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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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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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終14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鮑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銀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XX,男,漢族,住安徽省無為縣。
委托代理人:胡X,無為縣襄安中心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無民二初字第004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X,被上訴人汪XX委托代理人胡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汪XX在原審中訴稱:2014年6月18日,本人駕駛皖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227省道自東向西行駛,22時30分許行至S227線9公里+500米處,駛出路外翻滾至大堤下,造成車輛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后經(jīng)無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本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元月,本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責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玻璃破碎險。事故發(fā)生后本人多次向某保險公司理賠,但某保險公司以種種理由拒不賠償。為此,特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用363941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辯稱:本案是王棋鳳“頂包”騙保案件,交警大隊擬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汪XX沒有證據(jù)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事故的存在,故汪XX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6月18日22時30分許,汪XX駕駛自有皖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227省道自東向西行駛至S227線9公里+500米處駛出路外翻滾至大堤下,造成車輛嚴重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棋鳳為其報案,無為縣交警隊襄安交警中隊出警后誤認為王棋鳳駕駛遂當場作出編號為340224020146797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棋鳳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汪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懷疑汪XX酒后駕駛王棋鳳“頂包”騙保而拒絕理賠并向無為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報案。無為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經(jīng)偵查認為某保險公司的懷疑沒有證據(jù)支持沒有立案。為此汪XX于2015年7月28日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本案審理期間汪XX向法院申請對其車輛損失進行價值評估。該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具有相應(yīng)資質(zhì)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評估價為388560元(其中受損玻璃價值為8541元),汪XX支付評估費10000元,車輛施救費3400元。
另查明:無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5年9月17日撤銷原編號為340224020146797號對王棋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對該起事故重新作出無公交認字(2015)第09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XX負事故全部責任。
再查明:2014年1月19日,汪XX對其所有的皖B×××××號小型普通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342000元(不計免賠)和玻璃單獨破碎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并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本案汪XX車輛受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予以確認。根據(jù)《保險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汪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等險種,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毀損事故,某保險公司依法應(yīng)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予以賠償。現(xiàn)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致使委托評估及訴訟等所產(chǎn)生的費用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汪XX主張權(quán)利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庭審中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汪XX酒后駕駛、王棋鳳“頂包”騙保的事實,因此其抗辯理由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鑒于機動車最高保額342000元且玻璃破碎險沒有購買不計免賠,因此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玻璃損失應(yīng)按合同約定扣除20%免賠率。據(jù)此,汪XX的損失費用:車損342000元、玻璃損失8541×80%=6832元、施救費3400元、評估費10000元,合計362232元。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汪XX車輛等損失計362232元。案件受理費6600元,減半收取33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起事故系王棋鳳“頂包”騙保案件,根據(jù)《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六款,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斯室馄茐摹卧飕F(xiàn)場、毀滅證據(jù),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時間是在2014年6月18日22時30分,王棋鳳是在2014年6月19日凌晨1時53分向本公司及無為縣公安局110報案,且謊稱該車由其駕駛,正是因為汪XX讓王棋鳳“頂包”并延遲3個半小時虛假報案,客觀上造成交警無法在事故發(fā)生時對汪XX進行酒精測試,本公司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2、交通肇事后的“頂包”虛假報案行為與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均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逃避責任追究并獲得保險賠償?shù)膭訖C;3、原審判決本公司承擔玻璃損失6832元錯誤,根據(jù)保險條款只有被保險機動車擋風(fēng)玻璃或車窗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本起事故中受損車輛并非玻璃單獨破碎,而是全車受損;4、本公司原審向法院提供的投保單原件中投保人聲明與相關(guān)險種條款已經(jīng)字體加黑、增大處理,汪XX在投保人聲明欄已簽字確認,故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5、原審判決本公司承擔施救費、評估費、訴訟費不合理。綜上,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汪XX負擔。
汪XX答辯稱:1、事故及本人投保車輛受損是事實;2、汪XX對事故責任認定錯誤無過錯。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95569報案錄音,證明王棋鳳、汪XX故意延遲報案及隱瞞事故事實,原審認定交警誤認為王棋鳳是駕駛員事實錯誤;
證據(jù)2、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證明“出警時間”與“到達現(xiàn)場時間”沒有,記載時間與重新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故時間不同;
證據(jù)3、無為縣交警大隊對王棋鳳、汪XX的詢問筆錄,證明王棋鳳事發(fā)后承認為汪XX“頂包”的事實。
汪XX質(zhì)證意見:證據(jù)1真實性不清楚,王棋鳳與本案無關(guān);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性;證據(jù)3、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汪XX承認是其本人開車,王棋鳳的筆錄不能代表汪XX的真實意思表示。
汪XX在二審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證意見:汪XX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證明的事實予以認定;證據(jù)3王棋鳳本人承認事故車輛實際由汪XX駕駛,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結(jié)合證據(jù)3對證據(jù)1錄音證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二審另查明:2014年6月18日,汪XX駕駛皖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227線自東向西行駛,22時30分許行至S227線9千米+500米處,駛出路外翻滾至大堤下,造成皖B×××××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汪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汪XX打電話通知王棋鳳,王棋鳳于2014年6月19日凌晨12時多趕至事故現(xiàn)場,按汪XX指示,于當天凌晨1時53分向110報警,并向交警謊稱事故車輛由其駕駛(俗稱“頂包”),無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王棋鳳的陳述按簡易程序作出了編號為340224020146797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棋鳳駕駛皖B×××××號小型客車行至S227線9千米+500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王棋鳳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向無為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報案稱汪XX“騙保”,無為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受理后進行調(diào)查,汪XX承認皖B×××××號車輛發(fā)生事故時由其駕駛,無為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對某保險公司的報案未立案。王棋鳳、汪XX在無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詢問筆錄中承認事故發(fā)生后王棋鳳頂替汪XX駕駛皖B×××××號車輛,無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jù)重新調(diào)查的結(jié)果撤銷了編號為340224020146797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作出無公交認字(2015)第09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另汪XX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關(guān)于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約定為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除上述事實外,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保險車輛單方肇事后,駕駛員安排他人“頂包”,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本案中,汪XX指使案外人王棋鳳冒充發(fā)生事故時的駕駛?cè)耍⑾蚬矙C關(guān)及某保險公司作虛假陳述,汪XX以及案外人王棋鳳的行為已被無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為“頂包”行為。法律具有指引、評價、預(yù)測和教育作用,法律應(yīng)承擔社會價值的導(dǎo)向責任,從而實現(xiàn)對合法行為的保護,交通肇事后的虛假報案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重大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交警無法在第一時間收集現(xiàn)場資料,以致事故現(xiàn)場部分事實無法查清,責任在汪XX。此外,汪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雙方合同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中明確將“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行為約定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且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條款以黑體加粗字體予以提示說明,汪XX也簽字予以認可,故該免責條款依法對合同雙方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汪XX安排案外人“頂包”應(yīng)屬于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行為,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成立,某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不負責賠償。綜上,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2015)無民二初字第00499號民事判決書;
二、駁回被上訴人汪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上訴人汪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600元,由被上訴人汪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胡龍
審 判 員 周宏斌
代理審判員 陳 勇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