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達旅游出租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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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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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1民終729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6-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負責人:陳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女,員工,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通達旅游出租汽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區。
法定代表人: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員工,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西安通達旅游出租汽車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6)陜0113民初80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一項中賠付保險金17980.2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通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通達公司所有的陜A×××××號出租車,出險時駕駛員為朱紅英,該駕駛員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因此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拒賠商業險,原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被保險人投保時加蓋公章的投保單、條款告知書的原件,以此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向通達公司履行了條款告知義務。根據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五條第七款第五項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根據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適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也就是說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中均規定,駕駛出租車輛必須持有合法取得的從業資格證。雙方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履行了保險免責條款告知義務,那么保險條款中的免責規定就應當對通達公司具有約束力,通達公司是出租車公司,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車經營者必須雇傭,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通達公司明知朱紅英無出租車駕駛資格證還雇傭其駕駛出租車輛,違反行業規范、無視保險條款,雇傭未經培訓和考核的駕駛員也是對公眾安全的不負責,原審法院認為朱紅英取得了相應的駕駛資格(B2駕照),具有駕駛涉案車輛的能力,卻未考慮涉案車輛為營運性的客運車輛,而不僅僅是一輛機動車,因此,不能因其具備駕駛資格就認定其駕駛營業客運車輛為合法的情形。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通達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對方投保商業三者險即車輛損失險,通達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請求權,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涉案車輛駕駛員朱紅英雖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但取得駕駛資格證,保險公司理應理賠,原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達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通達公司經濟損失21940.7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通達公司為陜A×××××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2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70000元)等商業保險。被保險人均為通達公司。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止。前述保險免責條款載明,駕駛出租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通達公司在《投保人條款說明書》投保人聲明欄處簽章。2015年9月3日17時10分許,楊博智駕駛陜A×××××號小型轎車,沿西灃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泛想車城門口處左轉彎時,適逢朱紅英駕駛陜A×××××號出租車沿西灃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發生碰撞后,陜A×××××號車又與對向行駛的宋智輝駕駛的陜A×××××號小型轎車相撞,致三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大隊認定,楊博智負事故同等責任、朱紅英負事故同等責任,宋智輝無責任。事故發生時,朱紅英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但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上述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陜A×××××號車定損37807.75元,對陜A×××××號車定損7299.5元。某保險公司已賠償通達公司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庭審中,通達公司提交了陜A×××××號車的維修費發票及拖車費發票,顯示維修費用為7074.5元,拖車費400元。通達公司另提交了陜A×××××號車維修費發票及拖車費發票,顯示維修費用為35607元,拖車費400元。因通達公司未投保不計免賠險,通達公司同意某保險公司按照10%免責。經詢,通達公司稱就陜A×××××號車車損,楊博智已向其賠付3500元,其同意扣減該部分金額。原審法院認為,通達公司為陜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通達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案涉交通事故,屬于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責任范圍。陜A×××××號車駕駛人朱紅英雖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但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B2駕照),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能力,故某保險公司以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為由拒賠,實為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行為,依法不予采納。故某保險公司理應向通達公司賠償保險金。就賠償的具體金額,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陜A×××××號車和陜A×××××號車的定損金額與實際維修金額和拖車費金額相差不大,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陜A×××××號車車損應從車輛損失險項下賠付,該車維修費和拖車費共計7474.5元,該金額減去楊博智向通達公司賠付的3500元,剩余3974.5元,再乘以90%(扣除10%免賠額)為3577.05元。陜A×××××號車車損應從商業三者險項下賠付,該車維修費和拖車費共計36007元,該金額扣減某保險公司已賠付的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及陜A×××××號車方應承擔的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為32007元,該金額乘以事故責任比例50%為16003.5元,該金額再乘以90%(扣除10%免賠額)為14403.15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西安通達旅游出租汽車公司保險金17980.2元;二、駁回西安通達旅游出租汽車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投保單的原件,證明某保險公司跟通達公司簽訂了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并告知了免責條款。通達公司對投保單的真實性認可,但表示保險條款內容不清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本案交通事故予以理賠。
本院認為,通達公司為陜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通達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案涉交通事故,屬于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責任范圍。陜A×××××號車駕駛人朱紅英雖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但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B2駕照),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能力,故某保險公司以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為由拒賠,實為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行為,本院不予采納,故某保險公司理應向通達公司賠償保險金。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向紅
審 判 員 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 魏 哲
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