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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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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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32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負責人: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XX,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無業。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4)石鐵民一初字第4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告李XX在被告陽光財險石家莊公司處為冀A×××××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71558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限為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2014年7月17日上午9時許,原告駕駛冀A×××××汽車在橋西區泊愛藍島小區倒車時撞到了車主為張虎的冀A×××××牌沃爾沃汽車。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電話報案,隨后雙方將車輛開至4S店維修。冀A×××××牌沃爾沃汽車花費維修費18753元,冀A×××××牌大眾汽車花費維修費1800元,原告支付了上述費用。2014年7月22日,被告以原告駕駛證逾期未換證為由出具了拒賠告知書。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當庭陳述在案作證。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李XX與被告陽光財險石家莊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的駕駛證期限如何界定以及被告能否據此免除其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的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3日,事故發生在其駕駛證有效期限內。即使存在駕駛證未按時換領新證的情況,根據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持證人“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因此,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不會必然導致駕駛證無效或被吊銷,在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后仍可以辦理換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被告辯稱原告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屬于無證駕駛,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司免除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被告依據其自行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人應該承擔的義務,排除了投保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因此被告保險條款中關于“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規定屬無效條款。本案中,原告駕駛冀A×××××汽車倒車時撞到了冀A×××××牌沃爾沃汽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車損1800元和三者車的維修費18753元,有維修發票和維修單為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給付原告李XX二千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險項下給付原告李XX一萬八千五百五十三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六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被上訴人駕駛證到期未換發,自應換發日到換發新證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屬于無證駕駛。2、被上訴人李XX為了掩蓋事實,事發當日的2014年7月17日下午,其到石家莊市交管局車管所長安大隊車管站申請換證,新證和舊證,時間上無縫對接掩蓋不利其事故發生時無證駕駛的事實,無證駕駛屬于保險公司免賠的事項,原審援引“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投保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駕駛證到期未換證是否屬于保險公司免賠的理由。駕駛證到期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不必然導致駕駛證無效或被吊銷,本案中,被上訴人李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使用的駕駛證到期,但事后其及時辦理了換證手續,不屬于無證駕駛情形,上訴人以此主張免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瑞英
審判員郭學彥
審判員陳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張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