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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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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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17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區。
負責人何小東,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國強,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甜甜,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XX,無業。
委托代理人齊俊寶,西安市雁塔區曲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拓,西安市雁塔區曲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蘇XX向原審法院起訴稱,2014年7月28日9時48分許,蘇XX駕駛陜A×××××號別克牌小型轎車沿西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影小區門前時,適逢周險軍騎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向北通過機動車道,汽車右側與自行車發生刮蹭,自行車倒地,致周險軍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周險軍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7月3O日死亡。蘇XX與周險軍家屬自愿達成賠償協議,蘇XX賠償周險軍醫療費、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停尸費共計370000元?,F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蘇XX保險理賠費122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9時48分許,蘇XX駕駛陜A×××××號別克小型轎車沿西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影小區門前時,適逢周險軍騎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向北通過機動車道,汽車右側與自行車發生刮蹭,自行車倒地,致周險軍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周險軍被送往武警陜西總隊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7月30日周險軍經搶救無效死亡,共花費醫療費21049.9元。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曲江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蘇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周險軍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4年9月15日,經西安市雁塔區(曲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蘇XX與周險軍家屬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1、蘇XX支付周險軍搶救費、醫療費共計10000元;2、蘇XX一次性賠償周險軍喪葬費、死亡賠償費、精神撫慰金、停尸費共計360000元;3、周險軍家屬在收到賠償款360000元后,雙方再無任何事故關系,無經濟糾紛。2014年1月13日蘇XX通過西安市雁塔區(曲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支付了周險軍各項賠償款360000元,之前蘇XX已支付周險軍家屬醫療費、搶救費10000元。
2014年5月22日蘇XX在某保險公司為陜A×××××號客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蘇XX在某保險公司為陜A×××××號轎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蘇XX已向受害人賠償了各項費用370000元,現蘇XX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支付保險賠償金120000元,依法應予支持。蘇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2000元財產損失費,因未提供證據,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蘇XX保險賠償金120000元;二、駁回蘇XX其余訴訟請求。訴訟費27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蘇XX已預付,某保險公司在付上述款時直付蘇XX)。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周險軍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蘇XX保險賠償金120000元沒有依據。根據陜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西公交鑒法尸字(2014)389號《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僅通過尸表檢驗無法明確其死亡原因,為進一步明確其死亡原因及死亡機制,建議做法醫學病理解剖檢驗鑒定。原審法院在未查明死者死亡原因的情況下,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違反“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原則,損害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蘇XX的訴訟請求。
蘇XX答辯,原審中某保險公司辯稱在蘇XX向受害人賠償后,其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交通事故認定書查明,受害人的死亡與蘇XX的交通肇事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
本案的爭議焦點,周險軍的死亡是否保險事故所致,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蘇XX交強險賠償金120000元。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蘇XX對雙方簽訂交強險保險合同以及蘇XX駕車發生保險事故并賠償受害人家屬370000元的事實無異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薄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蔽靼彩泄簿纸煌ň熘ш犌箨牭缆肥鹿收J定書認定,2014年7月28日蘇XX駕駛陜A×××××號別克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周險軍受傷,經醫院治療無效于2014年7月30日死亡的事實。蘇XX已經賠償受害人周險軍家屬37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保險金額限額內賠償蘇XX。而原審中某保險公司亦辯稱在蘇XX向受害人賠償后,其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故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蘇XX12000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周險軍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蘇XX保險賠償金沒有依據,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蘇XX的訴訟請求,但某保險公司未就其主張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27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向紅
審判員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魏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