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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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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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3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靖縣人民法院 2015-03-12
原告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華安縣。
法定代表人王俊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全輝,福建鷺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苗芬,福建鷺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龍文區。
負責人劉春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武輝,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沈國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全輝、楊苗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孫武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德公司訴稱,2013年11月27日,原告為閩E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28日0時至2014年11月27日24時止。2014年8月8日,葉和躍駕駛閩EXXXXX號車從西陽往梅州城區方向行駛至清涼山入口路段時,與簡洪昌駕駛的閩FXXXXX重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梅州市交警大隊認定,葉和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報告了保險事故,被告也派員到現場進行勘查。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損失有:1、閩EXXXXX號車的拖吊費4580元、施救費8700元、修理費132222元、鑒定費3440元,合計人民幣148942元;2、閩FXXXXX號車的拖吊費5120元、施救費2000元、修理費13540元、鑒定費1190元,合計人民幣21850元,以上總合計人民幣170792元。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由被告賠償。故請求判令:1、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給原告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48942元;2、被告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支付給原告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18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即原告對本案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具備主體資格,應駁回其起訴。二、閩EXXXXX號車在答辯人公司投保汽車損失險及強制險、三者險,故原告應提供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有效的行駛證、駕駛證、體檢證明等材料原件,以此證實不存在保險合同條款里的責任免除事項,否則答辯人依法予以拒賠。三、本案原告訴請賠償損失共計170792元,依法不能成立。1、保險車輛維修費:原告僅提供一份《鑒定結論的更正函》,132222元未扣除更正函中確定的殘值2萬元,或者向答辯人交付維修更換的舊件,故其訴請不能成立。事實上,原告未提交正式的維修發票,足以證明其并未對車輛進行實際維修,其主張維修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根據《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四項的規定,應扣除對方機動車強制險賠償限額后,答辯人才承擔保險責任。2、保險車輛和第三者車輛拖吊費:原告舉證二張于2014年12月4日出具的發票,而本案事故于2014年8月8日發生,答辯人對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及其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已賠償第三者的損失,該發票依法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3、保險車輛和第三者車輛施救費:原告舉證一張金額為1200元和一張金額為2000元(但又注明“付1800元”)的不具有合法性的收據,且該收據載明為清理污油及雜物的費用,并非施救費用。原告提交的2014年12月22日出具的南靖縣金龍進口國產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票,本案事故于2014年8月8日發生在梅州市,明顯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答辯人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也依法提出異議,且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已賠償第三者的損失,故原告訴請明顯不能成立。4、鑒定費:該費用屬于原告的舉證費用,不能由答辯人承擔。5、第三者車輛維修費:原告提供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并無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及修理廠蓋章確認,答辯人對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依法提出異議,而且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已賠償第三者的損失,其訴請依法不能成立。四、關于本案訴訟費,根據《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不屬于答辯人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原告為閩EXXXXX號貨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15日12時至2014年11月15日12時。2013年11月27日,原告又為閩EXXXXX號貨車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人民幣25398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人民幣10萬元)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金額人民幣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28日0時至2014年11月27日24時,該機動車保險單還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2014年8月8日4時35分,葉和躍駕駛閩E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從西陽往梅州城區方向行駛至清涼山入口路段時,由于措施不當,從后與簡洪昌駕駛的閩FXXXXX重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梅州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認定,葉和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簡洪昌無責任。當日,經梅州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由葉和躍承擔閩EXXXXX、閩FXXXXX兩部車的維修費用及道路清污費用;2、其他費用由各自承擔。2015年2月9日,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權益轉讓書,該權益轉讓書載明:其公司客戶王瑞中車輛(車號閩EXXXXX)在被告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輛保險,現該車需要辦理保險理賠,因該車的保險受益人為其公司,其公司特將本次理賠受益人權益轉讓給原告。
