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富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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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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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終18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滁州市富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安徽曙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瑯民二初字第005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滁州市富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富通公司其為所有的皖M×××××號重型自卸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90000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7日。保險單特別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僅限于被盜、被搶、燃燒、事故等造成車輛自身全損的理賠,不包括第三者責任)該車在使用中因本車被本車廂壓、砸壞而造成的車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七條;被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第二十七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2014年5月4日,付現聽駕駛的蘇A×××××(臨)號中型客車沿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上海路與世紀大道平交路口時,與富通公司駕駛員王經駕駛的皖M×××××號重型自卸車發生碰撞,造成付現聽和蘇A×××××(臨)號中型客車上乘坐人王太行等13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現有證據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事故發生后,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皖M×××××號重型自卸車損失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100196元,富通公司支付評估費5780元。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富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除按責賠償條款外,合法有效。現該車輛在保險期間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失,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予以確認,但事故責任無法劃分,故兩車輛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應當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付,但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充分獲得保險賠付的權利,屬于無效約定。皖M×××××號重型自卸車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100196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條款,故在扣除對方車輛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的2000元后,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98196元。富通公司支付的5780元評估費,是為了確認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依法應予以承擔。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皖M×××××號重型自卸車的第一受益人為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富通公司主體不適格的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是“僅限于車輛被盜、被搶、燃燒、事故等造成車輛自身全損的理賠,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才是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不包括第三者責任,”現皖M×××××號重型自卸車并未全損,故不適用該特別約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與法無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滁州市富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03976元;二、駁回原告滁州市富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30元,由原告滁州市富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負擔243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不認可涉案事故的發生,不應承擔皖M×××××號重型自卸車車損的賠償責任。富通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與實際發生的損失嚴重不符,皖M×××××號重型自卸車的大梁并未更換,只是進行了修復,車輛的實際維修費用不足50000元。皖M×××××號重型自卸車的損失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富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富通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某保險公司故意曲解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并不意味著事故未發生。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應當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綜上,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原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原審。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是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若發生,損失數額是多少。
本院認為:關于焦點一。《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富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皖M×××××號重型自卸貨車于2014年5月4日與付現聽駕駛的蘇A×××××(臨)號中型客車在上海路與世紀大道平交路口內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但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之后,某保險公司認為皖M×××××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損失約為50000元,顯然其已認可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故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皖M×××××號車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既無事實依據,又自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針對皖M×××××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財產損失,富通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其損失進行評估,確定為100196元。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但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推翻該評估報告,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經審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陶繼航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代理審判員 王娟娟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潘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