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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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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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04民終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寧夏固原市。
負責人周世鳳,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鵬,男,生于1983年2月20日,漢族,大學文化,該支公司職員,住寧夏固原市原州區。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生于1979年11月27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寧夏固原市原州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2015)原民商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鵬、被上訴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3月15日,楊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實際所有的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投保了保險。投保時楊XX只是在保險回執上簽了字,保險回執上記載有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四個保險險種及保險金額,但未記載火災爆炸損失險及保險金額。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告知楊XX有關火災爆炸損失險的情況,亦未就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向楊XX作出明確告知、提示。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18日0時至2015年3月17日24時,保險金額為312600元。2015年1O月17日04時41分,楊XX駕駛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定武高速由紅寺堡區向鹽池方向行駛到距孫家灘收費站1公里處時發生火災,造成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部位受損。事故發生后,楊XX為車輛施救支付了施救費9088元,為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支付了賠償費2200元。后楊XX單方委托寧夏壹港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損失進行了鑒定評估,鑒定評估意見為:車輛肇事之前的評估價值213000元。楊XX支付了鑒定評估費3500元。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向楊XX支付保險金。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不申請對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評估。
原審認為,本案中,楊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起事故屬于保險事故,楊XX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應當向楊XX支付保險金。某保險公司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保時未向楊XX告知有關火災爆炸損失險的情況,楊XX不能確定其是否投保了該保險,同時,某保險公司亦未就免除己方責任的格式條款向楊XX作出明確告知、提示,有關免除其責任的格式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根據公平原則、誠信原則,視為本起事故符合車輛損失保險賠償的條件和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楊XX保險金。寧夏壹港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系有相應資質的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某保險公司認為該公司鑒定評估的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損失數額過高,但既不申請重新鑒定評估,亦未提交證據予以推翻,本院對該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評估意見予以采信,確認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主損失為213000元。某保險公司對楊XX支付的施救費9088元、路產損失賠償費2200元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楊XX支付的鑒定評估費3500元系進行鑒定評估的必要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向楊XX支付。楊XX的損失為:車輛損失213000元、支付的施救費9088元、支付的路產損失賠償費2200元、支付的鑒定評估費35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楊XX保險金222088元(213000元+9088元),在寧DXXX69號(寧D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楊XX2200元,共計224288元。楊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227790元,查明的楊XX損失共計227788元,對超出227788元的部分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關于其應當在自燃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楊XX損失的抗辯證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楊XX支付保險金共計224288元;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楊XX支付原告楊XX支付的鑒定評估費3500元;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59元(原告楊XX已預交47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不服,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上訴人一審提交的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為:1.本人已經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易用,沒有異議,申請投保。2、以上填寫的內容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閱合同的依據。確認后被上訴人在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足以證明上訴人已就投保險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條款及免賠事項均已做到明確告知義務。因此對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應以投保險種的自燃險保險金額為上限,上訴人應在自燃保險金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應在車輛損失項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以自燃險保險金額143796元由上訴人予以賠償;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楊XX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楊XX投保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為:1.本人已經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2、以上填寫的內容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閱合同的依據。楊XX在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楊XX主張的車輛損失應依何種險予以理賠。從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記載的內容來看,楊XX對涉案車輛并未投保自燃損失險。且從楊XX一審提供的吳忠市公安消防支隊紅寺堡區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記載的內容來看,車輛起火原因不明,也不符合合同中關于自燃損失險的相關規定。因此,某保險公司提出對涉案車輛損失應以自燃險保險金額143796元賠償無事實依據,某保險公司應在楊XX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受理費317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陳君禮
審判員高睿
審判員李鳳玲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