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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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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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三終字第4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委托代理人:薛X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2014)叢民初字第4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3月30日,劉XX為自己所有的冀D×××××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7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3月30日。2013年12月23日2時15分許,鄭會生駕駛冀D×××××號客車,沿聯紡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光明大街交叉口東口時,為躲避右側車輛不慎撞倒道路中心隔離護欄,造成護欄及轎車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邯鄲市公安交警支隊一大隊事故中隊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鄭會生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關于事故車輛的損失原告向邯鄲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該中心鑒定事故車輛的損失額為474835元。劉XX支付評估費10000元,賠償護欄損失6500元。
另查明,駕駛人鄭會生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一天后鄭會生到事故處理部門說明了情況。該事故經交警龔軍澤調解處理完畢。
再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墜落;……第七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關于責任免除第十四條第六項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庭審中,鑒于某保險公司對劉XX單方所做的車損鑒定提出異議,原審法院釋明該公司如申請鑒定,庭后五日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原審法院認為,劉XX為自己所有的冀D×××××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并以劉XX為被保險人,雙方依法成立了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碰撞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及本車損失,人保邯鄲分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對劉XX進行保險理賠。關于雙方爭議的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問題,事故認定書載明駕駛人是鄭會生,雙方對事故認定書系事故處理部門出具均無異議,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認定書,故該事故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臨漳縣檢察院理賠及技術鑒定中心對辦案交警龔軍澤所做的詢問筆錄中,龔軍澤表示本人未出現場,聽說現場無駕駛人,結合鄭會生在事故發生一天后到交警部門陳述情況的事實,只能說明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離開現場,但并不能直接得出鄭會生不是駕駛人的結論。某保險公司辯稱駕駛人系劉XX的兒子,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院不予采信。故涉案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以事故認定書認定為準。另關于某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問題,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在劉XX投保時就免責條款向其進行了提示,并對條款的內容作出明確說明,故該公司責任免除的辯稱該院不予采信。關于被保險車輛的車損,事故發生后,劉XX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且在法院向其釋明后,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故劉XX的車損以鑒定結論確定的474835元為準。劉XX主張的鑒定費10000元,是為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劉XX對被撞壞的道路護欄進行的賠償65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付2000元,其余4500元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進行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內給付劉XX保險理賠款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給付劉XX保險理賠款450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給付劉XX保險理賠款48483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7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的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并非真實的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上的簽字并不是事故認定書出具人龔軍澤的簽字,而是偽造的。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雖然是格式條款,但是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履行了告知義務,特別是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開庭時,被上訴人也認可了免責條款,一審法院以免責條款無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是錯誤的。三、關于被上訴人單方所做的車損鑒定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鑒定的必須有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依法選擇鑒定機構,不應以上訴人沒有按時提交鑒定申請為由而認定該鑒定結論。綜上,一審法院在虛假事故認定書的基礎上,依據免責條款和鑒定結論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劉XX口頭答辯稱,一、本案事故是真實的,交警隊出具的有效認定書予以認定,并且一審法院到交警部門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進行了核實。二、上訴人所說的免責條款,被上訴人并未認可,該條款系格式條款,應作出不利于對方的解釋,且在投保時,上訴人并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三、關于鑒定結論,上訴人在一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并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并且在庭審時,審判長已告知其庭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但其仍未提交,應視為放棄申請鑒定的權利,上訴人并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來證明該鑒定結論所鑒定數額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認定書是虛假的,不能作為查清案件的事實依據同。本院認為,鄭會生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發生后,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出具了第20131223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訴人人保邯鄲分公司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對該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確系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出具。故,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證明力予以確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鑒定結論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劉XX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且在原審法院向其釋明后,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鑒定申請,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行為應視為對申請鑒定權力的放棄。故,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車輛價值鑒定申請書》,要求對事故車輛發生事故時實際價值進行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劉XX的車損以鑒定結論確定的474835元為準并無不當。關于免責條款是否產生效力的問題。本院認為,在原審庭審筆錄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答辯中稱,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劉XX兒子劉偉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報案。被上訴人劉XX已在事故發生后采取了相關措施,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聶亞磊
代理審判員趙玉劍
代理審判員郭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