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贛榆順和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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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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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7民終29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贛榆區。
代表人王永亮,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淑錦,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云港贛榆順和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贛榆區。
法定代表人莊楚億,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治國,江蘇榆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云港贛榆順和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和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2015)贛商初字第019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淑錦、被上訴人順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治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順和公司一審訴稱:2015年7月28日,順和公司所有的蘇G×××××號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至啟東市呂四港鎮墾北村墾北七路處起火,造成車身部分燒毀,經報警處理,保險公司出現場。蘇G×××××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火災、爆炸險、自燃損失險。事故發生后經某保險公司定損后,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順和公司損失,所以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順和公司保險理賠款88300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本次涉案的車輛產生損失是保溫的車廂,而該保溫車廂是順和公司后加裝的設備,對于新裝設備的損失不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損失范圍內;2、依據自燃險保險條款的約定,是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供汽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者是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本身損失,不包括新增設備的損失并且本次事故是順和公司后加裝的保溫車廂內電器線路老化造成短路所致,不符合自燃險的保險范圍,并且自燃險規定了每次賠償實行百分之二十的免賠率;3、本次事故應當屬于新增設備損失保險的賠償范圍,而順和公司在事故發生時并沒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該險種。因此順和公司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為順和公司購買的華菱之星牌貨運車輛核發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號碼為蘇G×××××,車輛類型為重型廂式貨車,車輛所有人為順和公司。2014年10月3日,順和公司為其所有的蘇G×××××號重型廂式貨車在人保財險贛榆支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并附加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52208元,投保的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未覆蓋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13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12日24時止。當日,順和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商業險的保險費。
2015年7月28日1時許,案外人賈曙光持A1證駕駛蘇G×××××號重型廂式貨車從上海行至221省道啟東市呂四港墾北村七路路口處,因車廂線路老化等原因造成車廂自燃。事故發生后,保險車輛經某保險公司查勘定損,扣除殘值定損金額為88300元。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修理項目清單為冷藏車廂85000元、輪胎1960元、工時費2000元,合計88960元,扣除殘值660元,剩余損失為88300元。順和公司對此予以認可。順和公司提交了玻璃鋼冷藏車廂購買發票88300元,但順和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認可未更換輪胎,只更換了冷藏車廂。事故發生后,順和公司多次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某保險公司至今未予理賠,順和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九)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第三十七條載明:“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自燃: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中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第二條載明:“責任免除(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的損失;(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三)輪胎爆裂的損失;(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第四條載明:“賠償處理(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二)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中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載明:“本保險新增加設備,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加裝的設備及設施。投保時,應當列明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一審法院歸納一審爭議焦點為:順和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冷藏車廂的損失是否在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順和公司為其所有的蘇G×××××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并附加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順和公司支付了保險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保險期間內,順和公司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車輛自燃,造成冷藏車廂損毀,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順和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冷藏車廂的損失是否在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順和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冷藏車廂的損失應在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理由如下:1、順和公司在為被保險機動車投保商業險之前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是交警部門核發的準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法定證件,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明確記載了車輛類型為重型廂式貨車,某保險公司在順和公司投保時已知悉該事實,并與順和公司簽訂商業險保險合同,出具保單,應視為該車整體投保。2、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中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規定,投保時應當列明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但本案保險合同未明確列明該重型廂式貨車上的冷藏車廂為新增加設備。3、順和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附加了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而車廂損失并不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中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第二條的責任免除范圍。綜上,應當認定順和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冷藏車廂的損失在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故某保險公司關于該保溫車廂是順和公司后加裝的設備,不在自燃險保險責任范圍的抗辯觀點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順和公司在本次自燃事故中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順和公司車輛損失扣除殘值為88300元,其中冷藏車廂85000元。順和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且順和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認可未更換輪胎,只更換了冷藏車廂。故順和公司在本次自燃事故中的損失應為85000元。由于順和公司投保的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未覆蓋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中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第四條關于每次賠償免賠率20%的規定,人保財險贛榆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免賠額為17000元(85000元×20%)。扣除免賠額,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順和公司在該次事故中的車輛損失68000元(85000元17000元)。
綜上,順和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訴訟請求中依法成立的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一審法院遂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順和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68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由順和公司負擔5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5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本案事故原因是順和公司后加裝的保溫車廂內的電器線路老化造成短路所致,保溫車廂不屬于本車損失,不符合自燃險保險責任范圍,不應在自燃險范圍內進行賠償。2、根據車損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根據新增加設備損失險約定,新增加設備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加裝的設備及措施。本案保溫車廂是順和公司新加裝的設備,屬于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的理賠范圍,順和公司未投保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其無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順和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順和公司答辯稱:1、順和公司車輛投保時,取得了合法行駛證,行駛證是交警部門準予上路行駛的法定證件,證件上載明了車輛類型為重型廂式貨車,在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某保險公司知曉該事實且拍照存檔,認可涉案車輛是整體投保,并出具保單。2、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損失險、火災、爆炸及自燃險,所發生的保險事故符合前述保險類型,該險種責任免除范圍不包括本案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不能任由保險公司作出推脫責任的任意解釋。3、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新增設備險的相關條款推脫賠付責任,因本案不是新增設備險,且某保險公司未向順和公司提出該車輛需要投保新增設備險,順和公司對是否需要購買新增設備險及其相關規定及條款約定不知曉,順和公司無義務應當知道,某保險公司在偷換概念,其拒絕賠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涉案車輛出廠時未安裝冷藏車廂。涉案車輛保險單載明該車新車購置價為252000元,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52000元。
二審歸納爭議焦點為:冷藏車廂損失是否屬于涉案保險賠償責任范圍。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出廠時未安裝發生自燃的冷藏車廂,根據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的約定,該冷藏車廂屬于新增加設備。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的約定來看,如未投保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則新增加設備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本案中,順和公司未投保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故涉案冷藏車廂的損失不屬于涉案保險責任賠償范圍,順和公司稱其投保的保險險種的責任免除范圍不包括涉案保險事故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順和公司還稱某保險公司認可涉案車輛是整體投保。本院認為,順和公司二審庭審中稱涉案車輛價值20多萬元,冷藏車廂也價值20多萬元,新車購置價系其投保時的同類型新車的市場價格。從順和公司上述陳述來看,某保險公司是否對涉案車輛拍照存檔并不足以證明其認可投保的保險金額中包含冷藏車廂的價值,故順和公司該主張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一、撤銷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2015)贛商初字第0194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順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共計4020元,由被上訴人順和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 洋
代理審判員 劉永紅
代理審判員 丁燕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文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