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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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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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89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
負責人:毛XX,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10樓。
負責人:龔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XX,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
上訴人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以下簡稱九頭鳥黃陂分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1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9日7時許,張XX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鄂a×××××號貨車沿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湖泗街鄉村道湖泗街往熊三海方向行駛至熊三海灣路段時,遇鄭高峰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對向行駛過來,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鄭高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認定,張XX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且在事故發生后沒有搶救傷者、沒有報警,駕駛事故車輛逃離了事故現場,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7月25日,鄭高峰提起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鄭高峰損失27475元。某保險公司已于2014年11月4日支付了賠償款。
原審法院另查明,鄂a×××××號貨車系張XX所有,掛靠于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名下。鄂a×××××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其保險期間為2013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4年5月27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張XX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與鄭高峰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索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F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鄭高峰進行了賠償,故其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鄂a×××××號貨車掛靠于九頭鳥黃陂分公司,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應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由張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27475元,并從2014年11月4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至判決確定之日止;二、由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減半后收取的一審案件受理費243元,保全費320元,由張XX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九頭鳥湖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對于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起訴,訴求上訴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任何法律依據。在該案一審階段,已查明本案事故車輛鄂a×××××號貨車系被上訴人張XX所有,掛靠于上訴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名下,且上訴人已提交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一份已證明該車由張XX自主經營。本案中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被上訴人鄂a×××××號車駕駛員張XX的侵權行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27475元,且已實際履行,張XX作為侵權人,無論從整體上分析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保險條款。還是從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來考慮,致害人張XX理應承擔終局性的賠償責任。上訴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并非交通事故侵權人,也不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人,駕駛員張XX無證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與其沒有關聯性。另,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而非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目前我國無任何法律法規規定掛靠公司應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要求該運輸公司對墊付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2、原審法院混淆了侵權人和連帶賠償責任人的概念,導致法律適用錯誤。原審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判令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引用的唯一法律條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款中已明確指向保險公司追償對象為侵權人,上訴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侵權行為,理所當然不是侵權人,要認定掛靠單位為交通事故侵權人其行為的構成要件同樣應符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有損害事實發生;侵權行為屬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行為人必須同時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那么,針對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其行為顯然不具備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上述四個構成要件。首先,從主體上看,肇事司機或該車輛的實際支配人才是侵權行為的行為人,肇事車輛的登記掛靠單位不是交通肇事的行為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主體。其次,從因果關系上看,掛靠單位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再次,從主觀上看,掛靠單位管理掛靠車輛,其目的就是使一些個人從事經營的車輛,能納入道路運輸行業統一管理的范圍,辦理相應的營運手續。因此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都不可能是掛靠單位主觀上的過錯所致,如果以此來認定掛靠單位存在主觀過錯,缺乏理論依據。無論從我國現行法律上來看還是法學理論來看,被掛靠單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雖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顯然不是侵權人。同理,連帶責任的產生原因多樣,并不必然都是由侵權行為所產生。原審法律混淆侵權人和連帶責任人的概念,導致原審法律適用錯誤,判決結果與法律價值南轅北轍。綜上,某保險公司追償對象僅僅應該為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張XX,將上訴人列為追償對象并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任何法律和法理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張X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上訴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某保險公司追償對象應為侵權行為人張XX,九頭鳥黃陂分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索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張XX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與鄭高峰發生交通事故,鄂a×××××號貨車系張XX所有,掛靠于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名下,該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現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鄭高峰予以了賠償,故原審認定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應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九頭鳥黃陂分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6元,由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子岑
審判員龔治國
審判員蹇鵬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