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哈爾濱鴻茂糧油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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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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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1民終173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鴻茂糧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叢X,內蒙古政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叢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爾濱鴻茂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茂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康平縣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孫玉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莊俐、審判員葛鈞(主審)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董長松駕駛貴AXXX61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XXXXX掛重型罐型半掛車,行駛至G91高速公路198公里+600米處鐵嶺方向時,與公路中央隔離護欄相撞,造成防護欄、植物、燈、路產等損失,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八大隊認定,認定此事故為董長松駕駛貴AXXX61(黑XXXXX掛)半掛貨車為單方責任。
2014年4月21日,遼寧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公路賠償通知書,認定林慧平駕駛貴AXXX61車肇事,造成路產損失99,570元,鴻茂公司已賠償遼寧高速公路管理局。2015年1月19日遼寧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補正說明,關于貴AXXX61(黑XXXXX掛)的駕駛員應以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八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駕駛人為準,即駕駛人為董長松。
鴻茂公司事故車輛貴AXXX61牽引車事故后,需清障救援,并將車輛牽引至遼寧利豐星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因高速公路清障不允許其他車輛進入,故由交警隊指定遼中縣來速達汽車維修救援站救援,鴻茂公司支付清障施救費13,500元。
鴻茂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貴AXXX61(黑XXXXX掛)牽引車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附加險及貴AXXX61牽引車的交強險,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3月15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4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15年6月24日,本院委托沈陽市汽車工程學校司法鑒定所對貴A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變速器受損原因進行鑒定,經鑒定,貴A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變速器受損是由于交通事故發生后拖拽牽引不當造成的,某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7000元。
2015年7月9日,遼寧利豐星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說明鴻茂公司事故車貴AXXX61,經拆解后報價,將所有受損配件全部更換和工時的費用為819,700.32元,將部分可維修配件刨除后的金額為761,119.32元。庭審中鴻茂公司表示對于超過761,119.32元的車輛損失不另行主張權利,亦同意扣除車輛維修配件殘值430元。
原審法院認為:鴻茂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貴XXXXX(黑XXXXX掛)牽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附加險及貴AXXX61牽引車的交強險保險合同均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鴻茂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路產損失的訴訟要求,因為鴻茂公司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特約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致使第三者受到財產損失,且事故為單方責任,故鴻茂公司主張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路產損失99,57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變速器損失320,000元不應由其承擔賠償的問題,因為車輛損失險是以被保險車輛為保險標的,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并未將拖車造成車輛損失作為被告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對保險車輛施救本身就屬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一個必經程序,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不屬于被保險人故意制造必須保險事故的情形,且進行拖車救援的也并非鴻茂公司自行指定的救援公司,因此鴻茂公司對于車輛變速器造成損失并無過錯。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變速器損失保險不應由其承擔,本院不予認可。
關于鴻茂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本案庭審過程中,經雙方確認,對于車輛損失部分,可以對部分配件先進行維修,將維修金額去除后的車輛維修金額為761,119.32元,鴻茂公司對于超過761,119.32元部分車輛損失不另行主張,放棄該項其他權利,也同意扣除車輛維修配件殘值43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鴻茂公司車輛損失760,689.32元(761,119.32元-430元)。
關于鴻茂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救援費的訴訟請求,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為此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鴻茂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將事故車輛拖走的行為,防止了損失的繼續擴大,故鴻茂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救援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鴻茂公司事故車輛上載有貨物,故施救費支付一半的問題,因某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故車輛上載有貨物,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支付一半施救費本院不予認可。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費用應由鴻茂支付的問題,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費用鴻茂公司支付本院不予認可。
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賠償哈爾濱鴻茂糧油有限公司財產損失99,570元、車輛維修費760,689.32元、施救費13,500元,計873,759.32元;二、駁回哈爾濱鴻茂糧油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12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第一項中車輛維修費760689.32。二、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變速箱損失32萬元的訴訟請求。三、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及理由:1、涉案車輛變速箱損失是由于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拖拽導致的損失,不是碰撞導致的,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中為了確定變速箱損失,以明確該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進行了司法鑒定,原審法院也是認同的。如果拖拽造成變速箱損失也由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那鑒定就沒有任何意義。2、只有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才能涉及責任免除問題,原審判決邏輯錯誤。保險公司只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內原因導致的損失,但在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又存在若干情況或原因導致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原審法院以“保險合同中并未將拖車造成的損失作為免責條款”為由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是錯誤的,拖拽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條款不會約定此種情況免除責任的。
被上訴人鴻茂公司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否對事故車輛變速箱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車輛損失險是指以被保險車輛為保險標的,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造成事故車輛變速箱損失的原因是由于車輛肇事后,需要對保險車輛進行施救,由交警隊指定的救援公司拖車時造成的損失。因對保險車輛施救本身就屬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一個必經程序,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鴻茂公司對此并無過錯。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也未將拖車造成車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事故車輛變速器損失不應由其承擔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玉明
審判員 莊 俐
審判員 葛 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