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大荔縣富民運輸車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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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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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5民終16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福泉,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秦川,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荔縣富民運輸車隊。
法定代表人暢進喜,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安,男,系該車隊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荔縣富民運輸車隊(以下簡稱富民車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19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秦川、被上訴人富民車隊的法定代表人暢進喜、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對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改判,剔除上訴人多承擔的109577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14日關成林駕駛富民車隊的陜EXXX29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時發生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關成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車在上訴人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事故發生后,經上訴人定損,定損價為10萬元。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可了雙方對定損協議中“無修復價值推定全損”的說法,但忽略了車輛已使用47個月的事實,對事故車輛僅按照11個月15天折舊計算賠償,與事實不符。
一審被告辯稱
富民車隊辯稱,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間是2014年5月30日起,這時合同成立,至事故發生的時間是11個月15天,一審法院依此判決正確。
富民車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范圍內賠償富民車隊損失22.4萬元;2.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富民車隊事故車輛施救費8200元、進地施救造成農田作物損失費2000元、雇傭鏟車平整土地費2000元,共計12200元;3.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5月30日0時起至2015年5月29日24時止,該事故車輛陜EXXX29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內約定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34000元。2015年5月14日,關成林駕駛富民車隊的陜EXXX29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黑龍江省雞東縣8510農場“三新”線至15連15公里加155米處由南向北行使,由于車輛行使過快,對路況不熟悉,行駛到坡道時發現左轉彎,轉彎來不及,駛入道下田地里,造成陜EXXX29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壞、駕駛員受傷的交通事故。黑龍江省牡丹江農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5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關成林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富民車隊與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簽訂了定損協議,“陜EXXX29(主車)投保車輛損失險(保單PDXXX1461010390001242),事故造成主車損失較大,使用年限較長(47個月),與被保險人及實際經營人達成一致意見,共同認可陜EXXX29(主車)已無修復價值。投保時甲、乙雙方共同認可該車新車購置價23.4萬元,使用性質為營業性用車,車輛種類為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故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定制度,該車輛的月折舊率為1.1%。扣殘1萬元后實際損失為壹拾萬零叁仟零貳拾貳元整(¥103022)。”
一審法院認為,富民車隊與某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協商的情況下于2014年5月29日簽訂了保險合同,富民車隊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足額的保險金,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義務,該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后,雙方對車輛損失達成協議,協議約定,“事故造成陜EXXX29(主車)損失較大,使用年限較長(47個月),與被保險人及實際經營人達成一致意見,共同認可陜EXXX29(主車)已無修復價值”因此某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2340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1.1%計算從投保之日起至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共計11個月15天折舊價值為29601元,該車在事故發生時價格為204399元,該車輛的剩余價值及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某保險公司辯稱,富民車隊的請求過大,賠償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與定損協議內容中“事故造成主車損失較大,使用年限較長(47個月),與被保險人及實際經營人達成一致意見,共同認可陜EXXX29(主車)已無修復價值。”不一致,故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富民車隊訴請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8200元,系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支出的合理損失,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對平整土地費2000元、農田作物損失2000元,因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富民車隊陜EXXX29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204399元,施救費8200元,共計212599元。二、某保險公司將款項賠付完畢后陜EXXX29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歸某保險公司所有。三、駁回富民車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4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事故車輛的保險賠償折舊時間如何計算。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簽訂《定損協議》,均認可該車已無修復價值及投保時雙方共同認可該車新車購置價為23.4萬元。因富民車隊投保時約定保險限額為23.4萬元,并按該保險限額交納保險費,故事故車輛的保險賠償折舊時間應自投保時計算至事故發生時即11個月15天。某保險公司訴稱按車輛使用47個月計算折舊時間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雷曉寧
審判員楊軍
代理審判員文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