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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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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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終字第172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田XX。
委托代理人:劉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5)金義商初字第29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黃XX就車牌號為浙G×××××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9330元)、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止。2014年5月28日14時許,周濤駕駛皖11/09626號變型拖拉機在義烏市香溪路上崇山路口追尾撞上黃XX駕駛的浙G×××××號小客車,小客車又撞上前方茍云菲駕駛的變更車道的浙G×××××號重型自卸貨車。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義公交簡易認(2014)第00192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周濤負主責,茍云菲負次責,黃XX無責。經周濤方車輛的保險人即太平洋財險義烏支公司的定損,認定本次事故造成浙G×××××號車損失總計為23000元。
黃XX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黃XX車輛損失合計人民幣230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黃XX為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陪險等,我方愿意在行駛證與駕駛證有效的前提下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訴訟費不在保險范圍內。本車無責,應該優先向主責方和次責方追償,黃XX要求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應當提供主責方和次責方的車輛信息和保險信息,索賠權益轉讓書、代位求償授權書等材料。對賠償項目沒有異議,認可23000元,但考慮到今后追償需要請求法庭核實。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庭審中,雙方對車損金額無異議。主要爭議在于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無責的情況下,可否向保險人主張賠付的問題。車輛損失險非責任保險,其目的在于及時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原因受損的損失。本案黃XX選擇通過合同之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黃XX的訴請,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辯解,不予采信。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黃XX保險金人民幣23000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要求黃XX向其提供被追償人的必要信息,未保護其合法權益,增加了其義務。本案中黃XX并未向其提供足夠的文件資料與相關追償信息,一審法院在此前提下判決其向黃XX先賠付后代位追償,于法相悖。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黃XX答辯稱: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有義務保護其合法權益。其本人也去拉過被追償人的信息,但沒有能力拿到。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舉出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黃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黃XX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付的權利。黃XX提供被追償人的必要信息并非保險公司賠付的法定和約定義務,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在黃XX未提供被追償人必要信息的前提下,判決由其先行賠付于法相悖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樓淑馨
審判員應倩
代理審判員鄭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