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被告王小華、李X、李XX、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雙鄭民初字第451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雙遼市人民法院 2015-12-21
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許俊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凌志,系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員工。
被告王小華(系受害人李鳳奎之妻),女,漢族,個體戶、現住四平市鐵東區。
被告李X(系李鳳奎之子),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系李鳳奎之父),男,漢族,農民,現住梨樹縣。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苑海森,系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衛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菲菲,系吉林司評律師事務所律師。
甲保險公司與被告王小華、李X、李XX、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甲保險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凌志,被告王小華、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苑海森、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菲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17日,我公司承保的車輛遼CXXX22、遼CXXX8掛車在雙遼市303國道與李鳳奎駕駛的吉CXXX06號車相撞,致李鳳奎死亡,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遼CXXX22、遼CXXX8掛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李鳳奎承擔主要責任。遼CXXX22、遼CXXX8掛車在我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遼CXXX22、遼CXXX8掛車所有人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損失。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三初字第00744號判決書判令我公司賠償車輛所有人全部車損261185.90元,賠償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因李鳳奎負事故主要責任,因此遼CXXX22、遼CXXX8掛車車損應當由李鳳奎承擔70%的責任,計191855.40元。2015年6月19日我公司已經全部支付了遼CXXX22、遼CXXX8掛車車損261185.90元。因此特向侵權人追償,但鑒于李鳳奎已死亡,特向李鳳奎繼承人本案三被告主張權利。
被告王小華辯稱,遼CXXX22、遼CXXX8掛車實際所有人是孫德明、秦美娜夫妻,該車只是掛靠在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無權要求乙保險公司理賠,且其提出的費用過高,相當于重新購置新車的價格,我方不同意按其賠償的數額進行比例賠償,該肇事車輛應推定全損處理,最后應評估出殘值,也就166908元,而非被告主張的191855.40元。李X、李XX沒有和我生活在一起,也沒有繼承李鳳奎留下的遺產,也沒有分得賠償款,依法不應當承擔李鳳奎侵權行為所欠下的債務償還責任。
被告李X、李XX辯稱,李X已成家另過,李XX沒有和兒子李鳳奎家庭生活在一起,李鳳奎交通事故去世后,除留有一處夫妻共同房產,沒有其它遺產,留下的只是債務,李X、李XX沒有繼承遺產,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1、李鳳奎事故車輛吉C-45806號解放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受害人秦美娜的家屬孫德明在雙遼市法院已經起訴并經法院2015雙鄭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3899.04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30萬元,現已執行完畢。因此我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在開庭審理中,原、被告當庭進行了陳述并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了相關證據,本院對下列事實予以確認:1、2014年10月17日,原告公司承保的車輛遼CXXX22、遼CXXX8掛車在雙遼市303國道與李鳳奎駕駛的吉CXXX06號車相撞,致李鳳奎死亡,兩車受損;2、此起事故經雙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李鳳奎負事故的主要責任。3、遼CXXX22、遼CXXX8掛車在原告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4、李鳳奎駕駛的解放貨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300,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此起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期間;5、遼CXXX22、遼CXXX8掛車所有人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損失。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三初字第00744號判決書判令原告賠償車輛所有人全部車損261185.90元且該車損賠償款已賠付完畢。雙方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為: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是否合理,四被告應當如何承擔責任現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及所確認的案件事實,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被告王小華、李X、李XX及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應依法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李鳳奎駕駛的吉CXXX06號車輛屬于被告王小華個人所有,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投保的車輛受損,對受損車輛理應賠償。王小華、李X、李XX作為原告曾向我院提起訴訟,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依據(2015)雙鄭民初字第59號判決書對王小華、李X、李XX進行了賠償,現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依此將王小華、李X、李XX列為被告并無不妥,對三被告稱李X、李XX沒有繼承遺產,也沒有分到賠償款,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乙保險公司系李鳳奎駕駛的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單位,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造成對方車輛受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乙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乙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乙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乙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王小華辯稱,被保險人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不是遼CXXX22、遼CXXX8掛車實際車輛所有人,該車只是掛靠在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因此無權向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主張賠償,且賠償的費用過高,不同意按其賠償的數額進行比例賠償。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遼CXXX22、遼CXXX8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中的被保人是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作為原告向海城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是適格主體。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三初字00744號判決書判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賠付海城市安暢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261185.90元是有依據的,對被告王小華關于賠償的費用過高,不同意按其賠償的數額進行比例賠償的辯解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承保的車輛遼CXXX22、遼CXXX8掛車在此起交通事故造成損壞,賠償義務人應對其各項合理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小華、李X、李XX賠付原告已賠付的保險理賠款182830.13元(261185.90元X70%)。
二、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付財產損失2000元。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即付。
案件受理費4137元由被告王小華、李X、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田志軍
代理審判員 劉麗杰
人民陪審員于永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聶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