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史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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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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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12民終11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鐵嶺市經濟開發區。
負責人:馬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楊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XX,男,漢族,現住開原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史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開原市人民法院(2016)遼1282民初8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庭前閱卷并詢問當事人后決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轉押協議真實性無法確定,并且無法找到轉押協議中簽字的齊峰,不能證明該車輛為史XX所有,史XX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2、本案涉及民事又涉及刑事,應“先刑事后民事”,待刑事案件結束后再對民事部分進行審理。
一審被告辯稱
史XX辯稱,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史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史XX所有的閩XXXXXX號奔馳轎車于2015年7月1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電銷商業險。該車于2015年9月丟失,在開原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報案,至今該車沒有找到。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賠償款等共計40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史XX于2015年7月10日對閩XXXXXX號奔馳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電銷商業險,被保險人為史XX,機動車所有人為林淑金。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盜搶保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其中機動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36.7792萬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10日零時起至2016年7月9日二十四時止,保費8944.88元已交納。同日某保險公司向史XX告知并交付保險單及附件,史XX簽字確認。另查明,史XX于2015年6月22日與齊峰簽訂轉押協議書一份,內容為:由齊峰將閔AXXXXXX奔馳車一輛轉押給史XX,轉押金額為人民幣22萬元,此車齊峰保證不是盜搶車輛。史XX于2015年9月14日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所有的奔馳轎車(閩AXXXXXX)在自己家樓下的車庫中丟失,公安機關于2015年11月3日向史XX送達開原市公安局鐵公(開)刑立告字【2015】921號立案告知書“史XX奔馳轎車被盜案有犯罪事實,決定立案偵查。”史XX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理賠款4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史XX、某保險公司依法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某保險公司主張史XX不是原車主,投保時沒有告知是抵押的車輛,并且懷疑史XX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搶劫、搶奪而拒絕理賠,一審法院認為史XX雖然不是原車主,但是經過抵押占有使用該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史XX非法占有使用該車輛及該車因經濟糾紛而被搶劫搶奪,公安機關已對史XX車輛被盜丟失立案偵查,因此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史XX機動車盜搶保險金36.7792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7300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史XX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史XX已經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關于史XX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一節,史XX為其與某保險公司之間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無論史XX是否為閩AXXXXXX車輛的所有人均不影響某保險公司向史XX履行保險義務,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史XX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應“先刑事后民事”,待刑事案件結束后再對民事部分進行審理一節,根據保險合同《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本案中,開原市公安局已經于2015年11月3日向史XX出具了《立案告知書》,閩AXXXXXX車輛已經超過60天未查明下落,符合上述保險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約定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可以在該刑事案件破獲后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宏莉
代理審判員 周新蕊
代理審判員 李小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彭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