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乙、譚XX與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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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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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終907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29
上訴人(原審原告):譚XX,女,漢族,農民,住湖南省衡東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譚XX之夫):劉X乙,男,漢族,農民,住湖南省衡東縣。
譚XX、劉X乙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湖南中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譚XX、劉X乙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株洲市司開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
法定代表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湖南衡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
負責人:戴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譚XX、劉X乙因與被上訴人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汽集團)、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2015)東民一初字第9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X乙及譚XX、劉X乙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張XX、秦X,被上訴人衡汽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顏X及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譚XX、張少武上訴請求:一、撤銷湖南省衡東縣(2015)東民一初字第9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衡汽集團賠償上訴人譚XX、劉X乙各項損失608704元;二、判令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事實和理由:其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以本案是合同之訴不是侵權之訴為由判決不給付精神撫慰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二,護理費是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及護理器具的費用,一審法院僅因為譚XX居住在農村即徑行按農林漁牧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與事實不符,應當按39237元/年計算護理費;其三,一審判決護理期限為10年與司法實踐相違,應改判20年一次性支付才更能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衡汽集團辯稱: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明確其訴訟請求基礎為合同之訴,根據法律規定,合同之訴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譚XX是農村戶籍,其受傷后與劉X乙回到農村生活,故對其后期的護理費標準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至于護理期限先行判決支付10年并無不當,且有相關會議紀要文件載明,超過10年的護理費上訴人還可以另行起訴,并未損害其合法權益。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的522100元已經轉賬到一審法院執行賬戶,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其他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上訴人譚XX、劉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衡汽集團、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乙除醫藥費之外的各項損失48339元;判令衡汽集團、某保險公司賠償譚XX除醫藥費之外的各項損失共計1540559元;2、判令衡汽集團及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譚XX、劉X乙屬夫妻關系,2014年9月3日兩人乘坐衡汽車集團所有的湘××××××大型普通客車至株洲。當日7時45分許,案外人郎友芳駕駛皖××××××小型轎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至1563N+750m路段處,車輛右側與案外人吳秋平駕駛的湘××××××大型普通客車左側兩次刮擦后,湘××××××大型普通客車失控沖破公路右側護欄仰翻于高速公路護坡下水田中,皖××××××小型轎車與公路右側護欄相撞,造成湘××××××大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文春花、彭燕輝死亡,譚XX、劉X乙等多人受傷,兩車和道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另查明,吳秋平系湘××××××事故車輛駕駛員,該車輛隸屬于衡汽集團。衡汽集團于2014年1月8日為上述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0時起至2015年1月9日24時止。事故發生后,衡汽集團為譚XX墊付了醫療費128592.3元,為劉X乙墊付醫療費29800.20元,2016年2月3日劉X乙代譚XX從衡汽集團領取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經法庭釋明,譚XX、劉X乙自愿選擇合同違約之訴,故該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甭每妥陨斫】翟蚴浅羞\人的免責事由,故該案應考慮損傷參與度。對于如何考慮損傷參與度,該院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來確定原因力大小,從而確定具體的賠償份額。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直接財產性損失,與交通事故的致害行為直接相關,且譚XX自身疾病對此影響不大或無明顯影響,故該部分不宜考慮外傷參與度。對殘疾賠償金等間接損失,根據重新鑒定意見,譚XX腦萎縮、腦白質病變與外傷無直接關系,其所患高血壓等自身疾病為右腦梗塞高危因素,對于此次傷殘結果有一定的影響,應按鑒定意見考慮損傷參與度。
具體而言,譚XX主張的主要損失如下:1、誤工費:(39237元/210天)×545天=22574元;2、護理費:(190+365×20)×120元=901200元;3、交通費:12×190天=2280元;4、住宿費190×30=57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190×30=5700元;6、營養費365×30=10950;7、傷殘賠償金:26570元×20年×0.9=478260元;8、殘疾輔助器具費:床2380元,輪椅1290元。9、被撫養人生活費9025/5×5=9025元;10、鑒定費1200元;11、精神撫慰金:50000元;12、后續治療費50000元;13、醫療費128592.3元;共計1669151.3元(含被告墊付的醫療費128592.3元)。該院根據譚XX提供的證據結合2014年湖南省統計局發布的統計數據分析,對譚XX主張的第3、5、8、9、10、13項損失予以認定。第1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誤工時間核定為210天,雖譚XX的計算方式有誤,但該項請求總額22574元并未超過相關標準,故該項請求應予以支持。第2項根據鑒定意見,住院期間需1人陪護,后期需大部分護理依賴。但對后期護理時間,重新鑒定意見未明確,僅提示定期復查是否需要護理人員,該院綜合目前情況確定后期護理期為10年,超過10年后復查確需護理的,可另行起訴。