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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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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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長中民二終字第079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
委托代理人周治國,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15樓。
代表人趙子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連坤,湖南路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31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9日楊X為其所有的湘A×××××號小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其中《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具體險種為: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700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賠償限額300000元、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車損不計免賠條款、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以上各項保險的保險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4年1月16日晚上12點30分左右,在楊X將湘A×××××號小車借予駕駛人任曙陶使用,任曙陶駕駛該小車沿S102線由北往南正常行駛在湘陰縣與望城縣路段過程中,車輛前部引擎蓋突然發生突起,任曙陶下車檢查后認為事故不大,便繼續行駛將車開回了家。2014年1月17日,當任曙陶將車開至4S店保養時,發現車輛前部氣囊發生破裂,于是向交警部門及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至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后,認為本次事故不屬于碰撞原因造成,因此不屬于保險事故。2014年1月23日,楊X告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2014年3月20日某保險公司以“本次事故非碰撞造成的標的車損失”為由對楊X的索賠請求予以拒賠。2015年1月14日,楊X委托任曙陶自行對車輛進行了維修,產生維修費28329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X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等合同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有效合同。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本次車輛損失是否屬于保險事故。該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的規定,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保險人報案并保護好事故第一現場屬于被保險人楊X的法定義務,并且應當向保險人提供有關確認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證據。本案中任曙陶駕駛湘A×××××車輛是在2014年1月16日晚上12點30分左右發生事故,但其直至2014年1月17日13點40分左右才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報案,并且在其報案時事故車輛已經駛離了事故現場,無事故第一現場進行確認,雖然楊X出具了湘陰縣交警大隊122事故中隊的證明,以證明該事故的具體情況,但該證明中記載的事故發生時間為2014年1月16日12時30分許,并且該證明出具的落款時間為2014年1月16日,但經庭審查明,本案事故是發生在2014年1月16日晚上12點30分左右,任曙陶是在2014年1月17日才向交警部門報案,因此該份證明的事故發生時間及證明落款時間都不真實,與查明的事實明顯不符,該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楊X也未能提供其他有關能確定本次事故性質及原因的證據,且楊X是在事故發生后繼續對該車輛使用了一年左右才進行維修,本次事故的損失程度也無法查明,故對楊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向其賠付保險金共計28329元的訴求,該院不予支持。楊X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處理索賠事宜所造成的合理誤工損失5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楊X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633元,由楊X負擔。
楊X不服,向本院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任曙陶駕駛湘A×××××車輛于2014年1月17日0點30分左右發生保險事故,后駕車駛離事故現場,并于2014年1月17日13點40分向被上訴人報案合情合理,同時也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其一,事故發生時對車輛造成的外觀損害并不嚴重,且任曙陶下車查看了現場也未發現有很大的碰撞痕跡,故其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駛離現場完全是合乎情理的;其二,任曙陶在回到家后的第一時間便將車開到被上訴人指定的維修店進行檢測,并得出了檢測結果,確定了損失;其三,在該檢修結果出來后,任曙陶又第一時間向被上訴人報案索賠,其處置措施不僅符合常理,也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24小時合理報案期”的約定。湘陰縣交警大隊122事故中隊的《證明》,僅是上訴人在理賠時應保險人要求提供報警記錄的事實證明,落款時間的筆誤不能代表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因該車輛的特殊性(原裝進口),維修店需要從國外進口多種零部件,且其間又發生進口的部分配件被用于他人的車輛上等情況導致延誤了修理時間。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認為本案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明顯錯誤。請求撤銷(2015)芙民初字第315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對事故的事實認定是清楚的。1、對事故的時間和地點都是無法確認的,根據上訴人報案的情況,出險地點在望城縣的梅花嶺,我公司勘查的地點也是在望城區域內,但上訴人所稱出事地點在湘陰。2、本次事故的出事原因是由于碰撞原因所致沒有事實依據,經過現場勘查,在其指定的事發區域沒有找到相關的碰撞痕跡,上訴人所說的碰撞是不成立的。3、對湘陰交警隊的證明,沒有進行現場確認,不然就不會出現如此大的出入,交警隊的證明是根據當事人陳述所做出的,沒有事實依據。駕駛員任曙陶是湘陰人,出事地點在望城,但證明是在湘陰出具的。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被保險人沒有及時報案,對本案的具體損失的原因是無法查清楚的,根據法律規定,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9日楊X為其所有的湘A×××××號小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其中《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具體險種為: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700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賠償限額300000元、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車損不計免賠條款、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因碰撞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應當采取合理保護、施救措施,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進行查勘;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的除外。合同還約定了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上各項保險的保險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
2014年1月16日晚上12點30分左右,楊X將湘A×××××號小車借予駕駛人任曙陶使用,任曙陶駕駛該小車沿S102線由北往南正常行駛在湘陰縣××××路段,突然壓到施工的路坑中,聽到車子一聲悶響后,任曙陶下車檢查發現車輛前部引擎蓋突起,認為事故不大,便繼續行駛將車開回了家。第二天即2014年1月17日,任曙陶將車開至4S店保養,發現車輛前部氣囊發生破裂,于是向湘陰縣交警大隊122事故中隊報案,該中隊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沒有受理。任曙陶還于2014年1月17日13點40分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至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勘查后,某保險公司查勘員和任曙陶一起到某保險公司指定的4s店湖南中汽南方星沙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定損,因多方原因,4s店直到2015年1月10日才將受損車輛修復,產生維修費28329元。車輛修復后,在未出廠前4s店安排駐店某保險公司人員拍照復勘車輛,所有保險流程完成后,將理賠所需資料全部遞交某保險公司。2015年1月23日,楊X告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2015年3月20日某保險公司以“本次事故非碰撞造成的標的車損失”為由對楊X的索賠請求予以拒賠。
本院認為:一、關于被保險車輛是否發生了保險事故的問題。保險事故是指發生了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根據某保險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失,即構成保險事故。該碰撞應當包括車輛任何部位的碰撞,包括輪胎。從駕駛員任曙陶的陳述,湘陰縣交警大隊證明,以及某保險公司人員現場勘查未提出任何異議并進行定損來看,完全能夠認定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并導致車輛前部氣囊發生破裂等損失,涉案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
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規定,駕駛人應當采取合理保護,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序等難以確定,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首先,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深夜,任曙陶發現車輛并無大礙,將車輛駛回長沙,對于沒有車輛專業知識的任曙陶,是合情合理的,其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沒有馬上通知保險公司。其次,任曙陶在第二天經4S店專業人員發現車輛前部安全氣囊等較大損失后,馬上報案,是在發生事故48小時內,符合合同約定。最后,本案保險事故的損失已經確定。4S店湖南中汽南方星沙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證明該損失系某保險公司保險員勘查并與駕駛人任曙陶和4S店工作人員共同定損,車輛修復后,4S店人員還安排某保險公司人員拍照復勘車輛。被保險人楊X為此支付的28329元修理費應認定為本案保險事故的損失。綜上,某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三、楊X要求賠償因處理索賠事宜所造成的誤工損失5000元,沒有提交相應證據,亦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3158號民事判決;
二、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付楊X保險金28329元;
三、駁回楊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63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3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應江
審判員 符建華
審判員 劉朝暉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詹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