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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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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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連商終字第00433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
負責人魏欣,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胥元波,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龐躍州,連云港市江洋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05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胥元波、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龐躍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一審訴稱:2015年3月20日,王XX的駕駛員駕駛蘇G×××××號小客車,在連云區(qū)徐圩新區(qū)海濱大道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王XX車輛、綠化帶、路燈標損壞。王XX及時向110和某保險公司報案,經(jīng)連云港交警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交巡警連云支隊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商公估公司)對王XX車輛進行評估,事故發(fā)生期間王XX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王XX多次向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損失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予賠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修理費78590元、評估費3950元、施救費500元,合計8304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徽商公估公司與本公司定損的價格相差較大,要求重新鑒定,本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王XX的駕駛員顧品春駕駛蘇G×××××號轎車行駛至連云港市××新區(qū)海濱大道,因操作不當安全疏忽,車頭撞上路邊綠化帶及路燈桿,致車輛及綠化帶等損壞。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連云大隊(以下簡稱連云交警大隊)認定顧品春負事故全部責任。蘇G×××××號轎車車輛所有人系王XX。
連云交警大隊委托徽商公估公司對事故車輛蘇G×××××號轎車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蘇G×××××號轎車定損金額為78950元(已扣殘值438.78元),評估費3950元。評估期間,王XX及徽商公估公司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評估,某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參與評估。
事故車輛蘇G×××××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限額為16722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后產(chǎn)生施救費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作為蘇G×××××號轎車的保險人,在蘇G×××××號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后,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條款賠償被保險人的各項合理損失。本起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連云交警大隊委托,徽商公估公司對事故車輛蘇G×××××號轎車進行評估,王XX所提交的評估結論不屬于單方評估,在評估過程中,王XX及徽商公估公司通知某保險公司參加評估,某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參與評估,徽商公估公司對涉案車輛評估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認為徽商公估公司評估車損價值超過其定損價值。某保險公司定損屬其單方陳述,其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徽商公估公司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一審法院對徽商公估公司公估報告評估意見予以確認。評估費3950元,由鑒定費發(fā)票佐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經(jīng)連云交警大隊委托徽商公估公司對事故車輛蘇G×××××號轎車進行評估且通知某保險公司參加,評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由王XX提交的施救費發(fā)票佐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綜上,王XX各項合理損失8304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8304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87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對雙方爭議較大的車輛損失應當給予重新鑒定的權利,一審法院沒有按照規(guī)定重新鑒定,存在程序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費由王XX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上訴請求,二審中提供以下新證據(jù):
1、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估損單,該估損單載明的估損日期為2015年5月18日,修理費總金額為38000元,王XX未在該估損單上簽名蓋章,證明車輛換件59項,換件金額加上工時費共計38000元;
2、某保險公司發(fā)出的短信通知,主要內容為經(jīng)核定蘇G×××××號車輛的損失為38000元,證明車輛損失金額是38000元。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上訴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
被上訴人王XX為支持其答辯理由,二審中提供以下新證據(jù):
龐躍州與某保險公司王云起的電話錄音,證明王XX、徽商公估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客服95500都通知了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員一起參與定損,因某保險公司定損員工作繁忙未參加定損。
被上訴人王XX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證據(jù)的質證意見:證據(jù)1是某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無王XX簽字蓋章,沒有詳細的換件清單明細,王XX對該證據(jù)不認可。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只是短信通知王XX定損價格,未得到王XX確認。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王XX提供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定損員解釋當天沒時間去,原因是徽商公估公司通知的時間是上午,要求到場時間是下午3點,未給足夠時間,導致定損員不能按時到達現(xiàn)場,王XX未進行有效通知,根據(jù)錄音內容顯示,定損員在第二天或第三天又到了現(xiàn)場,說明定損員并不是有意拖延共同定損的時間,只是王XX沒有給合理安排工作的時間。
本院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對證據(jù)1,因該證據(jù)未經(jīng)王XX簽字蓋章確認,且王XX事后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對證據(jù)2,因王XX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涉案車損金額,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對被上訴人王XX提供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因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爭議焦點為:本案車輛損失是否需要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本案公估報告系與雙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的公安機關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其結論較為客觀公正,某保險公司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否定該公估報告,故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江蓉
審 判 員 曹 洋
代理審判員 劉永紅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文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