對于護理費標準,譚XX未提供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本院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故住院期間護理費為40520/365元/天×190天=21092.6元。后期護理費標準,由于譚XX因本次交通事故出院后已在原戶籍所在地(農村)生活,其護理費標準根據其實際情況宜按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25212元/年標準,故后期護理費為25212×10×0.8(依賴程度)=201696元,該項總計為222788.6元。第4項因譚XX未提供證據,不予支持。第6項營養費酌情考慮6000元;第7項根據前述證據分析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規定,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可以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故該項請求結合鑒定意見核定為26570元×20年×0.9×70%(損傷參與度)=334782元。第11項因本案是合同之訴不是侵權之訴,故不予支持。第12項因譚XX未提供相應證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譚XX核定的損失為736611.9元(含衡汽集團墊付的醫療費128592.3元及借支的20000元)。
劉X乙主張的損失如下:1、誤工費:(39237元/360天)×83天=24829元;2、護理費:83×100元=8830元;3、交通費:12×83天=996元;4、營養費83×30=249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83×30=2490元;6、后續治療費3000元;7鑒定費700元;8、精神撫慰金:5000元;9、醫療費29800.20元;共計78139.2元(含衡汽集團墊付的醫療費29800.20元)。該院根據其提供的證據結合2014年湖南省統計局發布的統計數據分析,劉X乙主張的第7、9項損失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應予以認定。第1項核定為39237元/365天)×82天=8815元;第2項根據其請求核定為82天×100元=8200元;第3項根據其請求核定為12×82天=984元;第4項因鑒定及出院醫囑未明確,故不予采納。第5項根據其請求核定82×30=2460元。第6項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故不予支持。第8項因本案是合同之訴不是侵權之訴且劉X乙亦未構成殘疾,故對該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劉X乙核定的損失為50959.2元(含衡汽集團墊付的醫療費29800.20元)。
因衡汽集團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0時起至2015年1月9日24時止。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尚在保險期限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譚XX支付賠償款500000元,下少部分236611.9元,扣減衡汽集團已墊付的醫療費128592.3元及預付的20000元,衡汽車集團還應賠付譚XX88019.6元。同理,某保險公司應在承運人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劉X乙支付賠償款50959.2元,扣減衡汽集團已墊付的醫藥費29800.2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賠付21159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衡汽集團負擔的部分案件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衡汽集團因過錯導致譚XX、劉X乙身體受到傷害,其應按約承擔本案賠償責任。衡汽集團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萬元,基于該保險合同與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直接向譚XX、劉X乙支付保險賠償金。衡汽集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墊付的費用可與某保險公司進行結算、抵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譚XX500000元,賠償劉X乙21159元;二、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賠償譚XX88019.6元;三、駁回譚XX、劉X乙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100元,由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8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譚XX、劉X乙乘坐衡汽集團的客運汽車從衡陽新塘前往株洲,其與衡汽集團成立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現譚XX、劉X乙在客運途中受傷,衡汽集團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譚XX對一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標準和護理年限提出異議,認為應當按照其實際護理人劉X乙的工資收入計算護理費,并按最長護理年限20年計算。雖然株洲市求實司法鑒定所和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都認定譚XX所受傷情構成大部分護理依賴情形,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但對出院后是否需要護理人員及護理期限并未給出明確意見。一審法院根據譚XX的傷情酌情認定一人護理并計算10年的護理費,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客觀實際,且未剝奪譚XX申請后續護理費的權利,應予維持。至于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一審法院按上年度批發、零售業職工工資標準39237元/年計算劉X乙的誤工費用,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譚XX與劉X乙系夫妻關系,譚XX受傷后,劉X乙系其護理人員,護理費用依法應當參照劉X乙的誤工費計算,即313896元(39237元/年*10年*0.8)。衡汽集團認為譚XX受傷后,與劉X乙一起回到農村生活,劉X乙不再有收入,應當按照農、林、牧、漁業職工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但是劉X乙是因為照顧譚XX才使收入收到影響,并非因自身原因而放棄現有工作,故護理費用應當參照劉X乙回農村之前的誤工費計算,對衡汽集團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問題,因上訴人譚XX、劉X乙明確選擇要求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的體系解釋,合同之訴中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上訴人對一審法院核定的譚XX其他各項損失(共計534915.9元)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予以認可。綜合以上,本院核定譚XX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損失共計為848811.9元,扣除衡汽集團已經支付的148592.3元和某保險公司支付的500000元,衡汽集團還需賠償譚XX各項損失共計200219.6元。衡汽集團代替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部分賠償款,由衡汽集團與某保險公司自行結算。
綜上,上訴人譚XX、劉X乙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2015)東民一初字第9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2015)東民一初字第9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上訴人譚XX200219.6元。
三、駁回上訴人譚XX、劉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9100元,由被上訴人衡陽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霽清
代理審判員 譚天梯
代理審判員 羅 婷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