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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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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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4民終125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qū)。
負責人徐強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香,陜西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XX,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徐科鋒,乾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乾縣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6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香、被上訴人上XX的委托代理人徐科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4年11月25日,原告為陜D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車上人員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67000元且保有不計免賠。2015年8月24日2時,上官征兵駕駛陜DXXXXX車沿3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551Km+800m處,因采取措施不當,致該車駛?cè)牍繁眰?cè),車輛側(cè)翻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乾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上官征兵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損經(jīng)乾縣交警大隊委托乾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為48370元,并已修復。施救費900元、鑒定費1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賠未果,訴訟法院,要求被告賠償。
原判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保險期間,被告應按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真、全面的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投保有不計免賠,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施救費被告應全額賠償。被告辯稱應按其公司確認的損失向原告賠償,因原告及修理廠對被告的定損并未簽字認可,故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陜DXXXXX車車輛損失險賠償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上XX車損48370元、施救費900元,共計4927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900元,減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審法院依據(jù)乾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陜DXXXXX號車輛損失為48370元不當,應重新鑒定或者依照上訴人對該車輛的定損報告32897元認定。請求撤銷渭城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案件一、二審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上XX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進行了答辯。
二審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所認定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上XX為其所有的陜DXXXXX號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止),損失限額67000元且不計免賠,上XX足額繳納了保費,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被上訴人上XX保險車輛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該在賠償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關(guān)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乾縣價格認證中心對陜DXXXXX號車的車輛損失鑒定不當,應重新鑒定或者依照上訴人對該車輛的定損報告認定,經(jīng)查,乾縣價格認證機構(gòu)受交警隊委托,對事故車輛進行車輛損失鑒定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故對此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麗麗
審判員 張 雯
審判員 路曉娟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張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