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湛港雄發運輸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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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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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民終9249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7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組織機構代碼:741224183。
法定代表人:馬XX。
委托代理人:駱X,廣東華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萬XX,廣東華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身份證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蝶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湛港雄發運輸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組織機構代碼:61780211-8。
法定代表人:吳XX。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吳X,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顏XX,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湛港雄發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雄發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民二初字第3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駱X、被上訴人張XX和雄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XX、雄發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返還已經由某保險公司代其先行賠付給受害人家屬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15645.32元,并從2014年10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張XX、雄發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遺漏查明事項,對司機楊錦財是否有駕駛資格認定事實錯誤。一、司機楊錦財的駕駛資格是Cl,但該車輛屬于中型廂式貨車,該車型對應的是B2駕駛證,屬于準駕車型不符。1、司機楊錦財是否有駕駛資格,應當以行駛地法律法規為據。雖然楊錦財在香港境內被認定為具有駕駛該車的資格,但本案行駛地和事故發生地不是香港而是中國大陸,按屬地原則,應依照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中港兩地屬于不同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對駕駛資格和交通規則等均有不同規定。不能以香港駕駛資格代替大陸駕駛資格是基本常識問題。2、關于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已經有交通事故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認定。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駕駛資格不符,這屬于行政認定,該行政認定可以作為本案合同糾紛認定事實的直接證據。二、廣東省公安廳的《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入駕車批準通知書》不能代替駕駛資格。關于該批文,廣東省公安廳專門作出復函稱“僅有批準通行的作用,不能作為駕駛人具有駕駛資格的許可文件”。在一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也就該方面的爭議提示一審法院,就相同爭議,已經由福田區人民法院向廣東省公安廳發函,一審法院也提示某保險公司,屆時將該復函情況知會本案。該復函出來后,本案雙方代理人在福田區人民法院就該復函進行質證,一審法院也要求將質證意見復印或直接郵寄該復函的質證意見,某保險公司也提交該復函并提出質證意見。但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該復函及質證意見只字不提,遺漏重要案件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三、駕駛員準駕的車型與駕駛的車輛不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準駕車型的規定上路駕駛機動車,對于超出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屬于無證駕駛車輛。應屬于《交強險條例》及《交強險條款》的一種特殊免責。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該交通事故案中,已經給受害人賠償,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及上述法律規定依法享有追償權。2、準駕車型不符是一種特殊免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準駕不符就是無證駕駛,無證駕駛的危險性和嚴重后果眾所周知,其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損失應當由責任人自行承擔。如果對致害人該賠償責任最終判令保險人承擔,那么將極大縱容無證駕駛這一嚴重違法的高度危險行為,這顯然違背了我國設立交強險制度的初衷。綜上,本案屬于典型的準駕車型不符,某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二審予以糾正,判準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張XX、雄發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稱:一、某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已經知悉司機楊錦財持C1駕駛證,但某保險公司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且在整個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出解除保險合同,故保險合同仍有效,某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進行理賠。二、廣東省公安廳的批文,特別批示兩地車司機楊錦財有權持C1駕駛證駕駛涉案被保險車輛在廣東省內通行,應認為批文是對司機楊錦財持C1駕駛證駕駛涉案車輛的一種特別許可。三、即使司機楊錦財沒有合法的駕駛資質,某保險公司也應嚴格遵守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并禁止反言。如前所述,在承保時,太平洋深圳分公司明知駕駛員的情況(持C1駕駛證駕駛中型貨車),但卻仍然承保,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在投保人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只要保險人選擇了承包,也不能就此解除合同,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更何況本案中,張XX、雄發公司在投保當時已經告知了所有情況。綜上,張XX、雄發公司在投保時已經如實提供了某保險公司所需的資料,包括司機的C1駕駛證及車輛信息,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人的禁止反言原則或合同法上的誠信原則,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規定,向張XX、雄發公司履行保險理賠的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上訴情況。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XX、雄發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返還已經由某保險公司代其先行賠付給受害人家屬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15645.32元,并從2014年10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雄發公司系粵Z×××××港中型廂式貨車登記車主,張XX系該車輛實際車主。2013年5月29日,某保險公司以雄發公司為被保險人就粵Z×××××港中型廂式貨車簽發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保單。