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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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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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民終6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王明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云(代理權限:出庭應訴,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熊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培鈺(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鋒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袁濤、呂丹丹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云,被上訴人熊XX的委托代理人張培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原告熊XX訴稱:2014年4月11日,原告將其所有的鄂S×××××號牽引車、掛車(鄂S×××××掛)分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和二份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各為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2014年10月13日,原告雇請的司機鄧新勤駕駛該車行至京港澳高速2064KM+500M處時,與靳志華駕駛的豫B×××××(豫B×××××掛)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二車受損、(豫B×××××掛)掛車上的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鄧新勤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但被告認為該車與掛車連為一體時,只能賠償主車投保的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對掛車所投保的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予賠償。原告認為被告的賠償方式明顯與法律相違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103094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該交通事故屬實,但我公司已賠償了原告的損失;二、該車為主掛一體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為限。
原審法院查明:車牌號碼鄂S×××××重型半掛牽引車(發動機號碼1414C023586、車輛識別代號LRXXXPEB6ELXXX696)及鄂S×××××掛重型廂式半掛車(車輛識別代號LAXXX3343E0GZJ062)的所有人為原告熊XX。2014年10月13日0時20分許,原告熊XX雇請的司機鄧新勤駕駛鄂S×××××號(鄂S×××××掛)牽引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2064KM+500M處時,因車輛故障占用行車道停放,未開啟危險燈,未設置警示標志,遇后方正常行駛的靳志華駕駛的豫B×××××(豫B×××××掛)重型半掛車與其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及其車上的貨物一定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清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鄧新勤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靳志華無責任。豫B×××××號和豫B×××××掛車輛受損后在當地曲江區馬壩鎮環球汽車維修行進行維修估價,豫B×××××車輛維修估價為80675元,豫B×××××掛車輛維修估價為29100元。2014年11月13日,原告熊XX向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馬壩鎮環球汽車維修行支付豫B×××××(豫B×××××掛)車輛維修費99144元。2014年10月14日,原告熊XX向廣東粵運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別支付二車的救援拖車費1590元和2450元,合計4040元。
2014年4月11日,熊XX將發動機號碼1414C023586(即鄂S×××××)車輛在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交強險保險單一份,其中約定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同日,被保險人熊XX將鄂S×××××車輛在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投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同日,被保險人熊XX將鄂S×××××掛車輛在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投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三份保險單均約定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止。二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第十一條賠償限額本保險合同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方案協商確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賠償限額為限”。原告在庭審時對該保險條款的第十一條提出異議,認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此事故造成豫B×××××號(豫B×××××掛)車上貨物(大理石)損失18萬元,造成鄂S×××××號(鄂S×××××掛)車上貨物(鋼纖維)損失2萬元。事故發生后,以上兩筆貨物損失共計20萬元,已由被告直接向二位車主進行了賠付。另外,被告在交強險中向原告熊XX賠付財產損失2000元。被告向原告賠付部分損失后,對其余損失拒絕賠付。原告熊XX于2015年7月3日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三份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即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的。原告熊XX將其所有的車輛,以主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萬元,以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但出事故后,被告保險公司僅以主車20萬元賠償限額為限向原告進行賠付,明顯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和排除被保險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的情節,且在庭審中,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的證據,此免責條款應為無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掛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20萬元的賠償限額內向其賠付其已墊付的對方車輛損失99144元、施救費404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的辯稱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熊XX賠付保險金(99144元+4040元)103184元,已付2000元,下余101184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2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已經明確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賠償限額為限”,一審法院按照主、掛車保險限額之和計算賠償限額的算法,有違合同約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熊XX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兩組證據材料,其在一審期間已經提交,故不屬于二審新的證據,本院亦不再評判。
被上訴人熊XX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牽引車和掛車處于連接使用狀態,牽引車和掛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屬于一個整體,對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損害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在被上訴人熊XX已經為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情況下,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牽引車和掛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的“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賠償限額為限”問題,本院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屬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的本意是免除了掛車部分投保限額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故“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賠償限額為限”的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钢?,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訴訟期間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的約定向被上訴人熊XX進行過提示或者明確說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一審提交的由熊XX簽字的投保單、投保提示、誠信承諾書等,并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實際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交其他證據相佐證,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已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一條不產生效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牽引車和掛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葉鋒
審判員袁濤
審判員呂丹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