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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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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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5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401室。
法定代表人: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X,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常XX,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農民,住安徽省臨泉縣。
委托代理人:鄭XX,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X,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臨民二初字第00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李XX所有的皖KXXX86奧迪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等險種;車輛損失保險限額為586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2015年2月6日21時許,鄭煥中駕駛該車自北向南途經臨泉縣于寨劉橋路段時,撞斷路東樹木后又翻在南邊路東側的溝內,車輛受損嚴重。2015年2月10日,該車在安徽奧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費用計款511570元。2015年10月20日,經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總值為505945元,評估費1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李XX已履行合同義務,某保險公司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未按合同約定賠償車輛損失,李XX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李XX要求賠償施救費,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李XX車輛損失保險費505945元及評估費10000元,合計515945元;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916元,減半收取44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委托書及重新鑒定申請書(收件人2015年10月3日簽收,ems快遞單號為1040431534615),原審法院以未收到委托書及重新鑒定申請書為由,未重新鑒定申請,屬程序違法。2、某保險公司按包修方案定損38萬元,定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李XX承擔。
李XX答辯稱:評估報告認定涉案車輛損失505945元合法有效,原審判決合法公正。
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提供一組證據:ems快遞單(寄件人存)復印件及網上物流信息(網絡截圖)。證明某保險公司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受訴法院郵寄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且物流信息顯示已收到。
經庭審質證,李XX認為該組證據均為復印件,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且快遞單無法體現與本案有任何關聯。
對該組證據,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均為復印件,不具有證據效力,且李XX對該組證據亦持有異議,故對該組證據不予以確認。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支付李XX保險費505945元是否合理、合法。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對該涉案車輛損失其在一審中已通過ems快遞提交重新評估申請,一審法院未作出答復,實屬程序違法。本院認為,就某保險公司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已提交重新評估申請,原審法院審理程序并不違法;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按包修方案定損38萬元,定損合理。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受李XX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評估定損為505945元,而某保險公司定損380000元為單方行為,且李XX并不認可,評估報告證明效力相對某保險公司自己定損明顯較強,故原審法院依據評估報告確認涉案車輛損失并無不當。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李曉艷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