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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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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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6民終11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
負責人王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鐘敏,江蘇胡文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蘇胡文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張崢嶸,江蘇瑞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董XX一審訴稱,其所有的蘇E×××××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保險(含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內,王海軍駕駛該車由北向南途經沈海高速1178公里600米路段時與張書增駕駛的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冀D×××××掛重型平板半掛車后部碰撞,造成蘇E×××××小型轎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派員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拍照查勘,但未及時定損,經委托評估,車輛損失為191000元,為此,董XX支付公估費9000元。經實際修理,董XX支付修理費19萬元。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董XX保險理賠款199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對事故車輛投保及事故發生的事實不持異議,并表示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未對董XX的車輛進行定損,故對損失金額無法確定。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2月5日,董XX為其所有的蘇E×××××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載明: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68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5萬元,車輛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含不計免賠。2015年10月5日17時,王海軍駕駛蘇E×××××小型轎車由北向南途經沈海高速1178公里600米路段時與張書增駕駛的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冀D×××××掛重型平板半掛車后部碰撞,造成蘇E×××××小型轎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海軍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經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通分公司公估鑒定,損失為191000元,董XX為此支付公估費9000元。事后,董XX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實際支付修理費19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董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對締約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董XX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受到損失,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理應及時進行定損。董XX委托公估鑒定所產生的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事故車輛損失經有權機構價格鑒定并已實際修理,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董XX理賠款199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案涉事故發生后,董XX未經某保險公司定損,單方委托評估,該評估結果缺乏公正性。原審法院應重新委托鑒定機構作出評估。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董XX答辯稱,案涉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進行了現場查勘,但一直未出具定損報告。董XX因需使用案涉保險車輛,才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雖對評估結論有異議,但并未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未向董XX出具定損報告。對于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當事人確認,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對案涉車輛進行現場查勘后,應當及時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向董XX出具書面定損報告。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自身義務的同時,也是其作為保險人對自身權益的放棄。董XX委托評估機構對案涉車輛進行評估,是其作為被保險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作出的合理行為。某保險公司認為董XX未經通知其而擅自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導致評估結論有失公正的辯稱,回避了其自身所應承擔的責任,加重了被保險人的義務,有違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董XX委托的評估機構具有相關保險評估的資質,在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該評估結論依法應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所作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韓興娟
審 判 員 蔡榮花
代理審判員 陳燮峰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