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惠中法民二終字第2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鄭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曾雪滔。
委托代理人李耀輝。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國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金升、代理審判員江瑋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鄭俊、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曾雪滔、李耀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訴辯意見
原告張XX訴稱:原告所有車輛粵L×××××號小客車于2014年7月23日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有效期為自2014年7月23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22日二十四時止,并向被告支付了相應的保費。2014年11月01日4時0分,張某一駕駛車輛粵LXXXXX號小客車從永平往陳江方向行駛,行至英光村平安公寓門口路段時,與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粵S×××××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一受傷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仲愷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進行了報案。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對車輛的損失進行理賠,并對無責方的損失進行賠付,但被告以多種理由為借口,拒絕支付原告的車輛維修費和賠付無責方的損失。鑒于無責方的主張,在仲愷大隊的主持下,原告與無責方達成賠償調解書,原告共向無責方賠付了現(xiàn)金人民幣36431元。原告于2014年I2月5日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L×××××號小客車的損失價格進行評估,并支付了評估費人民幣1040元。原告找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名車匯汽車修理廠商談按評估報告的價格修理受損車輛,最終由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名車匯汽車修理廠對粵L×××××號小客車進行維修。原告為此向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名車匯汽車支付了車輛維修費22070元。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拖車、停車費、車輛受損維修費用評估費、第三人損失賠償金合計人民幣61541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清單的各項費用均不予支持。事故發(fā)生后,我方要求原告維修前要通知我公司定損,但原告并沒有通知我司,自行定損,我司也不知道原告去維修了,因此對其維修各項清單及費用我方不認可。現(xiàn)我司要求原告提交其定損評估時的照片、材料,要求對車輛損失部分重新作評估。
一審查明的事實
原審查明:2014年11月1日4時許,張某一駕駛粵LXXXXX號小客車從永平往陳江方向行駛,行經英光村平安公寓門口路段時,與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粵S×××××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一受傷的交通事故。張某一駕駛的粵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原告張XX,原告張XX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保險限額為85800元的車輛損失險和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期限均從2014年7月23日零時至2015年7月22日時二十四止,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
另查,2014年11月26日和2014年11月28日,惠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兩次對粵S×××××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作出鑒定,確認粵S×××××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價格分別為19826元和9105元(補評)。兩次鑒定,楊某一支付鑒定費共1700元。楊某一為粵S×××××號小型轎車車主。
又查,2014年12月5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仲愷大隊作出441306[2014]第D03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張某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一不負此事故的責任。同日,該事故經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仲愷大隊調解,張某一與楊某一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事故造成粵S×××××號小車受損,由張某一一次性賠償人民幣28931元,此款根據物價局評估單定損。二、物價局評估定損費1700元由張某一負責支付。三、造成粵S×××××號小車受損的折舊費等一切損害賠償(5800元)由張某一負責。四、粵LXXXXX號車輛受損的維修費、拖車費、保管費均由張某一自行負責。張某一總共支付賠償款人民幣36431元給楊某一。
再查,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關于粵LXXXXX眾泰牌JNXXX60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維修費用價格評估結論書,價格評估結論書顯示粵LXXXXX眾泰牌JNXXX60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維修費用總價為人民幣22070元,維修費用22070元有原告出具的票據為證,為此,原告支付評估費用1040元。楊某一支付粵S×××××號小車的停拖費940元。2014年12月3日,原告支付粵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拖車費1060元。
一審裁決結果和理由
原審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分別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輛保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予以確認。交警部門通過現(xiàn)場勘驗、檢查而做出的《事故認定書》,程序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實體處理上對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分析合理合法,予以確認。粵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限內,因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本案中訴請的損失有:一、粵S×××××號小車的損失:1、停拖費940元;2、評估費1700元;3、車輛維修費28931元;4、車輛折舊費5800元。二、粵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1、停拖費1060元;2、評估費1040元;3、維修費22070元。以上合計6154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范圍賠付粵S×××××號小車維修費2000元;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50萬元的賠償限額內賠付粵S×××××號小車維修費、拖車費、評估費、車輛折舊費共35371元;在車輛損失險85800元的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粵L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費22070元、評估費1040元、停拖費1060元,以上金額合計為6154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61541元的訴訟請求具有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XX支付保險金人民幣61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66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訴辯意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被上訴人請求賠償?shù)谋槐kU車輛車損金額不合理,因為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通知上訴人一并進行評估,故對被保險車輛車損不予認可,要求重新評定。二、一審判決的金額不合理。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與物價評估的金額不符,對于超出物價評估的數(shù)額明顯欠缺依據,上訴人對超出部分不予認可。另外,車輛折舊費只是被上訴人與第三方自行協(xié)商,但該請求并無依據,因此該請求明顯不合理。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對被保險車輛重新評估后再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張XX口頭答辯稱:原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
本院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裁判結果和理由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XX在上訴人處為其粵LXXXXX號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金額50萬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85800元),上訴人同意承保并與被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故應認定保險合同有效。涉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出險,故上訴人應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在二審庭審中表示對三者車粵S×××××號車車損鑒定數(shù)額28931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1、被保險車輛粵LXXXXX號車車損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2、上訴人應否承擔被上訴人賠付三者車粵S×××××號車的折舊費(維修貶值)5800元。經查,被保險車輛出險后,雙方未能就車損數(shù)額達成一致,為此被上訴人單方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LXXXXX號車車損進行評估,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評定該車車損22070元,后被上訴人也將該車交付維修廠以評估價作為維修費進行維修。上訴人雖對該車損數(shù)額有異議,但是,上訴人并沒有書面申請法院委托重新鑒定,也未能舉證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故該鑒定結論可作為定案依據,上訴人應賠償粵LXXXXX號車車損22070元。被上訴人為處理交通事故而支出的施救費用拖車費1060元,及為確定車輛損失情況而支出的評估費1040元,也屬于上訴人在車損險上的保險責任范圍,有發(fā)票為憑,予以確認。
關于三者車粵S×××××號車的保險賠償問題。上訴人對三者車粵S×××××號車車損鑒定數(shù)額28931元、拖車費940元、評估費17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由上訴人在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項下及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給予賠償。以上總計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保險金55741元。對于折舊費5800元,這僅是被上訴人與三者車車主雙方之間達成協(xié)議的賠償,其賠償協(xié)議對上訴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賠償折舊費5800元,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根據,應予駁回。
綜上,上訴人主張不予賠償三者車折舊費5800元,理據充分,予以支持;其他上訴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在實體處理上,唯判令上訴人賠償三者車折舊費5800元有誤,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張XX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557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受理費1339元,減半收取(簡易程序審理)66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602.5元,被上訴人張XX負擔67元。二審受理費1339元,由上訴人負擔1205元,被上訴人負擔134元。上訴人預交二審受理費1339元,本院給予退還上訴人13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國華
審 判 員 陳金升
代理審判員 江 瑋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