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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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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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終字第28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
代表人:王愛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農民。
委托代理人:丁XX,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21日0時30分許,原告雇傭的司機史計鎖駕駛冀B×××××號自卸貨車沿曹妃甸區(qū)一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三加北橋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王鳳金駕駛的無號牌貨車相撞,致史計鎖受傷、車輛受損。該交通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十一大隊認定,史計鎖負事故主要責任。該事故給史計鎖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48812.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護理費1460.16元,誤工費1460.16元,共計52512.43元。史計鎖系原告雇傭的司機,對于史計鎖的各項損失52512.43元,原告已經全部賠付。另查明,原告王XX系冀B×××××號自卸貨車車主,并于2013年2月1日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保險,該保險期間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承保險種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并約定不計免賠,該保險金額為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當得到賠償。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王XX的司機史計鎖的駕駛證及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合法有效,原告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事故車輛具有有效的行駛資格,本院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guī)定,原告王XX訴請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保險金后,有權就應由事故三者方賠償的金額行駛代位求償權。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系原告王XX因本次事故實際支出的費用,本院予以確認。遂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償付原告王XX保險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1、在一審判決中,被上訴人主張的車上人員險是針對車主對司機所承擔的責任進行保險賠償的一種險種,在本案中交警隊認定我司承保車輛的司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我司只對雇主所承擔的責任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guī)定,史計鎖是被上訴人所雇傭的司機,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著重大過錯,因此應相應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我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亦應降低,一審判決我司承擔了全部保險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根據保險合同應剔除非醫(yī)保用藥,一審法院未予剔除。綜上,請二審發(fā)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上訴人提交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合法有效,王XX就其司機的全部損失均予以賠償了,所以上訴人應該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實際損失,被上訴人王XX投保了車上人員損失險(司機),并加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5萬元,雖然司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第19條規(guī)定,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保險人實際損失,一審法院判決合法合理,被上訴人認為應該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上訴人主張車上人員險賠償款并無不妥。醫(yī)療費系治療交通事故傷所花費的必要合理費用,上訴人應予負擔。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常榮印
代理審判員趙君優(yōu)
代理審判員孫申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