事故發生后,2014年8月8日,原告支付了閩EXXXXX號貨車的拖吊費人民幣4580元,2014年12月4日,原告支付了閩EXXXXX號貨車的清理油污及雜物等費用人民幣1200元,2014年12月22日,原告支付了閩EXXXXX號貨車的施救費人民幣7500元。事后,被告及王瑞中委托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閩EXXXXX號車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2014年10月28日,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論意見書(漳價認(2014)損鑒53號),鑒定結論意見為閩EXXXXX號車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13035元,詳見價格鑒定明細表。該鑒定明細表載明:零部件價格為人民幣122225元、維修工時價格為人民幣10810元,合計人民幣133035元。王瑞中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機構重新審核。2014年11月28日,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論更正函(漳價認(2014)損鑒函2號),更正如下:一、結論書中的車物損失鑒定明細表中零部件第87項與第53項重復、第125項與第102項重復,應扣除重復的第87項和第125項,扣除金額813元,零部件價格小計原為122225.00元,更正為121412.00元;維修工時價格10810.00元不變;殘值20000.00元不應在維修費用中扣除,即維修費用總計更正為人民幣132222.00元。二、鑒定中的殘值不在維修費用中扣除,該項價格僅為拆除舊零部件歸屬問題提供價格參考。鑒定費用人民幣3440元(已由原告墊付)。
因事故造成閩FXXXXX號車損壞,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支付了該車的拖吊費人民幣5120元,2014年12月4日,原告支付了該車的清理油污及雜物等費用人民幣2000元(實際當場支付1800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對閩FXXXXX號車作出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經確認,該車的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3540元。另外,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還支付了閩FXXXXX號車的評估服務費1190元。
庭審中,原告同意自行負擔閩FXXXXX號車的機動車強制險賠償限額100元。
另外,根據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強制險和商業險保險單、保險條款、拖吊費發票、清污發票、施救費發票、權益轉讓書、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意見書及鑒定結論的更正函、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修配費發票、閩EXXXXX號車及閩FXXXXX號車行駛證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對其所有的閩EXXXXX號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險,雙方為此簽訂了保險合同,該合同屬有效合同。葉和躍駕駛的閩EXXXXX號車在行駛過程中與簡洪昌駕駛的閩FXXXXX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害和閩FXXXXX號車損害及道路損害,經認定,葉和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簡洪昌無責任。因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屬保險責任,被告應對閩EXXXXX號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付。關于閩EXXXXX號車的拖吊費及施救費問題:該費用系第三方對事故車輛進行施救而收取的費用,雖然發票均為事故發生后開具的,但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證據證實原告并未支付上述費用,故該費用屬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關于清理油污及雜物費用問題:該費用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損害而進行修復的費用,故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關于閩EXXXXX號車的修理費用問題:該車經被告及王瑞中共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該車的零部件價格為121412.00元;維修工時價格10810.00元,維修費用總計為人民幣132222.00元,該費用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該鑒定系由被告及王瑞中共同委托的,鑒定費用3440元也應由被告及王瑞中共同負擔,故鑒定費用應由被告承擔1720元。至于殘值部分,因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由雙方協商處理,故殘值部分由雙方另行解決。關于閩FXXXXX號車的修理費用問題:經被告定損,該車的維修費用為13540元,故該部分損失應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關于閩FXXXXX號車的評估費問題:因該車的損失系由被告定損的,不存在評估費,故該評估費不予支持。關于閩FXXXXX號車的拖吊費問題: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葉和躍承擔閩FXXXXX號車的維修費用及道路清污費用,而拖吊費不屬維修費用及道路清污費用,故該費用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閩EXXXXX號車修理費為人民幣132222元、施救費7500元、拖吊費4580元、道路清污費用1200元、閩FXXXXX號車維修費用13540元、道路清污費用1800元,合計人民幣160842元。另外,原告在庭審中同意自行負擔閩FXXXXX號車的機動車強制險賠償限額100元,應予準許。雖然商業險的受益人是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但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已將權益轉讓給原告,現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鑒定費人民幣3440元,因該鑒定系由被告及王瑞中共同委托的,鑒定費用3440元也應由被告及王瑞中共同負擔,故鑒定費用應由被告承擔17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支付給原告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人民幣16074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原告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鑒定費人民幣1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716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1858元,由原告漳州瑞德運輸有限公司負擔9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沈國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絢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