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訴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被告紅河正大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被告中國人民
- 2020年09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云0122民初101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晉寧縣人民法院 2017-08-23
原告XX,女,漢族,住昆明市晉寧區。
原告李X,男,回族,住昆明市晉寧區。
原告李XX,男,回族,住昆明市晉寧區。
委托代理人嚴紅,女,漢族,住昆明市晉寧區,特別授權代理。(系原告李XX的兒媳)
原告陳紹蘭,女,回族,住昆明市晉寧區。
委托代理人嚴紅,女,漢族,住昆明市晉寧區,特別授權代理。(系原告陳紹蘭的兒媳)
被告王運富,男,漢族,住貴州省赫章縣。(未到庭)
被告張翠先,女,漢族,住昭通市鎮雄縣(未到庭)
被告紅河正大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未到庭)
住所:紅河州蒙自市天馬路西延線東側。
法定代表人李周燕,系該公司總經理。
某保險公司。(未到庭)
住所:紅河州蒙自市天馬路64號。
負責人李雄武,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濤,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
住所:紅河州蒙自市天馬路2號。
負責人楊鵬坤,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俊云,云南貞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訴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被告紅河正大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蒙自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銳華獨任審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XX、李X、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俊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被告正大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訴稱,李明生系昆明市晉寧區第六中學的教師,其子李X在重慶科技學院就讀大學二年級。2017年3月15日,李明生駕駛嚴明(系李明生妻子兄弟)的云AXXXXX號“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晉城前往晉寧七中教書。于當天上午10時05分,其駕駛摩托車由蘭磨線由東向西行使至晉寧區上蒜鎮化肥廠街交叉路口時,遇被告王運富駕駛經檢驗轉向系性能不合格的云GXXXXX“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停放在該路口北側,因李明生駕駛摩托車未確保行車安全,加之被告王運富駕駛車輛在交叉路口停放,導致李明生所駕摩托車與被告王運富所駕機動車相撞擦,造成李明生受傷,經報警送晉寧區人民醫院,因受傷嚴重又轉送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3月16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李明生系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造成一人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晉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由李明生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運富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查實被告王運富所駕車的車輛所有人是正大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蒙自支公司投保了商業險。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430元,人身傷亡損失120000元,合計121430元;二、被告王運富、張翠先、正大公司、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交強險責任限額超出部分的人身傷亡損失40%是245202.44元,上述損失合計366632.44元;三、本案的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被告正大公司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王運富所駕駛的云GXXXXX號車為我司承保標的,我司在交強險人身傷亡限額內賠償120000元,財產限額內賠償1430元,合計121430元;我司并非事故侵權人,本案訴訟費用不由我司承擔。
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辯稱,我司愿意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但我司要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及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本案訴訟費不應由我司進行賠償。
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身份證復印件四份、戶口冊復印件六份,欲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欲證明事故責任劃分;
三、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病情證明書、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各一份,欲證明李明生的傷情及治療情況;
四、死亡記錄、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各一份,欲證明李明生的死亡時間;
五、醫療費發票二份、住院用藥清單一份,欲證明李明生的住院費用支出情況;
六、安埋協議二份,欲證明李X與王運富、張翠先就李明生的安埋事宜達成了協議;
七、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一份,欲證明李明生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八、證明七份、工資信息明細表一份,欲證明李明生的家庭成員情況及其生前系昆明市晉寧區第六中學教師;
九、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發票各一份,欲證明李明生駕駛的摩托車的修理費核定為1430元。
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被告正大公司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發表質證意見。
經質證,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對證據一中的身份證復印件四份及李XX、陳紹蘭的戶口冊復印件的三性無異議,認為原告XX、李X的戶口冊雖然寫的是非農家屬戶,但因為是手寫的,故對其真實性存有質疑;對證據二、三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四中的死亡記錄的三性無異議,對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神經外科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證明因字跡潦草看不清楚,不予質證,對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三性不認可,認為醫院內部機構無權出具死亡證明書,應由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加蓋公章出具;對證據五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六的三性不認可,因保險公司對于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并不知情;對證據七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八中的二份村委會證明的三性及證明目的不認可,對重慶科技學院的學籍證明的三性不認可,認為與本案不具有任何關聯性;對晉寧區第六中學于2017年5月2日、5月3日出具的證明的三性不認可,對晉寧區第六中學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晉寧區第六中學于2017年5月29日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其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認可,對晉寧區第六中學出具的工資信息明細表的三性不認可,認為應加蓋財務專用章及附有銀行流水,才能證明李明生真實的工資收入情況;對證據九的三性無異議,但認為不應由人保蒙自支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因其內容形式符合證據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采信。
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被告正大公司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訴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云GXXXXX號車購買了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陪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經質證,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對上述證據的三性無異議。
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被告正大公司及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因其內容形式符合證據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分別系死者李明生的妻子、兒子及父母。2017年3月15日10時05分,在蘭磨線晉寧區上蒜鎮化肥廠街交叉路口,李明生駕駛云AXXXXX號“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告王運富駕駛的停放在該路口的云GXXXXX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擦,致李明生受傷,經送晉寧區人民醫院及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3月16日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晉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昆公晉交認字[2017]第000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明生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運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云GXXXXX號車的實際車主系被告張翠先,該車掛靠于被告正大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王運富及張翠先分別支付死者李明生家屬喪葬費225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此次事故的責任應如何劃分2、原告主張的費用應如何認定3、五被告在本案中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4、被告王運富及張翠先支付的費用應如何處理
針對爭議焦點1、本次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晉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昆公晉交認字[2017]第000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明生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運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系專業部門出具,系交警部門針對此次交通事故依法作出,故對該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內容,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惫时驹赫J定,本案中,由被告王運富承擔次要責任,承擔30%。
針對爭議焦點2、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死者李明生生前系昆明市晉寧區第六中學的教師,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故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28611元X20年=57222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李X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8622元/年X2.5年÷2人=23277.5元,因原告李X現已滿18周歲,故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李XX、陳紹蘭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7331元/年X12年÷3人=29324元、7331元/年X13年÷3人=31768元,因二原告系農村居民,現分別已滿68、66周歲,且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本案中,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計入死亡賠償金中。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為572220元+61092元=633312元。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34185.09元及喪葬費32231.5元,因原告提交了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提出因此次事故產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的訴訟主張,原告雖未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但此次事故確實給原告的今后生活及精神帶來影響,故對原告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摩托車修理費1430元,因其提交了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爭議焦點3、云GXXXXX號車的實際車主系被告張翠先,該車掛靠于被告正大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奔白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惫时驹赫J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保蒙自支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賠償部分,由被告王運富、張翠先及被告正大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爭議焦點4、對于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分別支付死者李明生家屬的喪葬費22500元,根據雙方達成的安埋協議,故不應在本案中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李明生死亡產生死亡賠償金633312元、喪葬費32231.5元、醫療費34185.09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修理費1430元,以上五項合計711158.5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人民幣121430元;
二、李明生死亡產生死亡賠償金633312元、喪葬費32231.5元、醫療費34185.09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修理費1430元,以上五項合計711158.59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將賠償的12143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30%,賠償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人民幣176918.58元。
以上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800元,減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XX、李X、李XX、陳紹蘭承擔512元,由被告王運富、被告張翠先及被告紅河正大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28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在本判決生效后,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 張銳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蔣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