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縣大昌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運銷分公司、王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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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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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10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魏縣。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縣大昌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運銷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昌汽貿)。地址:魏縣。
負責人:皇甫XX,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1987年8月6日。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李志鴻,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魏縣人民法院(2014)魏民初字第8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日1時許,黃立永駕駛孟瑞江所有的冀E×××××號貨車沿廣宗縣開發(fā)區(qū)北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至與325省道56公里的交叉路口處向左拐彎時,與沿325省道由東向西行駛的郭曉磊駕駛王XX所有的冀D×××××號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廣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曉磊、黃立永分別負本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大昌汽貿作為被保險人為冀D×××××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不計免賠等險種。在訴訟中因被告不服原告在訴前單方申請對其車輛修復費用的評估結論,申請對原告的冀D×××××車的修復費用重新評估,經(jīng)邯鄲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為85770元,原告為被告墊付鑒定費2500元。該事故給二原告造成的損失為:1、冀D×××××車修復費85770元;2、冀D×××××車發(fā)生事故后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費39600元;3、吊拖車費7500元;4、施救費5000元;5交通費4000元;6、第一次鑒定費7600元,共計149470元。另原告為被告墊付鑒定費2500元。
原審認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壞,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認可。經(jīng)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原告的損失149470元,首先應由對方的冀E×××××號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即147470元再按照責任的比例由被告在冀D×××××車投保的商業(yè)險內承擔50%,即73735元。另50%應由對方車輛承擔。被告辯稱其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停運損失的請求,因未提供相關的證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二原告各種損失73735元,重新鑒定費2500元,共計76235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10元,由二原告負擔936元,被告負擔1674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主要稱:1、在原審過程中,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程序明顯存在錯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的損失首先應當由本次交通事故中對方車輛冀EXXX61所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我方理賠剩余本車損。而本案被上訴人未向事故對方車輛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先向我方主張權利明顯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不應當受理本案;2、原審法院在原判決中認定交通費4000元,停運損失費39600元,由我公司承擔無法律依據(jù)。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該項費用;3、原審判決認定第一次車輛損失鑒定費由我公司承擔沒有法律依據(jù)。首先第一次評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次經(jīng)法院依法委托的評估程序合法,原審法院依法采納了第二次的鑒定結論,未采納第一次鑒定結論,故不應當再認定兩次鑒定所產(chǎn)生的鑒定費由我公司承擔。請求:1、依法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共計48135元(差額為28100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所查事實與一審一致。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造成被上訴人大昌汽貿的車輛損壞,事故認定為雙方負同等責任,雙方均認可。
關于上訴人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上訴稱應首先向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用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后,不足部分再由其賠付,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大昌汽貿的車輛停運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該項費用問題。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大昌汽貿事故車輛的停運損失不屬自己與保險公司所約定的保險內容,被上訴人大昌汽貿要求上訴人承擔此損失,既無合同約定,又無法律依據(jù),故對被上訴人大昌汽貿要求上訴人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承擔此損失,不應支持。
關于上訴人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大昌汽貿交通費4000元不應承擔問題,本院認為,該案僅造成車損,而被上訴人大昌汽貿的吊拖車費、施救費以及鑒定費已發(fā)生21000元,故其再主張交通費4000元,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上訴稱第一次鑒定費不應由其承擔問題。本院認為,第一次鑒定車損為95060元,第二次鑒定為85770元,二者所差不大,故兩次鑒定費用,均應有上訴人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大昌汽貿損失為:1、冀D×××××車修復費85770元;2、吊拖車費7500元;3、施救費5000元;4、第一次鑒定費7600元;5、第二次鑒定費2500元,上述共計為108370元。減去對方強險部分2000元,不足部分的損失為106370元,按照責任的比例由上訴人人保財險魏縣支公司在冀D×××××車投保的商業(yè)險內承擔50%,即53185元。
本案是被上訴人大昌汽貿起訴自己所承保的保險公司,故本案案由應定為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將案由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妥,應予糾正。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魏縣人民法院(2014)魏民初字第85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被上訴人大昌汽貿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魏縣人民法院(2014)魏民初字第85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二原告各種損失73735元,重新鑒定費2500元,共計76235元”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被上訴人大昌汽貿、王XX損失53185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由魏縣大昌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運銷分公司負擔4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蓋自然
代理審判員趙玉劍
代理審判員郭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