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初68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016-11-25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開發區-B號。
法定代表人:賴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男,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住石河子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工商登記住所地:石河子市;現實際住所地:石河子市。
代表人:湯驥,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某保險公司員工,住石河子市。
審理經過
原告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強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意外傷害險賠付差額143013元,利息8342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人數為200人,總計繳納保險費為42820元,享受每人死亡賠償限額60萬元,醫療費每人5萬元,醫療費賠付比例80%,免賠額100元,并簽訂了保險合同。原告四強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于2015年10月17日,不幸有員工墜落后搶救無效死亡。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經一四八團調委會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先行賠付死者家屬75萬元,調解完畢。后來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報案反映上述情況,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給原告出具了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綜合報告書中認定投保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故賠付比例按照77%予以賠付,對此原告認為不合理,理由是:原告當時中標的面積是21516平米,但實際施工面積為16468平米,投保時報的也是實際施工面積16468平米,并沒有瞞報,理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比例賠付。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應得死亡賠償金60萬元,以及扣除100元免賠額后醫療費27244.33元的80%即21795.5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的解釋是當年的保險理賠額度己經理賠完了,沒有剩余的理賠金了。無奈,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按照保險約定的數額和比例進行賠付及承擔利息。
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投保面積是16468平方米,根據原告提供的理賠材料,實際中標面積21516平方米,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投保面積與中標面積的比例即77%賠付死亡賠償金和醫療費,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未足額投保部分的損失。原告主張的利息不在投保范圍內,不同意承擔。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四強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四強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應該按照約定,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為保障企業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原告在簽訂協議后,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被告提交了相關材料并提出索賠申請,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被告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即被告未對原告理賠全部保險金,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600000元、醫療保險金21795.50元(27244.33元X80%),兩項合計621795.50元?,F被告只給付了原告478782.50元,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給付剩余部分保險金143013元。至于原告訴請利息8342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認為應按77%的比例理賠死亡賠償金和醫療費的抗辯意見,沒有合同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給付原告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金143013元(已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先期已給付原告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478782.50元);
二、駁回原告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7元,減半收取1664元,送達費90元,合計175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負擔8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與前款同期一并給付原告石河子市四強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軍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田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