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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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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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商終字第5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
負責人:姜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及XX,男,漢族,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山東廣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廣饒縣人民法院(2014)廣商初字第5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及XX,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中,原告為證實自己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保險條款各一份,發票二份,擬證明原、被告雙方在2013年1月23日建立保險合同關系。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及損失情況,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證據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一份,擬證明原告因該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為24397元、造成第三者損失20000元。
證據四,修車費發票三份、施救費發票一份,擬證明原告因該次交通事故支出的車輛維修費24397元、施救費800元。
證據五,第三方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因該次事故支付第三方地磅維修費20000元。
證據六,拆檢費單據一份,擬證明原告因修車支出拆檢費1000元。
證據七,鑒定費單據一份,擬證明原告因鑒定支出鑒定費1500元。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了以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證據四、證據六、證據七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鑒定的項目及價格有異議,對車輛的前風擋及內部器件有異議。證據五需要向第三方核實。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一,被告無異議,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證據二、證據四、證據六、證據七,被告對真實性均無異議,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證據三,被告雖有異議,但無證據支持其主張,故予以采信。證據五,其內容能夠與證據三相印證,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予以采信。
原審法院根據采信的證據證明的事實及庭審查明的情況,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原告系魯ETM×××吉利小型客車車主。2013年1月23日,原告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期限自2013年1月24日0時至2014年1月23日24時,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2013年5月24日10時30分,原告駕駛魯ETM×××小型客車行駛至青墾路西水路口南1000米處,因躲避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第三人廣饒縣中亞加油站的地磅損壞。事故發生后,廣饒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第37052313013002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7月28日,廣饒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東廣價字(2014)第00000120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24397元、地磅損失為20000元。原告支出施救費800元、拆檢費1000元、鑒定費1500元。另原告已將地磅損失賠償款20000元向第三人廣饒縣中亞加油站支付。被告對原告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至今未予賠付。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系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在保險期內,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發生損失,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被告對保險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4397元,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第三人地磅損失20000元,已經鑒定機構確認數額,且原告已將該款向第三人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該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應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余款從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拆檢費1000元、鑒定費1500元,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李XX投保車輛魯ETM×××損失24397元、第三者財產損失20000元(其中2000元自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18000元自商業險賠償限額內支付)、拆檢費10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4689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972元,減半收取48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原審對涉案車輛損失數額認定事實不清。首先車輛損失鑒定系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其次鑒定結果過高有失公允,事故車輛修復費用遠遠低于鑒定價格,被上訴人獲得額外收益,違反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因此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評估價格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2、被上訴人的拆檢費、鑒定費等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間接損失于法無據。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李XX答辯稱,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被上訴人提供證據充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二審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原審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各項損失費用共計46897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原審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的損失數額認定及鑒定程序問題。上訴人認為本案鑒定是由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本院經審查,在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將涉案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認證結果報告”作為證明涉案車輛損失及造成第三者損失數額的證據提交,并經被上訴人質證,被上訴人在原審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鑒定的項目及價格有異議,對車輛的前風擋及內部器件有異議”,對此,上訴人在本案一、二審期間既未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亦未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并且我國現行生效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對鑒定是由當事人單方委托作出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性進行審查后,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使用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本案車輛損失鑒定結果過高,被上訴人獲得額外收益,本院不予采信,原審程序合法。
關于本案的拆檢費、鑒定費問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拆檢費、鑒定費等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不應承擔。二審中,上訴人并未提交相應的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的拆檢費、鑒定費屬于合同當事人為確定保險事故保險標的的價格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秀梅
審判員 晉軍
代理審判員 李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