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渝0103民初6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2016-07-18
原告王X,女,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委托代理人錢丹,重慶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建清,重慶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65944XXXX。
負責人李功霓,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雨,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潘登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操擔任法官助理,書記員趙夢娜擔任法庭記錄。本案原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劉建清,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訴稱,2015年7月7日,王X為其所有的渝A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2015年9月9日,馬義華駕駛該車輛,沿江南大道往渝中區方向行駛時與渝AXXXXX號車輛追尾,發生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義華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重慶市價格認證中心分別于2015年9月23日、10月28日出具了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渝AXXXXX車輛損失29865元,渝AXXXXX車輛損失8492元。王X將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墊付了渝AXXXXX車輛修理費29865元、渝AXXXXX車輛修理費9591元。隨后,王X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某保險公司僅愿意賠付交強險部分。王X遂起訴來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39456元、拖車費200元、價格鑒定費1719元,共計41375元;2、本案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王X投保及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王X主張的車輛損失過高,鑒定定損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第三者車輛并非王X所有,王X無權申請賠償;事故發生時王X所投保車輛行駛證未進行有效年檢,屬于免賠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7日,王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渝AXXXXX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1275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2015年9月9日,馬義華駕駛渝AXXXXX號車輛,沿江南大道往渝中區方向行駛,行至長江大橋南橋頭時,因未與前方正常行駛的渝AXXXXX號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發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馬義華負事故全部責任。重慶市價格認證中心分別于2015年9月23日、10月28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書,認定渝AXXXXX號車輛損失為29865元,渝AXXXXX號車輛損失為8492元。王X將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支付了修理費38357元、拖車費200元、價格鑒定費用1719元。王X遂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15年10月29日,某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另查明,王X所有的車牌號為渝AXXXXX號車輛的行駛證有效期為2015年7月31日,事故發生后,王X為其車輛辦理了年審手續。
審理中,某保險公司舉示了投保單、保險條款,其中保險條款中載明: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王X認為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投保人聲明處的簽字并不是其本人書寫,并申請司法鑒定。2016年5月23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投保人申明處的簽字并不是王X書寫。
上述事實,有投保單、保險條款、保險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定損單、車輛維修發票、拒賠通知書、價格鑒定結論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的陳述載卷為憑,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王X為其所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在簽發了保險單后,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我國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中對免除、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內容、含義及法律后果對投保人進行明確的提示和說明。本案中,雖然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投保人聲明欄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作了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處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但王X并未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簽字,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的內容、含義及法律后果向王X進行了明確的告知和說明。因此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發生效力。另外,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王X未按時進行車輛年審,車輛存在技術缺陷系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王X在事故發生后也及時了進行了補檢。因此,王X未能及時進行車輛年審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此免責。對于價值鑒定的問題,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出鑒定申請,且未舉示證據進行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證明責任,故對該鑒定結論予以確認。王X及時將第三者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王X申請進行司法鑒定,認定投保單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的簽名并非王X本人書寫,故司法鑒定費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由于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陳述本案交通事故的交強險部分尚未賠付。因此渝AXXXXX號車輛的損失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渝AXXXXX號車輛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進行賠付。
綜上,渝AXXXXX號車輛的損失29865元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付2000元,剩余部分27865元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渝AXXXXX號車輛的損失8492元、價格鑒定費1719元、拖車費200元、司法鑒定費2000元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進行賠付。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交強險保險賠償金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金27865元,車輛損失險保險賠償金12411元。
二、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8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潘登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操
書記員趙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