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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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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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終23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任少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風光,河南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闞士虎,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勝利,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某保險公司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豫0825民初19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風光,被上訴人遠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勝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掛半掛車在被告處辦理了機動車輛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投保車輛損失險216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0日0時起至2016年10月9日24時止。
2016年5月30日1時30分許,原告車輛駕駛員侯玉東駕駛豫H×××××/豫H×××××掛半掛車從西安市沿312國道駛往彬縣方向,行駛至1624km+500m處追尾撞于柳銀春駕駛的陜D×××××/陜D×××××掛半掛車尾部,致侯玉東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處理,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彬公交認字(2016)第05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玉東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8000元,原告的豫H×××××牽引車的車輛損失在訴前經原告申請雙方選擇由法院委托焦作市金博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147705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700元。由于在理賠問題上雙方形不成一致意見,故訴請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584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原告遠華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車輛承擔全部責任,故原告遠華公司支付的施救費、評估費及車輛損失合計15840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遠華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58405元。案件受理費3468元,減半17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對原告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結論認定與車輛市場實際價值出入較大。目前未讓上訴人定損,單方委托鑒定,上訴人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上訴請求:改判(2016)豫0825民初195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減少30000元。
被上訴人遠華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維持。一審鑒定時雙方在法院技術科主持下共同協商選定的鑒定機構,資質合法評估價值公平,應作為有效證據,且一審庭審中上訴人認可該鑒定結論,并未提出異議。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本案鑒定結論是否合法有效。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判決依據的車損評估報告,程序不合法,不科學,結論不客觀。車損評估過高,希望減損30000元。
被上訴人遠華公司認為,評估采價是向多家大型修理廠詢問的,價值符合市場價值。其他主張及理由與其答辯意見相同。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涉案評估結論書是當事人雙方選擇由法院委托焦作市金博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該鑒定機構依法登記且具備資質,評估人員亦具備相應鑒定資質,該評估結論書詳細列出了修理和更換項目,并附有相關照片,能客觀反映出事故車輛車損情況,且一審中上訴人亦未對該評估結論書提出異議,故該評估結論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受損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并無不當。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人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賈文宇
審判員焦紅萍
審判員 米新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