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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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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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77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 2015-11-10
原告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偉,陜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商州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區。
負責人雷擔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濤,陜西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趙偉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陜HXXX26號車輛所有人,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車上人員責任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79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與乘客保險金額均為20000元,且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0年11月12日0時起至2011年11月11日24時止。2011年10月14日16時02分,原告駕駛陜HXXX26號車輛行駛至G045公路陜西段244KM+200M處時與馬新忠駕駛的甘AXXX5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甘A0927號陸暢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相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楊榮國、章新懷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新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章新懷和楊榮國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各方就相關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曾就其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向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起訴。扶風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044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核定原告車輛損失為16722元,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城關區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4000元,張淑霞賠償原告財產損失30%即3816.6元,原告自己承擔70%即8905.4元。原告車輛乘坐人楊榮國、章新懷也分別就其遭受的損失向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扶風縣人民法院起訴,現均已判決結案,原告也已向楊榮國、章新懷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是事故發生至今被告并未就原告車輛剩余損失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向原告進行理賠。綜上,現原告依據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賠償款8905.4元;2、被告支付原告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款6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一是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2011年10月14日,原告到2015年5月20日才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二年訴訟時效,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是簽訂保險合同時指定有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陜HXXX26號車并非指定駕駛人駕駛,根據保險條款增加10%免賠率。三是根據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且原告未向被告申請理賠,故訴訟費被告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原告為其陜HXXX26比亞迪轎車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羅炎,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79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與乘客保險限額均為20000元,乘客為4座。保險期間自2010年11月12日0時起至2011年11月11日24時止。原告繳納了保費2188.21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2011年10月14日16時02分,原告駕駛陜HXXX26號比亞迪轎車,車載楊榮國、章新懷一同前去寶雞扶風縣,行駛至G045公路陜西段244KM+200M處,與馬新忠駕駛的甘AXXX5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甘A0927號陸暢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相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楊榮國、章新懷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新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章新懷和楊榮國無責任。
2013年9月2日楊榮國向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起訴。2013年12月12日商州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商區法民一初字第00916號民事判決書,核定楊榮國損失631527.86元,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城關區支公司賠償356078.35元,原告XX賠償274069.51元(已付61600元),張淑霞賠償1380元。2014年3月27日章新懷向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起訴,2014年5月15日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0445號民事判決書,核定章新懷損失23483.80元,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城關區支公司賠償損失的30%即7045.14元。2014年3月31日原告向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起訴。2014年5月12日扶風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0444號民事判決書,核定原告車輛損失費為16722元,原告的人身損失為醫療費29520.19元,護理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400元,殘疾賠償金150862.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3026.4元,交通費360元,住宿費145元,鑒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合計239714.39元。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城關區支公司賠償原告73447.30元,張淑霞賠償原告6832.50元。
本院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陳述;原告XX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單一份,(2013)商區法民一初字第00916號民事判決書一份,(2014)扶民初字第0044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2014)扶民初字第0044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被告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以上這些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真實合法,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保險單,原告也繳納了保費,原被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雙方對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被告應向原告賠付和被告應支付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8905.4元均無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保險單中約定了若不是指定駕駛人員駕駛,應在賠付款的基礎上增加免賠率10%的問題。原告認為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沒有告知若非指定駕駛人員駕駛的話,則增加免賠率10%,若告知的話,原告不會指定駕駛人員,因此車系原告的私家車,主要由原告駕駛,而指定駕駛人員系原告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般不駕駛此車。被告辯稱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已經告知原告,且在保險單中明確記載。因告知與否的舉證責任在被告,而被告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簽訂合同時,被告告知了增加免賠率10%一事,故本院對被告該辯稱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賠償車損保險金8905.4元應予支持。車輛肇事后,因原告負主要事故責任,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及保險合同,故保險公司應賠付損失的70%且不超過合同限額20000元。楊榮國的損失631527.86元,原告賠付274069.51元,已于2013年12月12日賠償楊榮國61600元,故原告主張楊榮國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金20000元,應予支持。章新懷損失23483.80元,30%的損失已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城關區支公司賠償,原告應賠償70%為16438.66元,未超過保險限額20000元被告按16438.66元賠付。原告的人身損失239714.39元,按照原告應負的主要責任乘以70%即為167800元,超過合同限額20000元,故原告主張原告本人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金20000元,亦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本案超過訴訟時效,因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支公司支付原告XX車輛損失保險金8905.4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56438.66元,共計65344.06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3元,由原告負擔90元,被告負擔14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胡志惠
人民陪審員李淑珍
人民陪審員常惠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