路邊護欄后,翻到路外護坡下,造成方磊與同車人王偉輕微傷,遼PXXX23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損壞及車上貨物受損和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葫蘆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認定駕駛人方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史XX花施救費32000元,賠償路產損失15280元。2015年6月4日,遼寧正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現場查勘史XX運回土豆10.04噸。2015年8月15日史XX貨物損失經遼寧興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55244元,花評估費2000元。2016年4月5日,經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葫蘆島天和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史XX所有的遼PXXX23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損失為110266元,花評估費5000元。另查,史XX于2015年5月29日以綏中縣長豐運輸車隊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三者險及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限額221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貨物損失險限額為10萬元,并且約定每次事故實行絕對免賠500元或責任損失金額的5%,二者以高者為準。商業險保險期限至2016年5月28日,貨物損失險保險期限至2016年4月27日。一審法院認為,史XX以綏中縣長豐運輸車隊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史XX、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向史XX如何支付保險金是本案的爭議焦點。關于車輛損失險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笔稾X所有的遼PXXX23號車輛保險損失限額為224730元,且約定不計免賠。該車輛實際損失為110266元,未超過保險限額,一審法院予以認定。關于貨物損失部分,史XX提交報告認定損失55244元,某保險公司提交報告認定損失10040元,但未包括現場丟失部分。一審法院認定史XX貨物損失55244元。史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公路貨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貨物損失限額為10萬元,且約定每次絕對免賠500元或者責任損失金額的5%,二者以高者為準。選擇絕對免賠高者,即損失金額55244×5%=2762.20元,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貨物保險金為52481.80元。關于路產損失以公路賠償通知書確認為準。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其余按責任比例承擔。因史XX車輛系全部責任,所以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保險金15280元。施救費以票據為準即32000元。人傷損失醫療費885元以票據為準,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車輛損失評估費5000元,貨物損失評估費2000元以票據為準。關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車輛定損單,未經雙方確認,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史XX車輛超載的意見,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未確認發生事故的原因屬超載所致,所以對某保險公司該意見亦不予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鑒定費等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所以某保險公司該意見亦不予采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史XX支付保險金217912.80元。給付方式,將款匯入:綏中縣人民法院,開戶行:綏中縣長豐村鎮銀行營業部,帳號:2000,172,628,0000,0000,45。案件受理費5180元,郵寄費8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如何賠償史XX貨物損失、施救費、車輛損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史XX以綏中縣長豐運輸車隊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對于貨物損失、車輛損失,雖經某保險公司定損,但是其單方行為,且損失數額未超過保險限額,應以鑒定報告確定的數額為準。對于施救費,史XX在其所有的車輛發生事故后,因施救實際發生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對于醫療費,王偉為乘坐人員,史XX已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了座位險,乘坐人員王偉因此次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8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瞳
審 判 員 唐宏博
代理審判員 朱 丹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