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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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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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終263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呂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靳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
法定代理人:董XX,系王X母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
法定代理人:董XX,系王X乙母親。
上述被上訴人王X甲、靳XX、董XX、王X、王X乙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定遠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定遠順豐公司)、王X甲、靳XX、董XX、王X、王X乙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皖1125民初394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只承擔15萬元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1、車輛損失所作出的鑒定報告價格明顯過高,且沒有修理費票據,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2、評估費用不屬保險賠償項目,且涉案車輛駕駛員存在商業險免責情形,故本案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貨物損失認定錯誤,120袋熔塊有不同程度損壞計算全損與事實不符,且殘值也沒有考慮。
王X甲等5人辯稱:1、涉案貨車損失經鑒定機構評估作出的評估報告客觀真實,且已經生效判決確認。2、本案評估費和訴訟費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不存在保險合同商業險免責情形。3、貨物損失也經評估機構評估,因熔塊受損受污后不能使用,評估機構對120塊熔塊受損作出評估報告,該報告已經生效判決確認。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定遠順豐運輸公司未答辯。
王X甲等5人與定遠順豐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上司機責任險1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車損167280元-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的70%計115696元、車上貨物責任險21770元(貨損31100元的70%)、評估費、施救費18600元的70%計13020元,合計25048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立宏系皖M×××××/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掛靠在定遠順豐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2014年3月11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司機責任險1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244209元(其中皖M×××××主車為194907元、皖M×××××車為49302元)、車上貨物責任險5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6年3月8日00時起至2017年3月7日24時止。2016年12月17日19時許,王立宏駕駛皖M×××××/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602公里時與順向行駛的楊喜旺駕駛的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王立宏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0日,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立宏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喜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分別向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商業三者險等,事故發生后王X甲等5人具狀起訴,2017年5月31日,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對王立宏人身損害各項費用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59417.75元,對車損及貨損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58916元,對評估費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5580元。
另查明:王立宏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王X甲、靳XX、董XX、王X、王X乙。定遠順豐運輸公司同意本案賠償款直接支付給王X甲、靳XX、董XX、王X、王X乙。
一審法院認為,定遠順豐運輸公司為其名下的皖M×××××/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司機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均附加不計免賠,并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定遠順豐運輸公司簽發了相應的保險單,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在承保險種和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評估偏高,貨損按照120袋計算全損不合適,殘值沒有考慮進去,但未舉證證明該評估存在錯誤,且車損的殘值已扣除,故該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賠償范圍,轉運等間接損失按照保險條款不予承擔,應當予以剔除,因本案中王X甲等5人未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轉運損失,故該辯稱理由,亦不予采信。定遠順豐運輸公司同意本案賠償款直接由王X甲等5人領取,系其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準許。綜上,王X甲等5人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上司機責任險1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115696元、車上貨物責任險21770元、評估費、施救費13020元,計250486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原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王X甲、靳XX、董XX、王X、王X乙保險金250486元。一審案件受理費50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皖M×××××/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后,王X甲等5人訴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魯1302民初5013號民事判決,認定涉案車輛損失費167280元,貨物損失31100元,評估費10000元,施救費8600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其他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車損及貨損數額如何確定。2、評估費、訴訟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
(一)關于涉案車損及貨損數額如何確定問題
關于涉案車損問題。王立宏駕駛皖M×××××/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602公里時與順向行駛的楊喜旺駕駛的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王立宏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局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王立宏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喜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定遠順豐公司委托,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皖M×××××/皖M×××××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維修金額為167280元,該車輛損失費167280元經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7)魯1302民初5013號民事判決確認,且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涉案車損作出的鑒定報告價格明顯過高,但其并未提供確鑿充分證據足以推翻該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涉案車輛的貨損問題。涉案車上貨物損失,經評估貨物實際損失15000元,以及合理的施救費用16100元,合計31100元,該貨物損失31100元也已經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7)魯1302民初5013號民事判決確認,且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貨物損失認定錯誤,但其并未提供確鑿充分證據足以推翻該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關于評估費、訴訟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問題
關于評估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定遠順豐公司為查明涉案車輛具體損失數額,所支付的評估費屬合理支出費用。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公司不應承擔評估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本案系王X甲等5人與定遠順豐運輸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而產生的訴訟,訴訟費用應當根據該規定負擔。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不應承擔訴訟費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達
審判員 葛敬榮
審判員 田 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