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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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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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字第9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05號。
負責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X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宇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X,被上訴人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飛宇物流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XXX72號(主)皖KAV17(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主)車500000元,(掛)車5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主)車260000元,(掛)車81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為(掛)車50000元,且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1年9月24日0時起至2012年9月23日24時止。2011年10月28日02時20分許,韓忠奎駕駛皖KXXX72號(主)皖KAV17(掛)車由東至西沿314線國道往新疆疏附縣站敏鄉10村方向行駛至新疆疏附縣沙依巴格鄉1村10組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掉入涵洞及正在施工的沙石路路基下,導致車輛及正在施工的涵洞橋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韓忠奎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委托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對事故現場及損失進行了勘驗、定損,其中皖KXXX72號(主)皖KAV17(掛)車定損金額為45000元,車上貨物定損金額為6000元,第三者損失定損金額為45000元,施救費定損金額為20000元。因飛宇物流公司對車輛損失定損金額有異議,委托了阜陽市金陽光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皖KXXX72號(主)皖KAV17(掛)車進行評估,評估車輛損失為108800元,飛宇物流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4900元。后飛宇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108800元,評估費4900元,車上貨物損失6000元,第三者損失45000元,施救費20000元,上述損失合計為184700元,飛宇物流公司請求賠付1817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飛宇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貨物及三者橋梁受損。因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的定損,飛宇物流公司未予確認,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因此,對飛宇物流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108800元及評估費4900元,應予以確認;對飛宇物流公司主張的車上貨物損失6000元及施救費20000元,因該損失經某保險公司定損后,飛宇物流公司表示認可,應予以確認;對飛宇物流公司主張的第三者損失45000元,因其沒有提供已實際賠付第三者損失的依據,因此,對飛宇物流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飛宇物流公司的合理損失為車輛損失108800元,評估費4900元,車上貨物損失6000元,施救費20000元,合計為139700元,對上述合理損失,依法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事故認定書認定的駕駛員不是實際駕駛員的抗辯,因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飛宇物流公司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亦委托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對保險車輛和貨物損失及第三者的損失情況進行了查勘,并出具了損失情況確認書,現華安保險阜陽支公司未舉證證明,在飛宇物流公司向其提出理賠申請后,華安財險阜陽支公司及時出具了拒賠通知書,亦沒有證據證明飛宇物流公司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故應當認定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某保險公司抗辯事故認定書認定的駕駛員不是實際駕駛員,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39700元(108800元+4900元+6000元+20000元);二、駁回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34元,減半收取1967元,由阜陽飛宇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6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計算。涉案事故發生至起訴之日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且經保險人到事故發生地調查,發現保險車輛的車主隱瞞事故發生時真實駕駛員信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被保險車輛駕駛員不是實際駕駛員,對于原因不明的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飛宇物流公司答辯稱: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報案后自行委托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作出定損意見,但未向被保險人出具理賠意見書或者拒賠意見書,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尚未起算。對于車損,被保險人通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確定損失數額,應從評估結論作出的時間點起算訴訟時效。保險人認為事故認定書認定的駕駛員不是事故發生時的實際駕駛員,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所舉證據與原審一致,相對方的質證意見亦同于原審,本院對證據的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綜合庭審調查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及庭審情況,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否已超訴訟時效,二、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應如何認定。本院認為,關于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的經過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法定期間的經過,二是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而涉案事故發生后,飛宇物流公司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積極行使請求權。雖然某保險公司委托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對保險車輛和貨物損失及第三者的損失情況進行了查勘,并出具了損失確認書,但飛宇物流公司對此并未完全認可,雙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失產生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在飛宇物流公司另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論后,飛宇物流公司才得以據此主張權利,故本案飛宇物流公司不存在怠于行使其權利的情形,在某保險公司拒絕按照涉案評估結論賠付后至其起訴時,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關于保險車輛駕駛員如何認定的問題,在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保險車輛駕駛員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保險車輛的實際駕駛員與該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不一致,故對某保險公司相應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