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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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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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2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樓。
負責人:劉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XX,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男,漢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劉X乙,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XX,被上訴人胡X的委托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2月25日,胡X為其皖KXXX48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并簽訂了保險合同。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862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10日。2013年4月18日8時許,胡X駕駛皖KXXX48號小型越野客車,沿濟廣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523KM+350M處路段時,因遇前方車輛急剎車,其打方向避讓,導致車輛失控,與道路兩側防護欄相碰撞,造成皖KXXX48車輛及道路防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事故認定,胡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皖KXXX48號車輛經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95369元,該車輛在太和縣社教修配廠進行維修,胡X支付維修費95369元。另外胡X支付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1400元,賠償道路設施損失9861元。某保險公司已向胡X賠償損失78600元。因雙方就理賠問題最終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胡X提起訴訟。審理中,胡X撤回對某保險公司太和營銷部的起訴,原審法院裁定準許。
原審法院認為:胡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對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予以采信。胡X的皖KXXX48號車輛經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確定損失金額為95369元,現該車已修復,胡X支付維修費95369元。某保險公司對胡X提供的車損評估報告及維修費有異議,但其公司未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予以證明,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胡X支付的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1400元、賠償道路設施損失9861元,由合法的票據為證,事實清楚,予以認定。依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胡X損失95369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胡X損失9861元,胡X支付的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1400元,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胡X提供的1684.7元醫療費發票,因沒有相關病例及醫療費清單,且與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不符,不予認定。綜上,對胡X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已賠償胡X損失78600元,還應當賠償3103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胡X賠償損失31030元;二、駁回胡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5元,減半收取4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88元,由胡X負擔14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胡X主張涉案車輛維修費95369元,無事實依據,應按照其公司定損的標準進行賠償。涉案車輛的價值存在折舊,實際價值不是118620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胡X承擔。
胡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期間雖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且未申請重新評估。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合法資質的評估單位,有明確的維修費清單,修理費95369元是胡X實際支付的費用。雙方簽訂的商業保險單中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118620元,即雙方認可的被保險車輛價值是118620元,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胡X95369元,有事實依據。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對一審中提供的證據未提出新的質證意見。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胡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胡X主張涉案車輛維修費95369元,無事實依據,應按照其公司定損的標準進行賠償問題。本院認為,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合法資質的評估單位,某保險公司雖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評估結論,且未申請重新評估,故本院對評估報告的證明力予以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費用為95369元,有評估報告、車輛損失清單、維修費發票在卷證明,足以認定。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涉案車輛的價值存在折舊,實際價值不是118620元問題。本院認為,胡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118620元,即雙方認可的涉案車輛價值是118620元,某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亦是按118620元計算,故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胡X涉案車輛損失95369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汝 峰
審判員 孫 榮
審判員 褚潁芬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