根據該保單所附保險條款: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2、2013年9月4日19時40分許,楊錦財駕駛粵Z×××××港中型廂式貨車行至深圳市寶安區石巖北環路,碰撞行人夏生妹,造成行人夏生妹受傷后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錦財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車輛上道路行駛,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交通情況,疏忽大意,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過錯,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夏生妹在有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橫過道路時,未從人行過街設施通過,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過錯,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3、2013年10月份,受害人夏生妹的近親屬鐘國偉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號:(2013)深寶法龍民初字第2407號]。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2013)深寶法龍民初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判令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鐘國偉等人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645.32元、在死亡傷殘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鐘國偉等人112000元。2014年10月9日,某保險公司按照上述判決向受害人家屬鐘國偉等人賠付115645.32元。4、粵Z×××××港為中型載貨汽車,依法需要取得準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方能駕駛楊錦財深圳市公安局核發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根據廣東省公安廳核發的編號0747271《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批準楊錦財在廣東省范圍內駕駛粵Z×××××港車輛。某保險公司認為,楊錦財無駕駛中型廂式貨車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現某保險公司代楊錦財、雄發公司賠償受害人,依法有權要求楊錦財、雄發公司返還相應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已經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進行賠付,現某保險公司以其無賠付義務為由向張XX、雄發公司追償,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有賠付義務,亦即楊錦財是否有資格駕駛被保險車輛。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認定楊錦財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但根據廣東省公安廳核發的編號0747271《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楊錦財在廣東省范圍內可以駕駛粵Z×××××港車輛,故一審法院認定楊錦財具有駕駛被保險車輛的資格,某保險公司向張XX、雄發公司追償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36元及公告費520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本案二審調查時,某保險公司補充提交了一份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福田區人民法院因另案咨詢《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的效力所作的“復函”,“復函”的主要內容為:《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不能作為駕駛人具有該車輛駕駛資格的許可文件。張XX、雄發公司對“復函”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不認可“復函”的內容。
再查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專項作業車”。
又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載明: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雄發公司;被保險機動車:粵Z×××××港MR3762;機動車種類:貨車;使用性質:營運;保險費:2150元;簽單日期:2013年5月29日。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張XX、雄發公司所稱某保險公司在雄發公司投保時已經知悉司機楊錦財持C1駕駛證而仍予承保,應承擔責任的理由能否成立;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追償權;三是張XX、雄發公司是否應對某保險公司承擔返還相應款項的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僅對保險人、被保險人、被保險機動車、機動車種類、使用性質、責任限額、保險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并未有駕駛人駕駛證內容,且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投保時并不需要提供駕駛人駕駛證,只需要提供投保車輛的行駛證即可。因此,張XX、雄發公司所稱投保時其已提供了包括司機的C1駕駛證及車輛信息等資料,某保險公司已經知悉仍予承保,應對保險事故進行理賠的理由,既與本案所查事實不符,也不符合保險行業的相關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楊錦財駕駛粵Z×××××港中型廂式貨車致夏生妹受傷后死亡,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2013)深寶法龍民初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受害人115645.32元,某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上述生效判決向受害人賠付了115645.32元,依據保險合同及上述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依法享有追償權。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判定張XX、雄發公司是否應對某保險公司承擔返還相應款項的責任的焦點在于事故車輛粵Z×××××港中型廂式貨車的駕駛人楊錦財是否具有該車輛的駕駛資格。第一,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楊錦財持有的是中國大陸境內的C1駕駛證,而事故車輛粵Z×××××港中國大陸境內行駛證分類為中型廂式貨車,依據相關文件規定,該車型并非其準駕車型。即使司機楊錦財在香港境內被認定為有駕駛該車輛的資格,但行駛地在中國大陸,按屬地原則,應依照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第二,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楊錦財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廣東省公安廳核發的編號0747271《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雖批準楊錦財在廣東省范圍內可以駕駛粵Z×××××港車輛,但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函復的《粵港澳機動車輛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準通知書》效力認定表明,該通知僅有批準通行的作用,不能作為駕駛人具有該車輛駕駛資格的許可文件,由此可推定認定駕駛資格應以駕駛證為標準。一審法院認定楊錦財具有駕駛被保險車輛的資格,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張XX作為粵Z×××××港車輛的實際車主、雄發公司作為粵Z×××××港車輛的登記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楊錦財不具有駕駛中型廂式貨車的駕駛資格,仍允許楊錦財駕駛粵Z×××××港車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返還某保險公司已先行賠付的款項115645.32元,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9日賠付款項到位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但認定楊錦財具有駕駛被保險車輛的資格,張XX、雄發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民二初字第3163號民事判決;
二、張XX、湛港雄發運輸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返還先行賠付的款項115645.32元,并從2014年10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36元、公告費520元,合計325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36元,均由張XX、湛港雄發運輸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春 景
審 判 員 王 偉
代理審判員 林 高 峰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靳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