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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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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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滄民終字第230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渤海新區。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甲、王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系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京通危普運輸隊業主),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張X乙,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一審簡稱人財保黃驊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5)黃民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個體經營的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京通危普運輸隊就其車輛冀J×××××掛冀J×××××在被告處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貨物損失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40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為1000元或責任損失的10%,以高者計;保險期限為2013年1月11日至2014年1月10日。2013年11月5日,原告司機崔永玉駕駛投保主掛車裝載貨油,沿運煤專線由西向東行至120公里加230米處,撞在路北側防護欄后,車輛駛出路外,掉在溝內并向右側翻,致人員受傷、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司機崔永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車輛運輸的貨物屬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后,被告委托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和支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勘查,原告在庭審中提供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貨物運輸保險查勘報告及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一份,證據載明貨物名稱為重質液體石蠟,損失數量為31.16噸,加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和支公司理賠業務專用章;原告提供過磅單及現場照片,用以證實損失情況。被告認為過磅單上無法證明貨物的價值,對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貨物全部泄漏,根據車輛的傾斜程度,貨物不可能全部漏完,對于提交的查勘報告及詢問筆錄來源及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事故認定書也未寫明貨物全部損失,對原告主張不予認可。原告提供賠償證明及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證明原告已將貨款賠償給貨主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證據載明貨物損失數量31.16噸、每噸價格9500元,共計296020元,原告已賠償完畢,其中206020元以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方運費抵頂,剩余90000元由原告以現金方式給付,證明由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樹才簽名、財務負責人簽字及加蓋公司公章。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不合法,無相應財務憑證。原告車輛所載貨物損失價格經原告申請,司法鑒定為每噸9435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元。被告對鑒定意見不予認可,對鑒定費不予承擔。上述事實,有保單、過磅單、賠償證明、司法鑒定意見等書證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原審認為: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保險合同關系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車輛,保險期限內裝載的貨油泄漏,致貨物損失,應由被告承擔保險責任。就賠償數額,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委托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和支公司出具的勘查報告,應確認貨物損失數額為31.16噸,貨物價格依照司法鑒定意見確認為9435元,貨損確認為31.16噸×9435元=293994.6元,原告也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實已實際賠付貨主,被告應依法賠付原告保險金;鑒定費1000元屬確定原告損失數額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由被告承擔,上述損失合計294994.6元,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10%,由被告承擔其中的90%,即265495元。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反駁原告主張,故對其辯稱不應采信。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劉XX保險金265495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96。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74元,由原告劉XX承擔30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573元(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其上訴主要理由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時主車為冀J×××××號,而在我司投保的主車為冀J×××××,并非同一車輛,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針對主掛車一體承保,事故發生主要是由于牽引車主車導致,主車并未投保,故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審法院對貨物價格進行鑒定未通知上訴人選取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也不具有鑒定價格的鑒定資質;另,被上訴人提交的賠付證明,前后矛盾;再者,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貨物損失數量,故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損失265495元依據不足。
被上訴人當庭主要答辯意見為:一、我方車輛冀J×××××號掛車在上訴人處投保的是貨物責任保險,貨物責任保險指的是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車輛所載貨物造成損失依法由保險人承擔損失,主車是不會載物的,因我方投保的是貨物責任險,只要是貨物造成損失保險公司就應承擔責任。二、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損失是正確的,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委托興和支公司組織人力親臨現場進行現場查勘,出具了現場查勘報告,該報告對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確定,是能夠證實貨物損失情況的,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程序合法,其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公正合理的,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加蓋的財務章是財務部門對企業的財務往來代表公司對外的簽章,是更能證明被上訴人賠付貨款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和支公司出具《貨物運輸保險查勘報告》并收取查勘費500元(票號N0.0118289),該報告對勘查日期(2013年11月6日)、保險貨物的名稱、損失數量(31.16噸)及車號等基本信息均有記載,并有貨損詳細情況及處理意見(車輛側翻導致車上貨物損失,當時已報相關部門,由于貨物為液體,所以損失較大)。上述報告加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和支公司理賠業務專用章”并有查勘人及查勘現場在場人簽字。
還查明:2013年11月4日,內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責任公司東門磅站稱重計量單載明:發貨單位內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責任公司,收貨單位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扣重后凈重31.16噸。
另查明: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其業務范圍為: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保險標的的承保前和承包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其他案件基本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車冀J×××××未在上訴人處投保,上訴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首先,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更換主車的行為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即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未加重上訴人的保險賠償責任;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的形成全部原因系駕駛員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上訴人主張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主車導致與事實不符;再者,主車及掛車均有各自獨立的機動車行駛證,上訴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未與被上訴人約定所投保主掛車分離其不予賠償,法律對此情況也無明確規定。故上訴人對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本案貨物損失確定問題。一審中,被上訴人為證明其主張所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和支公司《貨物運輸保險查勘報告》、《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及貨主單位天津盛創化工產品有限公司的《賠償證明》等證據材料,相互印證且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上訴人主張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貨物全部泄露,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原判依據法院依法委托的有鑒定資質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貨物單價公估結論計算本案的貨物損失,不違反法律規定,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82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曉莉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付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李志敏