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恒景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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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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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隨州中民二終字第0015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朱謙,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權(quán)限:代為參加訴訟,代為調(diào)解、和解,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收法律文書),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隨州市恒景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天貴,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曉迪(代理權(quán)限:代為調(diào)解、和解,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收法律文書),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隨州市恒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景運輸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鋒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呂丹丹、代理審判員張歡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少俊,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曉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原告恒景運輸公司訴稱:2014年7月1日,我公司司機宮世武駕駛我公司所有的鄂S×××××號牽引車、鄂S×××××掛車在廣東省韶關(guān)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報廢,宮世武受傷致殘,經(jīng)交警認定該事故由宮世武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已賠償宮世武全部醫(yī)療費及其損失。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我公司各項損失共計580679元,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認為不能認定車損為全損,其中發(fā)動機部分沒有達到全損標準,應依據(jù)實際損失具體認定,且車損部分的受益人為東風財務公司,原告應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其取得車損受益權(quán)的證據(jù);車上人員損失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其損失,關(guān)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宮世武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其存在過錯,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不予支持,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1日14時50分,宮世武駕駛恒景運輸公司所有的鄂S×××××號牽引車鄂S×××××掛車從沙溪往烏石方向行駛,與相對方向行駛由謝勛凱駕駛的粵R×××××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宮世武受傷及車輛翻下路側(cè)外損壞的交通事故。7月2日,韶關(guān)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區(qū)三大隊作出(2014)第D1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宮世武負全部責任,謝勛凱無責任。
宮世武受傷后入粵北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7月8日出院,住院7天,用醫(yī)療費8619.01元。7月9日轉(zhuǎn)入隨州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21天,用醫(yī)療費21639.17元。2014年10月24日,隨州中意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宮世武的傷情作出隨中司鑒所(2014)法鑒字第3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宮世武因交通事故致腰椎骨折,構(gòu)成拾級傷殘,致左前臂損傷及后遺癥構(gòu)成拾級傷殘,致左膝部損傷及后遺癥構(gòu)成拾級傷殘;2、傷后誤工損失240日,一人護理90日;3、后期促進骨質(zhì)生長,復查及取內(nèi)固定物費用擬定為7000元。宮世武支付鑒定費1300元。2015年5月4日,某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對宮世武的傷殘程度、誤工及護理時間進行重新鑒定。5月25日,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作出鄂中司鑒(2015)法鑒字第6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損傷:左側(cè)尺橈骨多處骨折導致左上肢活動功能部分喪失,評定為10級傷殘;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達1/3以上,導致腰部活動受限,評定為10級傷殘;左脛骨外側(cè)平臺及髁間嵴骨折+膝后交叉韌帶損傷導致左下肢活動功能部分受限,評定為10級傷殘;綜合評定為10級,賠償指數(shù)為14%。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宮世武所受傷的傷殘程度為10級,賠償指數(shù)為14%;康復及休息時間為傷后210日,護理時間為60日(含取內(nèi)固定住院時間)。宮世武于為農(nóng)業(yè)戶口,其次女宮玉君于恒景運輸公司與宮世武之間計算的經(jīng)濟損失還有:殘疾賠償金24828元(8867元/年×20年×14%),誤工費26160元(45470元/年÷365天×210天),護理費4275元(26008元/年÷365天×60天),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58元(6280元/年×4年×14%÷2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上損失合計100529.1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2000元。2014年10月9日,恒景運輸公司與宮世武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恒景運輸公司一次性賠償宮世武醫(yī)療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萬元。
2014年7月,恒景運輸公司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其所有的鄂S×××××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鄂S×××××掛華宇達牌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同月25日,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分別作出穗華黃價估(2014)302號、303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鑒定結(jié)論書,鄂S×××××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標的物損失價值為295960元,扣除殘值17400元,標的物評估時點價值為人民幣278560元。鄂S×××××掛華宇達牌重型專項作業(yè)半掛車標的物損失價值為163660元,扣除殘值17400元,標的物評估時點價值為人民幣146260元。牽引車和半掛車總損失價值為424820元。恒景運輸公司支付車輛評估費23980元。
