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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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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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終字第16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主要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農民。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澤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5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太平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陳XX及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原告陳XX起訴稱:陳XX的冀A×××××號牌轎車于2014年7月10日在太平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號68201080220140009598,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093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2014年8月9日,因屋頂塌陷,該車被房梁、瓦塊砸壞。陳XX當日報告太平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勘驗及拍照。2014年8月12日,陳XX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損失鑒定,鑒定損失為27500元,鑒定費1800元。陳XX要求太平保險公司理賠,太平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此,陳XX要求太平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費27500元、鑒定費18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間未提交答辯狀,其在開庭審理時口頭答辯稱:鑒定費不屬于直接損失,太平保險公司不予承擔。太平保險公司對房屋所有人保留追償權。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陳XX的冀A×××××號牌轎車于2014年7月10日在太平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號68201080220140009598,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093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2014年8月9日,因屋頂塌陷,該車被房梁、瓦塊砸壞,車輛損失為27500元,車輛損失鑒定費為18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陳XX與太平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該合同的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18日至2105年7月17日,陳XX的車輛財產保險金額為409300元,在保險期內,即2014年8月9日陳XX的保險車輛因屋頂倒塌造成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外界物體倒塌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因此,太平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陳XX的車輛損失。故對陳XX要求太平保險公司賠償陳XX車輛損失275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陳XX為鑒定車輛損失的鑒定費是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即本案的太平保險公司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六十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陳XX冀A×××××號牌轎車損失27500元及車損鑒定費1800元,共計29300元。案件受理費269元,由太平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太平保險公司上訴稱: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于陳XX所有的冀A×××××號牌轎車因屋頂倒塌,被房梁、瓦塊砸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該車輛的損失應由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太平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2、即便是由太平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應該給予太平保險公司追償權,一審法院未給予太平保險公司追償權是錯誤的。由于陳XX車輛在太平保險公司處投有商業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由于陳XX的車輛損失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該由倒塌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責任。即便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由太平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那太平保險公司也有權利向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追償。一審法院直接判決太平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未給予太平保險公司追償權是錯誤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陳XX當庭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合議庭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太平保險公司應否賠償陳XX車輛損失27500元及鑒定費1800元。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陳XX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一份。證明陳XX冀A×××××號牌轎車損失為27500元。
證據2、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費票據36張。證明陳XX為鑒定車輛損失的鑒定費為1800元。
證據3、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一份。證明陳XX的冀A×××××號牌轎車于2014年7月10日在太平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號68201080220140009598,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093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
證據4、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一份。該條款第二章保險責任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外界物體倒塌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證明太平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陳XX的車輛損失。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太平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
太平保險公司對陳XX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4均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是:太平保險公司對證據1-4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證據1-4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本案中,案涉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陳XX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向保險人行使賠償保險金的請求權,要求太平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7500元及鑒定費1800元,太平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及鑒定費均不持異議,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F太平保險公司以陳XX尚未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的求償權利。該制度屬于法定的債權讓與制度,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即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至于本案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是否行使及其請求能否成立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不予作出評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太平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與法不合,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建一
審判員王江豐
代理審判員關信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