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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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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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滄民終字第107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苗XX。
委托代理人:生XX、黃XX,河北騰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苗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4)滄民初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7月27日13時55分,王強駕駛冀J×××××小型轎車沿鄉間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滄縣南屯路段時,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與路邊石墩相撞后,方向失控開入玉米田中,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滄縣交警隊認定,王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以上事實均予以認可。
原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苗XX提交證據的1、2、3、項予以認可,對苗XX提交證據的4、5、6、7項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
另查明,2014年4月16日,苗XX就冀J×××××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的保險仍在保險期間內。
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苗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雙方簽有保險合同,苗XX并按規定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當苗XX所投保險車輛出現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依合同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投保車輛發生事故給苗XX造成了損失,現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9022元并提交公估報告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雖認為損失數額過高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河北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具備合法鑒定資格的機構,對其出具的XDFY-2014105號公估報告,予以采信。故苗XX的要求合法,證據充分,對苗XX要求賠償車輛損失49022元的主張予以支持;苗XX主張因鑒定車輛損失花費2450元并提交交款票據予以證實,其要求合法,故對其此項主張予以支持;苗XX要求800元施救費的主張,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施救,從而減少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損失,本案中,事故發生后,駕駛者無法確定車輛是否還能行駛和是否符合上路行駛的標準,為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苗XX找相應的救援機構進行施救,于情于理并無不妥,故對其此項主張,予以支持;苗XX主張拆檢費2000元,并提交票據予以證實,故對其此項主張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苗XX賠償金54272元。本案受理費579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理由:1、雖然鑒定機構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為49022元,但我方認為有部分損失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也未在鑒定報告中簽字確認,且鑒定報告中的部件損失金額偏高。2、鑒定機構只對該車輛的損失作出了結論,未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作出結論。從我方對現場查看的照片看出,該車輛的受損部位均為車輛前部,而鑒定報告中出現了該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這不符合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車輛的全部損失由上訴人承擔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苗XX辯稱,上訴人提到的車輛損失情況,因為車輛撞橋墩之后造成了托底,故車輛前后都有損失。上訴人提到的爭議金額,是有法院聘請的鑒定機構鑒定的,過程中上訴人全程跟蹤,故我方認為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有理有據,應當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鑒定機構認定的車輛損失是否應全部由上訴人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且有證據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本案中,上訴人雖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河北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具備合法鑒定資格的機構,其出具的XDFY-2014105號公估報告,委托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雖然,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一組照片反映車輛的前端受損,但并不能排除因車輛拖底而造成車輛后底部受損,故對該組照片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按照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珍
審判員沈東波
審判員高寶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周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