2015年5月4日,某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對鄂S×××××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鄂S×××××掛半掛車車損進行重新鑒定。5月26日,隨州天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作出隨天評報字(2015)018號評估意見書,鄂S×××××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為295960元,扣除殘值17400元,牽引車損失為278560元;鄂S×××××掛華宇達牌重型專項作業(yè)半掛車損失為156800元,扣除殘值17400元,半掛車損失為139400元。牽引車和半掛車總損失價值4179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12000元。恒景運輸公司支付的損失還有:吊車費32000元,拖車費3500元,維修損壞公路費2760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4年3月7日,恒景運輸公司為鄂S×××××號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鄂S×××××掛華宇達牌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保險。鄂S×××××號東風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交強險賠償范圍及限額為:死亡傷殘賠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輛保險:其中鄂S×××××號半掛牽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駕駛員)1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乘客)10萬元/座×1座,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0.2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鄂S×××××掛半掛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5萬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728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一年,至2015年3月6日24時止。上述兩機動車輛保險均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2015年7月3日,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向恒景運輸公司出具函件:“我公司為貴公司所投保的牌號為鄂S×××××/鄂S×××××掛車輛機動車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我公司承諾不以該機動車保險第一受益人身份就該車輛2014年7月1日所遭遇的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相應保險事故索賠事宜請貴公司直接與保險人協(xié)議解決”。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按約定向被告交付了保險費,被告向原告簽發(fā)了保險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原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車上人員駕駛員和原告所有的鄂S×××××號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鄂S×××××掛華宇達牌半掛車車輛受損以及第三人、公路受損,被告應當依法在原告投保的范圍及保險金額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但原告與駕駛員宮世武之間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中計算的損失有其賠償宮世武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宮世武為鄂S×××××號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原告賠償宮世武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不能在原告為鄂S×××××號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交強險中由被告予以賠償。又因本案原、被告之間為保險合同糾紛,依據(jù)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責任的約定,車上人員受傷引起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原告雖為鄂S×××××號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其賠償宮世武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不能在其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中予以賠償。原告投保的鄂S×××××號半掛牽引車和鄂S×××××掛半掛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共計474800元。原告兩車的車輛損失金額以及吊車費、拖車費、鑒定費共計為477440元,超出保險金額2640元,超出部分由原告自負。被告辯稱“車上人員損失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不予支持”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和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內(nèi)、機動車損失險金額內(nèi)、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原告隨州市恒景運輸有限公司先行賠償宮世武經(jīng)濟損失95000元,車輛損失費、吊車費、拖車費以及鑒定費計474800元和先行賠償損壞公路維修費2760元,合計572560元;二、駁回原告隨州市恒景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7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重新鑒定費14000元,由原告負擔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000元。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事故車輛殘值鑒定過低,實際殘值應達到60000元。同時本案事故車輛已經(jīng)推定全損,按一審判決已經(jīng)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那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殘值部分應當歸上訴人所有。請求二審依法查明事實,并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合計572560元后,車輛殘值歸上訴人所有;或者改判扣除殘值60000元,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合計512560元,并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屬實。
另查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約定的《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對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鑒定提出了重審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亦重新委托隨州天興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進行了車損鑒定,一審法院重新委托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gòu)具有鑒定資質(zhì),對此應予采信。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車輛的實際殘值為60000元,并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jù)證實,故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的車輛扣除殘值的損失牽引車為278560元、掛車為139400元,合計417960元,并沒有推定車輛全損。一審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474800元的限額內(nèi)全賠,其中包含了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支付的車輛評估費23980元、施救吊車費32000元、拖車費35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quán)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quán)利”。本案中,上訴人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應當承擔的車輛損失責任大417960元,此項責任已經(jīng)扣除了車輛殘值,故不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的情形,故對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殘值所有權(quán)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在《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中已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屬于車輛損失保險的賠償范圍,故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支付的車輛評估費23980元、施救吊車費32000元、拖車費3500元,亦應當從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理賠。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先行賠償宮世武經(jīng)濟損失95000元,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限額內(nèi)理賠;被上訴人恒景運輸公司先行賠償損壞公路維修費2760元,應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葉鋒
審判員呂丹丹
代理審判員張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