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區鑫達平汽車維修服XX、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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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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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終909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金牛區鑫達平汽車維修服XX,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2號。
經營者:王達平,男,漢族,住四川省平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告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13F。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都XX,女,漢族,住成都市武侯區,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審第三人:帥XX,男,漢族,住成都市青羊區。
上訴人金牛區鑫達平汽車維修服XX(以下簡稱鑫達平汽修部)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帥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6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鑫達平汽修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都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鑫達平汽修部上訴請求:一、撤銷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643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二、上訴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及理由:一、鑫達平汽修部無需舉證證明自己采取了防范措施以避免被盜。因為案涉車輛被盜搶,屬于保險合同盜搶險的理賠范圍,與鑫達平汽修部是否采取了保管防護措施無關。況且汽車為特定物,不能像錢包一樣裝在身上,鎖在保險柜里,只能存放于社會。存放過程中,由投保人帥XX保管還是由修理人鑫達平汽修部保管,或者由其他任何人保管,均沒有區別。無論采取何種防范措施,均不能抵御刑事犯罪,避免案涉車輛被盜的事實;二、案涉車輛被盜,侵權人是盜竊者,不是鑫達平汽修部。一審錯誤歸責于保管人未采取防護措施,要求鑫達平汽修部承擔本應由盜竊者承擔的侵權責任,是本案錯誤的本質;三、保險人理賠后,只能向盜竊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或享有被盜車輛找回后的財產權益,這才是法定代位求償權;四、保險人將自己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轉嫁給鑫達平汽修部,顯然沒有法律依據;五、鑫達平汽修部已向帥XX無償提供了一個月時間的用車及賠付了5000元租車費用,不應再向某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帥XX將案涉車輛交付鑫達平汽修部修理后,鑫達平汽修部負有保管責任,并有維修后依約返還車輛的義務,由于鑫達平汽修部在控制車輛期間被盜,鑫達平汽修部應依據修理合同賠償帥XX損失;二、某保險公司已向帥XX支付了車輛被盜保險金,依法已取得代位帥XX向鑫達平汽修部求償的權利;三、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有權要求鑫達平汽修部承擔因違約所應負的賠償責任。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鑫達平汽修部的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鑫達平汽修部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86889.6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鑫達平汽修部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0月26日,帥XX將其川AXXXXX號車輛交付鑫達平汽修部進行修理。2014年10月28日,該車由鑫達平汽修部送至錦泰汽修服務部進行漆面修復時被盜。后帥XX起訴某保險公司要求賠付86889.6元,經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508號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帥XX保險金86889.6元。該判決載明:某保險公司在向帥XX賠償后,在86889.6元范圍內代位行使帥XX對賠償義務人的權利。現某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該判決確定的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損86889.6元。本案爭議焦點為:鑫達平汽修部是否應對帥XX車輛被盜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程度。帥XX將案涉車輛實際交由鑫達平汽修部掌控,帥XX脫離車輛的控制權,鑫達平汽修部應當修理、妥善保管,并及時交付車輛。而案涉車輛由犯罪嫌疑人直接盜走,鑫達平汽修部卻未能提供妥善保管車輛與完善維護及措施的證據,造成帥XX損失,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前述認定,某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該賠償款鑫達平汽修部應向某保險公司進行賠付,賠付金額為86889.6元。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鑫達平汽修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86889.6元。案件受理費986元,由鑫達平汽修部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二審中,上訴人鑫達平汽修部提交了一份載明書寫人為帥XX的《情況說明》,擬證明鑫達平汽修部已經向帥XX無償提供了一個月時間的用車及賠付了5000元租車費用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在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508號案件中已由鑫達平汽修部向法庭出示過,對其所反映的事實某保險公司雖予以認可,但鑫達平汽修部支付的費用系帥XX無法使用案涉車輛所必然產生的費用,不屬于案涉車輛本身的損失,不應在本案中扣減。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行使帥XX對鑫達平汽修部請求賠償的權利以及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賠償金額范圍如何確定。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行使帥XX對鑫達平汽修部請求賠償的權利的問題。本院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所稱的損害,包括第三者基于侵權法律關系的侵權行為、合同法律關系的違約行為對保險標的損害。本案中,被保險人帥XX與鑫達平汽修部存在修理合同法律關系,鑫達平汽修部在履行修理合同過程中導致案涉車輛被盜,對保險標的造成了損害,鑫達平汽修部屬于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某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已向帥XX賠償了保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某保險公司享有代位行使帥XX對鑫達平汽修部請求賠償的權利。鑫達平汽修部認為某保險公司只能向盜竊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或僅享有被盜車輛找回后的財產權益的上訴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賠償金額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賠償金額范圍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以其向被保險人帥XX賠償的保險金為限;二是以帥XX基于與鑫達平汽修部的修理合同所應獲得的賠償金額為限。鑫達平汽修部在履行修理合同過程中案涉車輛在其支配領域被盜,導致案涉車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定作人帥XX,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因違約造成的車輛價值的損失以及不能使用車輛所產生的合理租車費用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賠償金額范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據此作出的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鑫達平汽修部已經向帥XX賠償的租車費損失不屬于因違約造成的車輛價值損失,不應在某保險公司求償賠償金額中扣減。對鑫達平汽修部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因不具有證據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鑫達平汽修部以其已向帥XX賠償了租車費損失為由,要求不再向某保險公司賠償的上訴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鑫達平汽修部的其余上訴理由均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鑫達平汽修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對鑫達平汽修部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與某保險公司選擇要求鑫達平汽修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有所區別,本院予以糾正。一審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72元,由鑫達平汽修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范 偉
審判員 毛 星
審判員 冷 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宋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