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原審被告黃XX、邢XX、佳木斯昊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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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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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終538號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0-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區。
負責人: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女,漢族,農民,住佳木斯市。
原審被告:黃XX,男,漢族,XXX捷達出租車承包人兼司機,住佳木斯市。
原審被告:邢XX,女,漢族,XXX捷達出租車車主,住佳木斯市。
原審被告:佳木斯昊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進區。
法定代表人:孫XX,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原審被告黃XX、邢XX、佳木斯昊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4055.9元;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未能認定XXX號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承擔無責任賠償部分系事實認定錯誤。原告發生事故后,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但由于該起事故黃XX駕駛XXX號車,車載鞏士玲、楊XX與楊軍駕駛的XXX號車,車載徐艷玲、白金萍、唐艷相撞,導致XXX號乘車人楊XX、鞏士玲受傷的事故。并由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黃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軍、徐艷玲、白金萍、唐艷、鞏士玲、楊XX無責任。發生事故時應由對方車輛交強險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雙方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賠償。XXX號車雖無責任,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先由該車在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完畢后,不足部分在由我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未能認定XXX號車承擔無責任賠償部分,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判決上訴人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部分應先剔除交強險無責賠償部分后我公司再進行賠償。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黃XX賠償損失,合計8028.70元;二、被告邢XX、昊誠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案件受理費由四被告承擔。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2016年5月13日8時15分許,因XXX號出租車與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尾隨相撞,XXX號出租車乘客原告楊XX及其母親鞏士玲受傷。之后,原告到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門診診治及到佳木斯市中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二級護理,共住院治療8天,產生醫療費合計5055.90元。另查明,DE5935號出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每次出險每人死亡傷殘及意外醫療賠償限額250000元;每次出險每座絕對免賠額100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000元;發生事故時按標的車所承擔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無責任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不負責賠償過錯方(主要責任方)應承擔的賠款。被保險人系被告昊誠出租車公司。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楊XX及其母親鞏士玲乘坐DE5935號出租車與被告昊誠出租車公司之間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邢XX為DE5935號出租車的所有人、車輛掛靠昊誠出租車公司從事營運、實際承包人及駕駛員黃XX均系本案訴爭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運輸途中,被告黃XX未能將原告安全地送達目的地,而致原告及其母親受傷,被告邢XX、昊誠出租車公司、黃XX均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據被告昊誠出租車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作為被告昊誠出租車公司營運的DE5935號出租車的保險人,應當在其承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被告邢XX、昊誠出租車公司、黃XX對不足部分仍須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扣除絕對免賠額100元后,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498.70元。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黃XX賠償經濟損失及被告邢XX、昊誠出租車公司對其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原告的經濟損失數額均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承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黃XX提出的其曾于2016年5月15日為原告墊付放射費660元、掛號費21元,該墊付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返還的抗辯主張,原告對該主張不予認可,且被告黃XX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無法確認原告受傷與本案訴爭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抗辯主張,被告黃XX陳述造成原告受傷的事故發生于其承包XXX號出租車期間,事故發生后其曾帶領原告去醫院就醫診治,及住院病例記載原告乘坐出租車發生車禍,傷及腰部等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經濟損失7498.70元;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XXX號車雖無責任,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先由該車在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完畢后,不足部分再由該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負責賠償。由于該條款是被保險機動車造成受害人損失情況下的賠償規定,本案中XXX號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該車也沒有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所以不應當按照該條款承擔責任。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瑩
審判員 韓國斌
審判員 王雪潔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