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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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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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終字第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1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XX,男,漢族,住仙游縣。
委托代理人李威,福建通享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6178661-8。
負責人朱清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玉林,男,漢族,住福州市鼓樓區,委托權限特別代理。
上訴人鄭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9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經閱卷和詢問當事人,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9日,鄭XX與資溪縣閩福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福公司)簽訂《車輛掛牌服務協議》,約定鄭XX購買的五葉牌自卸低速型汽車(車架號為LJXXXAAB27A009844)由閩福公司代辦車輛掛牌手續,車輛行駛證登記在閩福公司名下,車輛掛牌后,該車輛的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轉讓權均歸鄭XX所有。2014年1月10日,鄭XX以贛F×××××號貨車(識別代碼/車架號:LJXXXAAB27A009844)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1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10日二十四時止,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0000元、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元,被保險人為鄭XX。2014年3月19日上午,鄭建賓駕駛贛F×××××號低速自卸貨車運載土石自仙游縣郊尾鎮長嶺水庫往324國道方向行駛,08時00分許,行經出事路段,自長嶺水庫往鄭XX沙場方向倒車,打開駕駛室車門,頭伸出駕駛室往車后察看時,未能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致贛F×××××號低速自卸貨車墜入山坡后左側翻,鄭建賓被壓在駕駛室下,造成鄭建賓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仙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莆公交認字(2014)第002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建賓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作出(2014)鑒字第03029號《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鑒定贛F×××××號五葉牌低速自卸貨車燈光系統、轉向性能、制動性能均合格。福建恒信司法鑒定所作出閩恒司鑒(2014)毒檢字第0193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檢驗結果為從鄭建賓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0.00mg/100ml。福建恒信司法鑒定所作出閩恒病鑒字(2014)第028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認為死者鄭建賓駕駛自卸貨車翻車后,被重物擠壓致胸腹腔內臟器破裂,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3月19日,在仙游縣郊尾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鄭XX與死者鄭建賓的父親鄭國榮、母親張愛琴、妻子蔡愛華達成調解協議,由鄭XX賠償鄭建賓的死亡賠償金、兒子鄭可凡、女兒鄭可欣的撫養費、父母贍養費以及安葬費等費用共計五十三萬元。2014年5月12日,鄭XX將賠償款五十三萬元支付完畢后,由鄭國榮、張愛琴、蔡愛華、鄭可凡、鄭可欣出具《收據》。死者鄭建賓妻子蔡愛華兒子鄭可凡女兒鄭可欣父親鄭國榮母親張愛琴鄭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賠申請,因某保險公司拒不支付保險金,故于2014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鄭XX以贛F×××××號貨車(識別代碼/車架號:LJXXXAAB27A009844)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本案死者鄭建賓系車上人員(司機),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保險限額內支付給鄭XX保險金,鄭建賓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已遠遠超過車上人員險賠償限額,且鄭XX已予以支付,故某保險公司應依約支付給鄭XX車上人員(司機)保險金,因鄭XX未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向鄭XX支付的保險金計算為: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元×(1-20%)=8000元。鄭XX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利息,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及時履行賠付義務,對此應承擔自鄭XX主張權利即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鄭XX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保險金,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某保險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鄭XX保險金人民幣8000元及該款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本判決指定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鄭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50元,減半收取2975元,由鄭XX負擔2898.2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6.77元。
一審宣判后,鄭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鄭XX上訴稱,死者鄭建賓在事故發生時摔出車外,脫離了車輛,被自己駕駛的車輛壓在駕駛室下致死,其身份從車上人員轉變為第三者,因此,被上訴人應當在本車輛事故投保的強制險和商業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人民幣310000元。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供照片十張及保險合同條款一份,欲證明事故現場及死者鄭建賓的死亡狀態、保險條款。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鄭XX以贛F×××××號貨車(識別代碼/車架號:LJXXXAAB27A009844)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根據保險合同關于“車上人員”的釋義,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保險車輛車體內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而第三者責任險旨在確保當被保險人的機動車輛運行給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能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救濟,針對的是運行車輛外不特定的第三人。本案中,死者鄭建賓是在倒車過程中發生事故,系以駕駛員的身份履行駕駛職責,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車上人員”,上訴人稱死者鄭建賓系第三者,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上訴無理,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50元,由上訴人鄭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荔瓊
代理審判員 劉開賜
代理審判員 林容萍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余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