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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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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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092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代表人王然,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萬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景珊珊,天津萬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田建平,天津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9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劉XX所有的津D-×××××號長安鈴木牌小轎車在投保了交強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投保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8712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且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7月30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29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5月30日12時許,劉招駕駛該車輛沿科達三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事故地點時,適遇田萬雨沿海爾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相撞造成兩車車損的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劉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田萬雨不承擔事故責任。經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鑒定,劉XX車輛損失為30610元,第三者田萬雨的車損為253550元。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劉XX發生車輛維修費35201.5元、施救費500元、拆解費3061元、車損評估費600元,共計39362.5元;第三者田萬雨發生車輛維修費291582.5元(評估車損為253550元)、施救費100元、拆解費25355元、車損評估費5000元,共計322037.5元,后劉XX賠償第三者車輛各項損失290000元。
另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在合法使用年限內,且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劉招具有駕駛員資格。再查,劉XX當庭認可在訴請中減除第三者車輛交強險應承擔的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金100元;劉XX與某保險公司就殘值部分未達成一致意見。
劉XX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付劉XX保險金329362.50元,具體數額:包括劉XX車輛的維修費35201.50元、拖車費500元、拆解費3061元、車損評估費600元,共計39362.50元;第三者車輛的各項損失29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原審庭審中,劉XX變更訴訟請求為:某保險公司賠付劉XX保險金324771元,具體數額:包括劉XX的車輛損失30610元、拖車費500元、拆解費3061元、車損評估費600元,共計34771元;第三者車輛的各項損失29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屬于涉訴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支付相應的保險金。劉XX提交的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及車物損失明細表,系有資質的第三方即天津市津南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具有客觀真實性,足以證明車輛損失的數額,某保險公司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原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費、拆解費、施救費數額過高,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認為評估費、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因涉訴的保險條款均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訂立該合同時,某保險公司對格式條款中限制或免除其責任的內容,應盡合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現某保險公司并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已完全履行上述義務,且該兩項費用是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上述費用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合同中有特別條款約定,即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發生保險事故,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該特別約定條款系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實質為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明確說明義務,故訴爭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應歸于無效。某保險公司關于增加10%免賠率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因雙方未就車輛維修殘值的處理方式達成一致意見,故該問題本案不予涉及。經交管部門認定,劉招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三者田萬雨不承擔事故責任,故劉XX應依法承擔事故所造成的相應損失,劉XX作為被保險人,其承擔的損失可依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劉XX車輛的車損費為30610元、施救費500元、拆解費3061元、車損評估費600元,共計34771元,在減除第三者車輛交強險應承擔的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金100元后,其余34671元,某保險公司應在劉XX車輛車損險的賠償限額即87120元范圍內予以賠付。劉XX已賠付給第三者各項損失290000元,由于第三者車輛損失包括車損費253550元、施救費100元、拆解費25355元、車損評估費5000元,共計284005元,故應按第三者實際認定的損失數額28400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劉XX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2000元,其余282005元,再由某保險公司在劉XX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即1000000元范圍內予以賠付。現某保險公司應向劉XX賠付的保險金共計318676元。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劉XX保險金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劉XX保險金31667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84元,由原告劉XX承擔5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026元。”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僅賠償127681元,包括被保險車輛車損27549元、施救費500元、拆解費3061元,三者車車損93010元、施救費100元、拆解費3461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劉XX承擔。主要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鑒定部門的鑒定程序違法,不應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申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依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被保險車輛的評估費、拆解費等并非事故的直接損失,不同意賠償。
劉XX答辯認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劉XX依約繳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關于車損問題,保險事故發生后,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事故車輛的車損進行價格鑒定,該結論書鑒定程序合法,應予采納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書不予認可并要求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書可信性、正確性的相應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鑒定書確定的數額進行賠付。關于拆解費、評估費的問題,因上述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原因及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已經實際發生,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立新
代理審判員 郭 宇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 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